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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税务管理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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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章 税务管理制度o税收是国家财力的主要来源,对于税收活动务必要从程序上进行规范和管理,而依法进行税收征纳是实现税收目标的根本手段按照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管理制度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基础环节,它包括三大内容:税务登记制度,账簿、凭证的管理制度和纳税申报制度o本章所讲的税务管理制度外延更为广泛,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制度,账簿、凭证的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税务检查制度和税务稽查制度关于纳税申报制度,请参见本书第十七章重点问题o税务登记制度o账簿、凭证的管理制度o发票管理制度o税务检查制度o税务稽查制度第一节 税务登记制度o一、税务登记制度的概念及意义o(一)概念o在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又称纳税登记制度,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就其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在法定时间内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税务管理制度o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通常都对纳税人通过税务登记制度进行管理,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税制体系等因素不同,税务登记制度也不同(二)意义o1税务登记制度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的基础n(1) 税务登记制度确认了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n(2)税务登记制度确认了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

      n(3)税务登记制度初步确认了征纳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o2税务登记制度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基础环节,尤其是税务登记证件,既是纳税人的税务许可证件和权利证明,又是税务机关抽象的征税通知n(1)对于纳税人来讲,税务登记证件既是许可证,又是其权利证明n(2)对于税务机关来讲,税务登记证件是向纳税人发出的抽象的纳税通知二、税务登记的形式、内容及程序o根据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税务登记一般分为: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其登记内容和程序各有不同o(一)设立税务登记、内容及程序o设立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其开业时办理的税务登记o税务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住所、经营地点;经济性质;企业形式、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账号;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等o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按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管辖范围,在法定时间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及程序o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o变更税务登记分两种类型:一是按规定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二是按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三)注销税务登记、内容及程序o根据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当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所有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缴款书及税务机关发给的其他证件:o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o2按规定不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o3纳税人由于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在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o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o一、账簿、凭证的概念o账簿又称账册,它是由具有一定格式而又联结在一起的若干账页组成的用于全面、连续、系统记录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簿籍,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也是保存会计资料的重要工具o账簿按其作用可分为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按其形式可分为等本式账簿、活页式账簿和卡片式账簿o凭证又称会计凭证,是指纳税人记载生产经营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o会计凭证按其用途和填制程序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o原始凭证是指在生产经营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收据、工资结算单、材料入库单、完税凭证、车船票等原始凭证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o记账凭证,是指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的,按内容加以归类整理、明确会计分录并作为登记账簿依据的凭证o通过凭证的填制和审核,不仅可以保证账簿记录的真实性,而且可以检查纳税人各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 二、账簿、凭证的管理o(一)账簿的设置及其管理o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账的外,都必须依法设置、管理账簿o一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并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计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o二是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o三是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二)账簿、凭证的保管o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账簿、凭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销毁账簿、计账凭证、完税证明和其他有关资料o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的数据和资料第三节 发票管理制度o一、发票及其管理制度的概念o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款或付款凭证。

      它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o加强发票管理,对于维持健康的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持经济的稳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发票管理制度,是指国家规定关于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等一系列规范的总称二、发票管理制度的内容o根据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o(一)发票联次o现行发票分为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o(二)发票的基本内容o发票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和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其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名称等(三)发票的印制o发票的印制是发票管理的首要环节根据有关发票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其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o发票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o发票应用中文填写(四)发票的领购o四)发票的领购o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o1 发票领购的程序和要求o2 临时使用发票的领购的要求(五)发票的开具和取得o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凡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如收购单位或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o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o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o开具发票的范围一般只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对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o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的,应当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发票登记制度,并设置发票登记簿对发票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o所有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凡发生支付款项的,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六)发票的保管o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保管发票,建立发票存放和保管制度,不得擅自损毁发票。

      单位和个人保管的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对于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其保存期规定为五年保存期满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o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所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或注销,并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七)发票的检查o1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的职权o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的情况;o调出发票查验;o查阅复制;o询问与发票有关问题和情况;o在调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2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与单位、个人在发票检查中的义务o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在发票检查中的义务是:税务人员在进行发票检查时,应当依法进行,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o单位和个人在发票检查中的义务是: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八)发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o1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o 2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法律责任o3私印、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制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法律责任o4因发票违法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法律责任o 5税务人员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第四节 税务检查制度o一、税务检查制度的概念o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的活动。

      税务检查制度,是指国家制定关于税务检查活动方面法律规范的总称o税务检查制度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和国民经济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增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意识,促使其正确、及时地履行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二、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力与义务o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o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o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o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o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o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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