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疫法规总结-16页.pdf
16页1 / 16 1.植物检疫( Plant Quarantine)是植物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法律为依据、行政和技术手段相结合、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以保护农林生产、生态环境安全及人类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植物检疫法规:为了防止检疫性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或扩散而限制植物、植物产品以及其他物品的生产、流通或储存,或人员的正常活动,并建立检疫出证体系的官方规定2、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内容法规由国际组织或国家(地区)政府负责制订、颁布和实施1)法规名称2)立法宗旨 3 )执法主管部门和执行机构 4 )名词术语解释5)检疫法规分项和检疫范围分项6)规定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物品7)检疫程序8)奖惩与法理责任9)法规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10)根据法规制订具体实施规章的办法 11)其他规定3.植物检疫法规的发展特点(1 )植物检疫法规是长期以来控制植物有害生物的必然产物(2)由单项法规向综合性法规转变(3)由个别国家法规向国际性法规的方向发展(4)植物检疫法规是不断补充和完善的过程4. 葡萄根瘤蚜 -1881年,欧洲 6 国签署“防治葡萄根瘤蚜国际公约”第一个植物检疫国际法规5.“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IPPC )(1929),1952 年. 到 2012 年 7 月,已有 178个国家或地区签署。
2 / 16 (1)IPPC的核心工作:国际标准制订与完善,信息交流,能力发展,争端解决2)IPPC的两个含义: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协调国际植物保护的国际组织3)在机构设置上IPPC位置为: FAO/植物生产保护司(AGP )/ 植物保护处( AGPP )/IPPC 秘书处,位于意大利罗马主要目标是促进国际贸易,减少病虫害传播4)IPPC主要工作领域一是标准制定是WTO SPS协议下唯一的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制定组织 二是技术援助,协助标准在国家水平执行三是信息交流(5)IPPC的主要组织:秘书处和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ICPM )我国 2005 年加入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成为公约第141 个缔约方公约在我国的官方联络点设在 农业部 6)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地位和作用是植物保护第一个国际法规,也是负责制定国际植物检疫标准体系的机构,其具有十分独特的作用每一个国家均具有 国家级植物保护机构 (NPPO) ,其负责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基础之上制定和实施法规,这些机构主要致力于防止植物病虫害通过贸易而传入,并按照进口国植物检疫的要求颁发出口证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在 国际贸易 上也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为它是世界贸易组织在应用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中承认的有关贸易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的 来源。
随着世贸组织的协议的实施,其重要性显著上升IPPC在植物卫生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WTO SPS协议规定 IPPC为植物卫生国际标准的制定机构,并在植物卫生领域起着重要的协调一致的作用(7) 国际植保公约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保护植物免受有害生物的危害是确保粮食安全、贸易和环境保护的基础作为植物保护原则、开展合作及行动的国际论坛和参考基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其目的是使得各国的植物检疫要求更加透明和公平,从而达到可接受的保护水平IPPC为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的制定提供了机制,这些标准有助于促进贸易和环境保护3 / 16 目前所制定的标准是处于概念水平,其为将来制定针对特定作物的特定有害生物的更加详细标准奠定了基础这些标准的重要性体现在,它们有助于向发展中国家参与贸易提供指南,帮助其建立适宜的植物检疫体系并为新的市场准入谈判奠定基础这些标准还有助于澄清概念问题和有争议的问题,可以为争端的解决奠定基础,从而减少贸易伙伴之间发生植物检疫争端的可能性8)国际植保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前言、条款、证书格式附录三个方面其中条款有十五条第一条缔约宗旨与缔约国的责任;第二条公约应用范围,主要解释植物、植物产品、有害生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等;第三条补充规定,涉及如何制定与本公约有关的补充规定如特定区域、特定植物与植物产品、特定有害生物、特定的运输方式等;第四条主要阐述各缔约国应建立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明确其职能。
第五条植物检疫证书,主要规定植物检疫证书应包括的内容;第六条进口检疫要求,涉及缔约国对进口植物、植物产品的限制进口、禁止进口、检疫检查、检疫处理( 消毒除害处理、销毁处理、退货处理) 的约定,并要求各缔约国公布禁止及限制进境的有害生物名单,要求缔约国所采取的措施应最低限度影响国际贸易;第七条国际合作,要求各缔约国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密切情报了解,建立并充分利用有关组织,报告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布、传播为害及有效的防治措施的情况第八条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该条款要求各缔约国加强合作,在适当地区范围内建立地区植物保护组织,发挥它们的协调作用;第九条争议的解决,着重阐述缔约国间对本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第十条声明在本 ( 公约生效后,以前签订的相关协议失效,这些协定包括1881 年 11 月3 日签订的国际葡萄根瘤蚜防治公约、1889 年 4 月 15 日在瑞士伯尔尼签订的国际葡萄根瘤蚜防治补充公约、1929 年 4 月 16 日在罗马签订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第十一条适用的领土范围,主要指缔约国声明变更公约适应其领土范围的程序,公约规定在联合国粮农组织总干事接受到申请30d 后生效;第十二条批准与参加公约组织,主要规定了加入公约组织及其批准的程序;第十三条公约的修正,指缔约国要求修正公约议案的提出与修正并生效的程序;第十四条生效,指公约对缔约国的生效条件;第十五条任何缔约国退出公约组织的程序4 / 16 国际植物保护秘书处 ,负责管理与IPPC 有关的事物,协调植保公约范围的全球植物检疫措施工作计划。
秘书处的重要活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建立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s);2、提供植保公约所需的信息,便利缔约国之间的信息交流:3、通过粮农组织提供技术援助,在提供其它技术援助方面与政府和其它组织合作6.非关税壁垒( Nontariff barriers)(定义)又称非关税贸易壁垒,指一国政府采取除关税以外的各种办法,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进行调节、管理和控制的一切政策与手段的总和,其目的是试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的发展非关税壁垒大致可以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大类:前者是由海关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品种加以限制,其主要措施有:进口限额制、进口许可证制、“自动”出口限额制、出口许可证制等;后者是指进口国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条例和标准,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进口押金制、苛刻的技术标准和卫生检验规定等在非关税壁垒中,其中最隐蔽、最难对付的一种贸易壁垒就是技术性贸易措施7. 行政执法 :包括 5 种类型,即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8. 植物检疫法规术语有害生物( Pest )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2、检疫性有害生物(Quarantine Pest)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或环境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且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IPPC,1997)3、定殖( Establishment)当一种有害生物进入一个地区后在可预见的将来能长期生存4、疫区( Quarantine Area)存在检疫性有害生物并由官方控制的地区。
5、非疫区( Pest-free Area)5 / 16 由主管机关确认的未发生特定虫害或病害的地区,无论是一国的全部或部分地区,还是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6、保护区( Protected Area)国家植物保护组织确定的对一个危险地区进行有效保护的最小区域 7、风险评估(Risk evaluation)根据可能适用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评价虫害或病害在进口成员领土内传人、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以及评价相关潜在的生物学后果和经济后果 8、可接受风险(Acceptable risk)制订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保护其领土内的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成员所认为适当的保护水平9、铲除( Eradication)实施植物检疫措施以从一个地区消除某种有害生物10、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egulated Non-quarantine Pest)对于进口国而言,那些存在于种植材料上并将对其造成不可接受的损害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11、低度流行区(Area of low pest prevalence)由主管机关确认的特定虫害或病害发生水平低、且已采取有效监测、控制或根除措施的地区,该地区可以是一国的全部或部分地区,也可以是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
9. 植物检疫的改革1)改革开放初期自 1980 年,口岸动植物检疫归口农业部领导,农业部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后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1991 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施行加强检疫管理,提高检疫质量”2)加入 WTO 之后199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副部级单位 ) 成立,由原国家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国家卫生检疫局3 家机构调整后组成,归属海关总署,内设动植物监管司,全面负责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2001 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正部级单位 )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仍由动植物监管司全面负责10. 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确定(1)依据:6 / 16 1)国内未发生,或局部分布且正在进行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2)危险性特别大;3)本国或本地区生态条件适宜;4)传入后难于根除;5)能随植物或植物产品远距离传播(2)确定过程必需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评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是确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必要环节。
11. 双边协定中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定义:中国与多个国家签署过植物检疫或植物保护协定,一些协定明确提出了输入国的检疫性有害生物12. 国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 凡是来源于疫区的禾谷类与薯类;经济作物;瓜类和经济林木类;鲜切花与盆景花;蔬菜;中药材;牧草类和食用菌;受污染的秸秆类及其他包装材料. 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审定委员会 2009 年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农业部制订了新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内检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2006 年的名单作废13. (一)限定的有害生物的确立依据:过去在制定检疫性病虫草名单时,主要根据以下三条标准来确定:(1)国内尚未发生或虽有发生,但分布不广并正在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2)危险性大的有害生物(主要指对国计民生的危害大;本国、本地区的生态条件适宜该病虫的生存、繁衍以致猖獗、流行;一旦传入则难以根除)3)能随动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有害生物二)限定有害生物的确定过程首先,表明要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检疫措施的范围,限制在对用于种植的植物造成不可接受的严重经济损失、影响了原定用途的有害生物;第二,是必须经过风险分析提供科学依据,才能对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加以确定。
除考虑是否有分布及其经济重要性外,也充分考虑环境因子等因素,使制定的限制性有害生物名录具有更坚实的科学依据,更符合国际规范三)确立限定的有害生物名录的重要性与复杂性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国际间贸易越来越频繁7 / 16 为了保护农业生产的安全,各国施行的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对贸易的影响亦越来越突出,特别是有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农产品的市场,利用非关税措施来阻止国外农产品的输入,而动植物检验检疫就是其中一种具有隐蔽性的技术措施为了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世界贸易组织(WTO )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 )均要求各国在采取植物检疫措施时要增加透明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