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共享).doc
9页合肥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徳、智、体、美全面发展, 遵循“厚徳、笃学、崇实、尚新''校训,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良好校风、学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疔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一章管理模式第一条学分制^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我校实行学 分制教学管理模式,包括实施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选课选教和弹性学制,学生完成教学 计划规定的学分就可以毕业第二条学习年限标准学制为4年的弹性学习年限为3至6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弹性学习年限为4至7 年即在标准学制教学进程安排的基础上,允许学习优秀的学生修满学分后提前毕业,提前 期限为1年;也允许因学习困难或休学等其他原因的学生,在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前提下申请 延长学习年限,最长期限为2年第二章入学、注册第三条入学(一) 新生须持木校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按规定「I期到校办理入学 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写信并附证明,向教务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超 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H动放弃入学资格。
二)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复杳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 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杏实,取消 学籍,予以退I口I;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三) 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应持保留入学 资格的有关材料,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后,出具“保留 入学资格通知书学生可在退役后2年内,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考录取通知书办 理入学手续四) 新生体检患有疾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报请校长批 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冋家或原单位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 资格期间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具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和保留入学资 格证明书中请入学经校医院确认痊愈者,办理重新入学手续,对有异议者,提请终检医院 确认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注册新生经复查合格应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在校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天内,由木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到学生注册中心办 理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到校不按期报到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且未 办理暂缓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不准注册注册有关事项详见《合肥工业大学学生注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课程考核(一) 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需经过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凡一门课稈分两个学期或两个以上学期讲授,则每 个学期均应进行考核,记载学分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三分2—,或未完成作业三分 Z—,或课稈内实践部分考核不合格者,不具备考试资格,必须重修,该课程成绩在教学管 理信息系统中成绩以零分计载二) 课程的考核,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可采取闭卷、开卷笔试或两者结合,也可采取 上机考试、口试、笔试及其组合等方式进行三) 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100-85分)、良好©4.9—75分)、 中等(74.9—66分)、及格(65.9—60分)、不及格(<60分)考试课稈的成绩评定采用 百分制,考杏课及所有的实践性环节成绩评定原则上采用五级制四) 课程成绩由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实验成绩、平时测验成绩、报告成绩等)组成 平时成绩所占•比重,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稈的性质决定,一般不低于30%,不超过40%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五) 学生若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军事训练、体育、劳动课学习者,经校医 院证明和学校批准,可以适当的方式参加军训和劳动课的部分环节,以及修读“保健体冇课”, 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六) 对于毕业当年修读不及格的必修理论课程,可由本人白愿报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 的毕业前考试,该考试视同重修,课程成绩以考试卷血成绩记载第六条补考(-)对于必修的理论课稈考核不及格,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二) 未经批准不参加课程考试者不得参加补考三) 学生不参加补考以及补考不及格、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不及格,必须参加下一轮 选课,选中后重新进行修读(即重修)第七条成绩记载(一) 补考成绩只记载为“及格”或“不及格",重修示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二) 考试作弊者,作弊课稈成绩记零分并给予退学警告,情节严重者直至开除学籍 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视其表现最多给予一次重修机会此外,作脾学生还将按学校有关规 定予以纪律处分和学位处理,详见《合肥丁•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三)在学分制条件下,学生所有修读的课程,必须事先选课,选中后方可取得修读资 格选课数据是记载学生课程成绩的前提,对于未经选课参加考核的成绩一律不予登记。
第八条学分替代学生跨专业选修的课程,若与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同名或教学大纲内容基本一 致,口学分数高于或等于木专业课稈学分,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可代替木专业教学计 划中规定的对应课程第九条学分互认经学校同意,学生在有关高校修读的课稈,所取得的学分,可记入木人成绩册第十条学分绩点(一)成绩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之间的关系成绩(百分制)课程绩点成绩(五级制)课程绩点100-954.3优(A)3.994.9-904.089.9-853.784.9-823.3良(B)3.081.9-783.077.9-752.774.9-722.3中(C)2.071.9-682.067.9-661.765.9-641.3及格(P)1.263.9-601.0<600不及格(F)0(二) 课程平均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课程平均绩点二工课稈绩点足课稈门数平均学分绩点(GPA) (课程学分x课程绩点)/修读课程的学分总数(三) 修读课稈的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量和质的重要指标,也是作为 学生转专业、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及提前毕业等的重要依据第四章免听、免修、重修第十一条免听学生重修课程,或跨年级、专业修读课稈与主修课稈上课时间冲突时,由本人申请,可 在征得任课教师的同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的情况下,免听上课时间冲突的部分内容,进行 自修。
先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3.0的学生,经木人申请、任课教师同童、分管教学院长批 准,部分课程可不参加听课,进行自修凡经批准自修的课程,在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作业等实践性环节后,方可参加考核 考核合格者,按实际成绩记载,获得相应学分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徳课、体冇、军训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第十二条免修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通过H学等途径达到一定水平,同时先修课程平均 学分绩点N3.3,可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程序为:(一) 学生应在每学期选修下学期课稈的同时,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提交可资证明已 经自学的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转请开课系(教研室)审核(必要时可瓯试),经批准后, 参加免修课稈的考试二) 免修考试成绩达70分以上者,方可取得学分三) 新生入学后,要求免修某门课稈,由木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 报教务部批准,由学院安排免修考试,成绩达8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给予学分免修考试合格的课程在记载成绩时,加注“免修”字样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徳课、体育、军训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第十三条重修学生所修理论教学课程考核不合格,补考仍不及格者或不参加补考者,以及实践性教学 环节课程不及格者,必须参加下一轮选课,进行重修。
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不合格课程可 申请重修多次,直至重修合格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出国(出境)学习第十四条转专业、转学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一) 有下列情况Z—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1. 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 能在木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3. 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 业二) 学校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学科发展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在校内木科生中实 行转专业制度(详见《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校内转专业暂行办法》)三) 有下列情况Z—者,不得转学: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2. —般院校转入我校者;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4. 保留学籍、休学期问者;5. 已达退学标准者;6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第十五条转专业、转学程序符合上述条款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一) 本校范围内的转专业,由学生木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推荐,转入学院考核 合格后,报教务部审核并报分管校长审批。
二) 本省或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转学,由学生本人及家长写出书面报告,及相 应的转学申请材料,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部审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部按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三) 学生转专业、转学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初办理第十六条出国(出境)学习(一) 选拔在校学生出国(出境)留学,由教务部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二) 在校学生白费岀国(出境)学习,按学校《关于办理自费留学的暂行规定》办理三) 对H费出国(出境)的学生,可保留学籍一年如因故出国(出境)留学未成行 者,经省、市有关部门核准,在退冋办理出国(出境)的有关材料后,可办理恢复学籍手续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十七条休学(一)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Z—的,由学院提交报告(休学申请 表),教务部审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准予休学: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的三分Z—以上者;2. 请假缺课达一学期教学时间的三分Z—以上者;3. 参加科技开发、仓U办企业或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4. 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5.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 退役后一年。
二)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跨学期按年计)经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时 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三) 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稈办理:1. 学生休学须向教务部领取休学证明书,休学期间不迁移户口;2. 因病停课休学,不得留住学校,不得参加学校纽织的备项教学活动;3. 休学冋家往返路费白理;4.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第十八条复学复学学生提出申请,由学院提出报告(复学申请表),教务部审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学 生复学时须遵守以下规定:(一) 休学期满,在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书到校申请复学;(二) 病休申请复学时,须有具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经校医院复查认可;(三) 复学后,一般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继续修读经过学校审杳,在休学期间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収消复学资格第七章退学警告、编下与退学第十九条 退学警告及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简称编下)(一) 学生学业成绩有以下情形者予以退学警告并且必须编下继续修读(同一门课程的 重修不累计记分):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