
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
16页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2 应急指挥体系 2.1 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 2.2 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职责 2.3 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 2.4 省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分级 3.2 预防与监测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4.2 响应程序 4.3 响应措施 4.4 非疫情发生地应急响应措施 4.5 响应结束 5 善后处理 5.1 灾害评估 5.2 奖惩 5.3 灾害补偿 5.4 抚恤补助 5.5 恢复生产 5.6 社会救助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7 附 则 7.1 单项预案制定 7.2 名词术语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群防群控、依法处置的原则 1.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四级,具体分级标准为: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内暴发流行 (3)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州的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州的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的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市州的5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菌种发生丢失 (6)市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3)在一个潜伏期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我省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 (5)在一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省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省内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在我省发生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 应急指挥体系 2.1 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 成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农牧厅厅长、省兽医局局长任副总指挥,省农牧厅等14个省直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必要时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牧厅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突发疫情应急工作 2.2 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职责 负责指挥和协调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突发疫情处置工作;制定和部署特别重大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指导和协调各市州、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3 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 落实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4 省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 省农牧厅负责组建省级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省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提出技术建议,参与制订应急处置方案,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参与应急工作评估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分级 对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及可能发展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划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3.2 监测与预警 省农牧厅负责建立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预警网络体系各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进行风险评估,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各级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兽医诊断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所,有关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单位,以及各类动物诊疗机构,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责任报告单位,以上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和村级防疫员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人。
3.3.2 报告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可报请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必须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至省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省级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1个小时内向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省政府,并上报农业部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报告疫情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或书面形式及时报告疫情信息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中心实验室进行诊断,必要时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3 报告的内容与要求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Ⅲ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诊后,各地政府和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要及时向上级续报有关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对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级别。
4.2 响应程序 达到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标准时,由事发地县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研判认定,并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州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报告 达到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标准时,由事发地市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研判认定,并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同时向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达到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标准时,由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报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机构报告 确认发生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疫情发生、发展趋势极为严峻,可能或已波及周边省区市的,由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报省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同时报请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响应措施 (1)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后要发布封锁令,按管辖权限对疫区实施封锁,同时,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 (2)紧急征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限制或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产品交易活动,依法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并对死亡和扑杀的动物尸体集中销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核实确认扑杀数量。
(4)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对出入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严格检查和消毒 (5)组织对疫区、疫点的圈舍、场地、污染物等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参与疫情处置的相关人员、交通工具、用具等进行集中消毒 (6)组织开展疫情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和实施紧急免疫 (7)采集染疫动物病料、标本、样品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做进一步确诊 (8)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开展群防群控 (9)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10)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分析及风险评估及时向周边区域通报疫情及防控工作情况 (11)加强进出口检验检疫工作 (12)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和哄抬物价等行为 (13)根据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和防疫灭疫药品、设备、物资供给,保证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开展 (14)及时、客观、准确的发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4.4 非疫情发生地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控意识和能力。
4.5 响应结束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各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效果评价,确认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后,由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善后处理 5.1 灾害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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