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负责人就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制度答记者问.docx
2页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负责人就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制度答记者问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负责人就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 者制度答记者问 2022-5-10 11:09:34中国旅游报字号:[大中小] 选择背景色: 问:实行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制度改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旅行社条例》没有对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进行禁止、限制和处罚的规定,按照对公民、法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的原则,旅行社就可以这样做这里涉及对《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理解,该条内容为“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看出,这是就接待业务委托所作出的规定再联系第三十七条,就更清楚了:“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如果是委托招徕业务,不可能要向受托方支付接待费用因此,新细则第二十七条明确将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排除在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之外,具体是在该条第二款:“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一)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第三十四条就是对目的地接待业务委托的具体规定:“旅行社需要将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委托给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并签订委托接待合同”。
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告知旅游者”可见,实行招徕旅游者委托代理制度,不仅不违反《条例》的规定,而且是符合其精神的,《细则》据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成为实行这一制度改革的直接行政规章基础和依据 问:旅行社做出委托有什么条件和要求? 答:《通知》规定,旅行社可以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具有线路产品并已就接待旅游者的事项与其他服务提供者签订了合同,或与地接社签订了委托接待合同后,才能做出委托;做出委托的旅行社为组团社,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为代理社这就是说,在具备了有自己的产品并就旅游接待做出安排的条件后,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只能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国内旅游者业务,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业务,具有边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边境旅游者业务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页 共2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