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奖学金评选办法可参考.docx
15页学校奖学金评选办法(3篇)可参考学校奖学金评选办法( 3篇) 可参考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把学生全面发 展和个性发展结合起来,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 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 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实现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 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 41 号令 )等有关 精神,结合我校人才培养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学院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 金)包含以下奖项:学业优秀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体育活动奖学金、科 技创新奖学金、文艺活动奖学金、团学工作奖学金、社会实践 奖学金第三条第二条列举的各项奖学金可以同时申请、同时兼 得各项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度 内不能同时兼得第四条学校原则上只规定奖学金申报的基本条件二级学 院应根据学校文件要求,结合各自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 制定本学院奖学金具体评选细则,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后报 学生处备案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本专 科学生奖助学 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其他校 领导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审定获奖名 单等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第六条学校设立“本专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 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 学生处、财务处、团委、各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处,学生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1.制定和修订学校学生奖励办法; 2.讨论和决定奖学 金奖项的设立; 3.讨论和决定学生荣誉称号的设立; 4.审 核学生奖学金和 荣誉称号获奖名单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学校学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2.提请评审委 员会讨论修订各类评审办法; 3.提请评审委员会讨论有关评 审的重大事项; 4.提请评审委员会审核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 号获奖名单; 5.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第七条各二级学院成立“本专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小 组”,评审小组由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秘 书、员等组成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具体评审工作,按程 序上报材料第三章评选基本条件 第八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 生,在校连续学习一学年以上的,且具备 以下条件,可以获 得奖学金的评选资格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确的政治立场; 2.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 (教育部 41 号 令) **医学院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遵纪守法,举止文 明;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4.积 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国家学 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及格及以上(确实丧 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除外)。
体质健 康测试成绩达到《标准》优秀等级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 定各项奖学金; 5.按规定缴纳学费,无拖欠学费行为第九条在评选学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 金评选:1.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 2.受到警告以上(含警 告)处分,仍在处分期内者; 3.必修课有不及格者不得参评 学业优秀奖学金,必修课有二门以上(含二门)不及格者不得 参评其他奖学金; 4.由教务处认定的考试违规、违纪受处理 者; 5.有课程缓考者(因病住院的学生凭县级及以上医院出 具的出院小结、因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的学生凭相关部门证 明、因直系亲属病危病故情况的学生除外); 6.体质健康测 试成绩不及格者(免予执行《标准》的学生除外)第四章评选标准和比例 第十条学业优秀奖学金 奖励学业 成绩优秀(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CET4成绩上425分,专 科生 CET4 成绩不作要求)的学生,学业优秀奖学金设一等 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一等奖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 1%,奖励金额为 3000 元 /人; 二等奖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 4%, 奖励金额为1500 元 /人; 三等奖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 生数的 12%,奖励金额为 800 元 /人。
第十一条精神文明奖学金 奖励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 诚实守信、乐于奉献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评 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 4%,奖励金额为 500 元 / 人第十二条体育活动奖学金 奖励在体育竞赛、活动中取得 突出成绩,或者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标准》优秀等级的学 生,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 4%,奖励金额为 500 元 /人第十三条科技创新奖学金 奖励在创新创业、科学研究、 技能竞赛、专利发明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生,评选比例原则上 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4%,奖励金额为 500 元 /人第十四条文艺活动奖学金 奖励在文化艺术活动中取得突 出成绩的学生,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 4%,奖 励金额为 500 元 /人 第十五条团学工作奖学金 奖励在学生工作和共青团工作 中表现突出的学生(评选学年度担任学生干部两学期),评选 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 4%,奖励金额为 500 元 / 人第十六条社会实践奖学金 奖励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 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 4%,奖励金额为 500 元 /人第十七条学校核定奖学金金额及名额至各二级学院。
除学 业优秀奖学金外,其他各项奖学金获奖人数不足额者,学院在 不突破奖学金总额、不降低相应奖学金评选要求的前提下,可 适当调整其他各项奖学金评选人数,调整后评选比例为参评 学生数的 2%~6%第五章评选与表彰 第十八条奖学金评选实行公开申报和 组织推荐的原则,每学年评选一次第十九条评选工作应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达到激励先 进,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的目的评选程序如下:1.组织动员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向全体学生 公布评选细则及程序,并组织、动员学生开展申报工作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对照评选条件,填写申请登记 表3.年级(专业)评议年级(专业)按规定的评审条件 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年级(专业)范 围内反馈或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院评审小组4.学院推荐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审核各年级(专业)评 议结果及推荐材料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学 院奖学金拟推荐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无 异议后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5.学校评审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复核二级学院推荐 材料,报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学校奖学金推荐名单,并在全 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 过,审定获奖名单。
第二十条学校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予以表彰,并给予精神 奖励和物质奖励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本专科学生奖助学 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负责 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 **年 9月 1 日起施行《 **医学 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 部、双优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修订)》(校政„ 2009" 97号)和《**医学院新生奖学金评选办法(试 行)》(校政〃 **" 43号)同时废止篇二)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 **年 9 月 1 日),为促进我校本 科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知识、能力、素质 三位一体的对外经济贸易专门人才,特制定本评选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评选资格 第三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第四条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 规章制 度第五条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第六条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第七条 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优 异第八条 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和校内 外义工活动奖学金类别、等级、金额及获奖比例 第九条 本科生学生 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优秀学科)奖学金。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金额及获奖比例 特等奖:每学期 5000 元,总名额不超过在校学生的 0.5%; 一等 奖:每学期 1500 元,总名额不超过在校学生的 5%; 二等奖:每学期 800 元,总名额不超过在校学生的 10%; 三等 奖:每学期 300 元,总名额不超过在校学生的 20%第十一条 单项(优秀学科)奖学金金额及获奖比例 优秀 学科奖:每学期 200 元,总名额不超过在校学生的5%同一评 选学期,优秀学科奖不得与优秀学生奖学金重复获得 )评选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本科生学生奖学金在综合测评分 数的基础上进行评定,学生综合测评评定参照《上海对外经贸 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第十三条 参评学期所选课程(辅修课除外)全部及格, 且优秀学生奖学金参评学生的外语成绩(所有外语课程的加权 平均值)在 75 分以上(含 75 分)第十四条 特等奖参评学生的所有课程成绩均需在 85分 以上 (含 85分 ),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按照综合测评成绩从 高到低按比例确定如符合条件的学生 数量少于特等奖名额 , 不递补第十五条 其他等级按照同年级同专业其他有资格参评学 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从高到低按比例确定。
第十六条 单项(优秀学科)奖学金参评学生的单项课程 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二名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本人于每学期开学初递交《上海 对外经贸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加分申请表》第十八条 各学院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学生奖学金评 选,评选结果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学生如对公示结 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以书面形式提出第十九条 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 ,学院将评选结果报 送学生处第 二十条 学生处对学院报送的学生奖学金评选结果进行 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 示学生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生处以书面 形式提出第二十一条 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报请分管 校领导核批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的发放由 分管校领导核批后,由校财务处统一发放第二十三条 相关荣誉证书由分管校领导核批后,由学生 处发放第二十四条 学生获奖信息,由学院归入学生个人档案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评选相关材料按年度整理归入学生处 文书档案备查附则 第二 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 止篇三) 为了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创造性,激 励学生奋发向上、积极进取,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 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 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07]90 号)精神,结 合我院实际,特在原试行办法的基础上予以修订。
一、奖学金的类别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8000 元 /人 ・ 学年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 元 /人 ・ 学年 (三)学院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800 元 /人 ・ 学年 二等奖学金:600 元 /人 ・ 学年 三等奖学金:400 元 /人 ・ 学年 二、评定对象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和“学院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获得我 院正式学籍且提出申请的二、三年级高职(专科)全日制在校 学生三、评定条件 国家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 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院 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 合素质等方面突出1、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系部的前 2%, 且单科成绩不低于 80 分或良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