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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具体案例探讨海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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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具体案例探讨海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从具体案例探讨海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提交时间:2004-10-25 16:57:29作考: 龙玉兰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具体由哪个海事法院管辖,就牵涉 到地域管辖的问题当海事事故发生后,货物所冇权人提起货物损害赔偿之诉,将海事船 舶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属于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法院能 否根据当事人的逸择确定案由为合同Z诉?在确定地域管辖上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二十八条还是第三十条抑或第三十一•条?2004年8月29日,“银河山168”轮在珠江口遇人风浪沉没,船载货物灭失9月17 日,原告人连立宏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立宏公司)将人连盛裕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盛裕公 司)及船东列为被告,向人连海事法院提起货物损害赔偿纠纷之诉,该法院受理9月22 日,“银河山168”轮船东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限制海事赔偿责任及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 制基金的川请,该法院立案受理并发布公告9月22 H,船东收到货损纠纷案的起诉书副 木,向人连海事法院提岀管辖权异议10月8 H,人连海事法院作岀驳冋管辖权异议的裁 定。

      10月12 H,船东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裁定案件由广州海事法院管 辖10月7日,禾佶关系人立宏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 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中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 受理相关海事纠纷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岀,但当事人之间订有有效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 议的除外本案小中请人提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时间是2004年9月22 口, 在此时间之前,立宏公司C经在人连海事法院对中请人提起了诉讼,因此,对木次海事赔 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冇管辖权的是人连海事法院,而非广州海事法院,要求驳冋船东限 制海事赔偿责任及设立基金的中请同时,人连吉海谷物有限公司(下称吉海公司)提交 《异议意见书》,提出了实体意见,认为要求进行调杳以确定中请人是否有权限制海事赔 偿责任,但没有对基金程序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人连海事法院在驳冋货损案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中认为“首先,原告系以被告黄石市金舟 海运有限公司、人连盛裕物流有限公司违反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为由起诉,而木案被告人连 盛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人连,涉案货物运输的起运港也为人连,依据《小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日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此木院对本案的 管辖并不违反法律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

      其次,依《小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法》第-•百寥九条,,,设立海事赔偿限制基金诉讼以后,当事人就育关海事纠纷应当向设 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肓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 协议的除外S木案小原告于2004年9月17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而广州海事 法院受理被告黄石市金舟海运有限公司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川请系于此后的 2004年9月22 H,并且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至今尚未设立,因此木案不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九条所规范的情形原告并非必须向广州海事 法院提起诉讼综上,被告黄石市金舟海运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均不能成立 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笔者认为,木海事引发的纠纷案件,其小包括立宏公司已提起的货物损害赔偿案及船东 中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案,人连海事法院没有管辖权,事故发生地的广州海 事法院有权管辖海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连结点中没有运输始发地,则起运港所在地法院无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称《海诉法》)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第一 款规定“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民 诉法》第二章“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从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共14条文,但本文重 点探讨海事诉讼中的海事纠纷案,故需特别关注《海诉法》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因海事侵 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小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 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民诉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考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2 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 权结果发生地可见,侵权Z诉的管辖连结点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民诉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帅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从此条规定可看岀,水上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即海事纠纷的管辖连结点包 括事故发生地、船舶最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第三十一条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 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条 规定海事损害事故纠纷案的地域管辖连结点为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 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上述可见,海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连结点包括侵权行为实 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事故发生地/碰撞发生地、船舶最先到达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 地、加害船用I被扌II留地、被告住所地、船籍港所在地其中没有运输始发地即起运港,也 没有H的地即到达港,则起运港和1=1的港所在地法院无管辖权,区别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的地域管辖在海事纠纷案中,货物起运港所在地法院无管辖权本案小,事故船舶已沉没,无加害 船舶,船籍港所在地为湖北,事故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珠江 口,属广州海事法院管辖人连除了是起运港所在地之外,还是被告盛裕公司所在地,似乎具备了海事纠纷案的管 辖连结点,为此,人连海事法院也有管辖权?在有数被告的情况下,每个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法律并未特别规定海事纠纷案 中以造成海事的责任人所在地为准但是,在海事纠纷案的审判实践小,由事故所在地法 院审理更利于杳明案件的事实人连海事法院认为其有管辖权的依据川包括了盛裕公司住 所地在人连,表面看來,这是有道理的然而,从《海诉法》规定可知,海事请求人可基 于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二十二项海事请求中请扣押船舶(为执行的日的除外),除了当事船舶,还可以扣押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 船人在实施扣押时所仃的其他船舶。

      原告起诉后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而山人连海事法院 陆续扌II押了船东的数艘船舶,原告却未对盛裕公口1提出海事保全申请,表明原告实际上知 道最终承担海事赔偿责任的是事故船舶所有人,认为盛裕公司不是对海事负育责任的义务 人那么,不应列盛裕公司为被告,也不因原告增列一个不应承担海事赔偿责任的被告而 以其住所地法院令权管辖而成为人连海事法院管辖的理由,更不能由此否定事故发生地的 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权此外,尽管人连海事法院认定其有管辖权考虑了立案在先的因索,但是根据《民诉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 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立案在 先取得管辖权的基础是该法院具有管辖权,才能排除其他也肓管辖权的法院的管辖,否 则,受理时间的先后并不改变管辖权的行使海事纠纷案不能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八条立宏公司可以单独起诉盛裕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单独起诉船东,主张海事侵权 责任但原告的起诉将前述两种法律关系混杂在-起,法院不应照此受理并确定为合同纠 纷案在各当事人对木案管辖权争议愈见门热化的情势下,我们可以想象原告将有合同关 系的盛裕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主张船东与具连带承担海事赔偿责任,就是为了得到人连海 事法院的管辖,但这样的结果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海事船舶所有人是不公平的。

      在海事案中,有必耍注意法律上的两组措辞:《海诉法》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中的“因海 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 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小的“海事纠纷案件”;《民诉法》第三十条规 定小的“因水上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与第三十一条规定小的“海事损害事故 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笔者认为这两组词语应视为同义,即海事纠纷案件也就是因 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海事便是海上事故的简称,也属于水上事故,其包括了因发生 接触造成损害的碰撞事故、因遭遇风浪沉没而产生的事故海事案可同时适用《民诉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如果未碰撞而发生的沉船事故只 属于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海事损害事故,但不可能援引“碰撞发生地”的管辖连结点, 则事故发生地法院不能管辖,显然不符合法律本意从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连结 点上看,二者之间并无原则性区别,内容也基木一致,只是第三十一条增加了 “加害船舶 被扌II留地”的连结点,这种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取得管辖权的规定,与《海诉法》第十九条 “海事请求保全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 求,可以向采取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 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 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 财产保全后,川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

      所以,笔考认为海事纠纷案能同时适川笫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当然, 从立法的精确角度而言,第三十条与第三十一条可以合并,这已经是题外话了融通前述两组词的含义后,方可以正确地理解法律的木意,而不致发生将海事纠纷案件 定性为合同之诉Z误《海诉法》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海事侵权案件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 表明不能适用第二十八条先看看《民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 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日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尺法院管辖显然,该条 规定是针对因履行运输合同木身所引发的纠纷,即损失是由于违约引起,应适用于合同之 诉如果将案件定性为运输合同纠纷,应当适川此条,则起运港及日的港所在地法院均有 管辖权这可能正是货主最愿意选择的法院但是,并非所有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提起的诉 讼均属于合同Z诉(具体理由见下文)综上,由于针对事故船删所有权人提起的索赔请求均属于海事侵权诉讼,应当适用尺诉 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而不能适用第二十八条请求权竟合的条件是存在合同关系并且主张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二者缺一不 可适川不同的法律条文,将有不同的结果,而案由的确定是颇为重要的,肓接牵涉到 法律的适用。

      当事人要行使诉因的选择权,必须符合请求权竞合的条件,其规定见于《小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Z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 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 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准确地判断什么情况下构成“请求权克合”,并非只要有合同关系便可《合同 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木意是,存在合同关系,并且请求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即为具备当 事人请求权竞合的条件,除了合同之诉,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表现为当事人的自由选择 权,法院不应予以干涉可是,认为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不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原告均能选择 合同之诉的看法,显然是对第一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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