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次结果截然相反谁来“鉴定”笔迹鉴定.doc
4页家住清远的黄国安被人告上了法庭,其生意伙伴梁世飞依据 一份有他签名的《股份转让协议书》,要求他支付210万元的股 权转让款黄国安不承认自己签过这个名.案件的关键点就是这 份有三人签名的《股份转让协议书》是否属实2009年6月4 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委托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笔 迹鉴定2009年7月27 0,清城法院收到天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股份转让协议书》中“黄国安”、“蔡国富”的签名,与法院提交的签名样本是同一人书写黄国安说,他从来没有在《股份转让协议书》上签过名,“黄 国安”中的“国”与他本人的真实签名有明显差异而且“蔡耳 富”的“蔡”字有明显重描的痕迹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 不具有科学性”2009年9月14日,清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黄国安和蔡国富打输了官司,要向梁世飞支付210万元及利息, 法院对黄国安要求重新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采纳O黄国安不服此判决,提起了上诉,并自行找到了另一家鉴定 机构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2010年4月12日,该 鉴定所作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协议书右下乙方(签字)处的“黄 国安”签名字迹与黄国安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上图是黄国安认为假冒的签名,下 图是他认可的签名,你能看出区别来吗?I乙方疡同:正方解释“签名不能一对一对比”记者来到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采访了出具鉴定报告的三位鉴 定人:贾晓光、郭海萍和王迪三人均为副教授,其中贾晓光为 第一鉴定人贾晓光说,从卷宗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当初当事人双方都同 意由法院来委托鉴定机构我接受的材料里有一份委托书,委 托方就是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该中心受理案件后,第一鉴 定人先进行对案件的审查和相关文件的检验鉴定,并形成检验结 果和意见,随后移交给第二鉴定人,如此类推,再移交给第三鉴 定人出具鉴定报告要求两个人以上共同鉴定,我们的意见一 致,就形成小组意见,再形成鉴定报告贾晓光说,现在该案引起争议的是“黄国安”的签名,从肉 眼看,感觉字体与样本有些区别,但结论还是认为属一人所签‘关键看怎么比,如果一个字一个字对比,肯定有差别但不是 说有差别就否定,符合点也要看我们进行特征比较时,不 能孤立地看,这三个字作为一个签名来讲,有一定的整体性我 们认为符合点数量多、价值高而差异点的数量不是很多,而且 有些差异是一个人的自然变化,而不是刻意的摹仿由于姿势、心 情、时间地点不同,签名也可能不同。
如果签名完全重合,还能 叠在一起,反而证明是假的反方说法“签名形快实慢系摹仿”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工作人员表示该所 作出的鉴定客观公正据悉,参与的鉴定人员有两名:文检工程 师李明华和高级工程师蔡效礼在该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 称,2010年4月9日,鉴定人员专程前往清城法院调阅了《股 份转让协议书》原件通过目力观察、显微检验,发现有形快实慢,笔力平缓,伴有中途停顿现象,这是摹仿形成该所认 为,“国”、“安”字的写法等在细节特征上存在不少差异点对此贾晓光认为,“对于 仲途停顿,形快实慢的现象,他们认为有,我们认为没有2009年10月25日,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也发出复函称,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的第146号鉴定书“作出的结论是否 准确,亦无法作出明确的审查意见不过,该鉴定书的分析说 明部分主要依据特征符合点较多、特征差异点较少,就做 出特征总和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的结论,显得论据不足2009年12月7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月21日,黄国安、蔡国富向广东省高院申请 再审2010年6月1日,省高院指令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1年4月,韶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和清远市中院关于此案的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11年10 月11日,清城法院重审认为,黄国安、蔡国富提供的《广东财 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是被告单方委托的鉴定,程序不 当,该鉴定结论法院不予采集,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股 权转让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黄国安再次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