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就业歧视的法律思考.docx
2页对就业歧视的法律思考 对就业歧视的法律思考 就业歧视的概念 对于什么是就业歧视,理论界有不同见解概括起来可把就业歧视的概念做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就业歧视指的是在获得职业的过程中受到的歧视,即在其他条件相同,甚至部分劳动者具有更好的劳动力供给条件的情况下,由于这部分劳动者个人的与工作岗位性质没有必要联系的身份、性别、地域、户籍、种族、年龄、容貌或其他与劳动岗位职责无关的条件因素而遭到雇主的拒绝或者对劳动者求职过程中进行的区别对待而广义上的就业歧视定义既包括狭义上的就业录用歧视,也包括就业状态下的工资收入歧视和职业选择歧视等待遇方面的歧视 国际劳工大会1958年通过的《就业及职业歧视的公约》第1条对就业歧视下的定义是:就本公约而言,“歧视”一词包括:“(1)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2)有关会员国经与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协商后可确定的、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其他此种区别、排斥或特惠。
但是,基于特殊工作本身的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不视为歧视这是广义上的就业歧视概念 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订立的八个核心劳工标准公约之一,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在就业、业务培训和工作条件方面消除基于种族、性别、肤色、宗教、政治信念、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各种歧视它着重从歧视的原因、存在的领域、侵害的权利三个方面对就业歧视的定义做出较为全面的一个界定,同时又排除了正当的不平等对待目前已有140多个国家批准执行了这项公约,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8月审议批准了该《公约》在我国执行 而我国“就业歧视”现象十分普遍,在实际中主要表现为:1.性别歧视性别歧视是各种歧视中历史最长、最突出的问题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都公开注明要求应聘者“须为男性,或“男性优先”在条件相当甚至更优秀的情况下,女性经常仅仅因为性别问题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2.年龄歧视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将35岁作为一个界限,“35岁以下”屡见不鲜地出现在大量招聘广告的限制性条件中求职者年龄在40岁、50岁上下的更是就业困难,形成了中国特有的“4050”现象3.学历歧视用人单位人才高消费现象十分突出,许多用人单位不顾客观需求片面追求高学历。
4.户籍歧视如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本地户口5.工作经验歧视有的用人单位拒绝招收应届毕业生,要求应聘者必须有工作经验6.健康歧视一些病毒携带人群往往受到歧视如乙肝歧视问题,已经引起全国一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强烈反应其实,没有传染性的乙肝病毒感染者是可以就业的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此外,还存在身高歧视,相貌歧视,履历歧视,民族、种族歧视,宗教信仰歧视,残疾的疾患歧视,地域或方言歧视,婚姻状况歧视,姓氏歧视,血型歧视等等这些就业歧视现象与我国现阶段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失衡,用人单位不理性的用人观念,地方保护主义,相关法律不健全等因素不无关系其中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既有的劳动法律规范不健全是很重要的因素之一 一、我国有关禁止就业歧视的法规 我国十分重视对劳动平等权的保护,制定了大量规范性的文件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针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主要由以下法律规范构成: 第一,《宪法》的规定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国劳动法的立法依据和重要渊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页 共2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