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威信县法院煤矿劳动纠纷判决.doc
4页一字之差别一字之差别 后果大不同后果大不同威信县人民法院·(2009-7-27 9:31:09)·案件信息 ——威信法院审结一起仲裁结案后又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威信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书履行完毕后又提起民事诉讼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威信县青树子煤矿在原劳动仲裁调解协议基础上再一次性补偿原告罗聪业、林祖秀、杨入 54,381.50 元2008 年 4 月 1 日 19 时,威信县青树子煤矿发生瓦斯爆炸,造成在煤矿井下作业的工程师杨光辉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威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于 2008 年 4 月 5 日达成赔偿协议,由威信县青树子煤矿一次性支付杨光辉之妻罗聪业、母林祖秀、女杨入因杨光辉工伤死亡的工亡残补助金、工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遗属抚恤金等245,000 元协议履行完毕后,原告罗聪业、林祖秀、杨入以 2008 年 4 月 5 日劳动仲裁调解协议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作了补偿,当时事故未定性,故未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威信县青树子煤矿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229,920 元被告威信县青树子煤矿辩称,2008 年 4 月 5 日威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双方调解达成的仲裁调解赔偿协议已经包含《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金,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补助范围仅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但仲裁调解协议载明一次性工亡赔偿金。
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威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达成的仲裁调解协议是否已经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威信县青树子煤矿“4.01”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组迅速开展工作,明确事故性质,进行善后处理,以 4 月 6 日形成书面报告说明 4 月 5 日事故未定性不符合事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因工死亡补偿项目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威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列明的赔偿项目有四项,多一个“工亡赔偿金”三原告关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时事故未定性及协议仅解决了工伤保险补偿的主张站不住脚法院审理认为,威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中的“工亡赔偿金”是《云南省煤矿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第 131 号令)第六条规定的赔偿项目2008 年 4 月 1 日发生的威信县青树子煤矿瓦斯事故应适用 2008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规定,除工伤保险补偿外,向死者家属“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而不是适用《云南省煤矿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一次性支付“工亡赔偿金”工亡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虽只有一字之差别,但显示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及赔偿项目、赔偿标准都不同。
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死者家属应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及“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其中“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因死者杨光辉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由威信县青树子煤矿承担 70%的赔偿责任,计算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丧葬补助金 9,937.5 元、供养亲属抚恤金 49,000 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 79,500 元,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死亡赔偿金 229,920×70%=160,944 元,合计299,381.50 元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威信县青树子煤矿应在仲裁调解协议赔偿245,000 元基础上一次性补偿原告罗聪业、林祖秀、杨入 54,381.50 元威信县人民法院 刘宣虎):13638851608电子邮箱:497749544@.com【 文章作者:刘宣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381 文章录入:wxyxf 责任编辑:余修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