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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麻豪口镇裕兴幼儿园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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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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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县麻豪口镇裕兴幼儿园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公安县麻豪口镇裕兴幼儿园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址:公安县麻豪口镇裕新街328号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公安县教育局;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公安县民政局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单位的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的身心和谐发展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龚道玲、李传霞、蒋小红、李治蓉、崔卫敏、吴小燕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800万元出资者:龚道玲167.2万元、李传霞102.4万元、蒋小红97.6万元、李治蓉138.4万元、崔卫敏152万元、吴小燕142.4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专业范围:学前教育(3-6岁);(二)办学层次:幼儿园;(三)办学形式:全日制;(四)办学规模:10个班,330人;(五)招生区域:裕公社区周边第三章组织管理体系第十条 本单位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罢免、增补理事;(二)制定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或终止;(六)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七)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九)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十一)决定其他重大家事项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13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名,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五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可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七条 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1/2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第十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本单位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三)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要作人员,实施奖惩;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龚道玲,园长为龚道玲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园长:(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5章 保育、教育管理第二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并在教材选用和课程设计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第二十三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举办者个人出资;(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三)利息;(四)捐赠;(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之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1) 违背章程规定宗旨的;(2)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3) 未经批准发生分立、合并的;(4) 自行解散的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9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李治蓉 崔卫敏 蒋小红 谢青平申报人:龚道玲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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