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doc
6页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 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 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 条例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 术人员(含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 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的补 充、更新 拓展,促使其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 开发创造思维,增强创新能力的教育第四条继续教育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 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继续教育的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规划、组织、管 理服务、协调和监督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社 会进步的要求,拟定自治区继续教育规划,报自治区人民 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行业组织应当根据自治区继续教育规划,负责本系统或者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 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批准或者 登记设立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社会团体、学术组织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继续教育活动,融通信息9提供咨询,促进横向联合,沟通国际父流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下列权利:(_)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有与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但与单位另有约定的 除外;(三)有权就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向所在 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继续教育有关法律、法规;(二) 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完成学习任务;(三)接受继续教育后应当返回原单位工作,但与单 位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继续教育工作中的职(-)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提供学习经费和其他必要的条件;(三) 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本 单位在岗人员同等工资 社会保险 福利待遇;(四) 登记、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上报有关的统计资料;(五) 接受人事行政部门 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 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为三年一个周期的学习 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第十条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和现有教育资源,大力发展远程教育,办好远程教育网站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基地应当按照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承担培训任务,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第■一条从事继续教育的教师应当具有较高的理论水 平 教学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第十二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 先进性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需要, 进行相关专业技术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新技能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第十三条继续教育可以采取下列形式:(-)参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学术团体和继续教 育培训机构 基地举办的进修班 研修班和培训班;(二) 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学习;(三) 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学术讲座;(四) 出国进修;(五)参加相近专业高一层次的学历教育或者第二学 历教育;(六) 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七) 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第十四条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
单位对专业技 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登记,作为记载专业技术 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凭证和考核依据第十五条建立继续教育考核制度人事行政部门会同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 续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并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年终 考核的依据,晋升 报考专业技术资格、聘任 续聘专业 技术职务的条件第十六条对继续教育效果实行评估制度县级以上人 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对企业 事业 单位实施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一次评估第十七条采取国家 单位 个人相结合的方式,增加 继续教育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继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 预算企业 事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继续教育所需经费鼓励社会力量资助继续教育第十八条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 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对继续教育中学习成绩优秀的 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 规定的,所在单位视其情节,可追偿学习费用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三)项规定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 严重,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 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与其所在单位在继续教育中 发生争议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申请同 级人事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的继续教育,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