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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西大学本科学生考勤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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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33576229
  • 上传时间:202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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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大学本科学生考勤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使学生在德、智、 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的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活动每学期 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第二条 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当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 须按规定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凡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注册或未请假、请假未经 批准、未批准超过请假期限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条学生在双休日、节假日期间离开南宁市区外出活动,以及晩间因故不回校住宿的必 须办理请假手续第四条 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者,需提前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请假者,应向任课老师 (班主任)口头请假,并事后补假请病假者应提供有资质医院的诊断书及建议休假的证明,因公请事假者应提供有关证明,因 私请假者应写明理由及请假时间第五条学生经选拔代表学校参加文体、科技等比赛活动而不能上课必须请假的,应由组织 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出具请假证明,并协调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应及时按要求向任课教师出具请假 单及证明材料。

      第六条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第七条 学生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班主任、班干部协同进行,专任教师全面负责上课、实 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的纪律考勤工作,班主任、班干部负责其他环节的考勤工作学生 考勤一律记入各班考勤本第八条 学校正常上课时间,学生旷课按学生应选课程的实际授课时间计算,毕业实习、毕 业论文(设计)等环节,每天按5学时计算第九条 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二天(含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 签署意见,并注明去向、家庭地址、个人和家庭联系,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并登记备案; 请假一周以上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经批准的假条由审批部门存查)第十条 学生宿舍实行寝室长晚点名制度,学生应在每天23 : 30以前回宿舍就寝在23 : 30以后不回校住宿的,寝室长或宿舍成员应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应向学院学生工作组报告, 并设法查明学圭去向第十一条学生因病经有资质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一 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须办理休学手续第十二条违反以上考勤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 处驀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 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广西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 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 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 策和法律法规,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 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置工作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所称学生是指在 广西大学学习取得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第二章安全教育第五条全校各有关单位应相互配合,把学生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 通过《大学生安全教育》课程等各种方式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 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引导学生珍爱自己的生命。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大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 动和日常生活中适时进行防病、防毒、防盗、防骗、防诈、防火、防溺水和防交通事故等各方面 的育,.之常态化、制^.化第£条 对辜生亜行安全如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 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是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学校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具体指导、 协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防范,严格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各学院 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第九条 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在 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注意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饮食卫生和 寝室卫生,防止传染性疾病发生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等,保证自身 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第十一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一) 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不正常和其它影响 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及时报告二) 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和财 产损失三) 在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等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章 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安全禁止在校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海等自然水域 游泳四) 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不得扰乱正常的 教学、办公、娱乐希*息场所的秩序五)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邪教、封建活动,不得参与酗酒、打架斗殴、赌博,不得参与非 法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严禁制贩和吸食毒 品六) 不得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严禁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和音 频视频制品第十二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 识' (一)不得留宿校外人员,禁止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二) 不得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三) 严禁在学生宿舍使用电炉、煤油炉、燃气炉等电热器具四) 不得私接(拉)电源、电线五) 禁止在学生宿舍楼焚烧物品,严禁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乱扔烟头和燃放烟 花爆竹。

      六) 学生不得擅自到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以外的地方住宿七) 学生应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宿舍内不存放大额现金八) 学生离开寝室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第十三条 学生组织集体活动须遵守有关规定,并经学校和有关单位同意,同时进行有关安 全方面的教育和审查活动组织者须将活动的目的、时间、地点、方式、安全保卫措施等书面向 学院或主管部门报告,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和实施严禁组织危险性校外活动或到危险地域活 為,严禁以校外活易为绐组织学星在校外过夜第十四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所在 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保护学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第十五条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和财物安全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应迅速 釆取有效措施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学生发生一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后,学生所在学院要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并协助调查处理第十七条 学生发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因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学生所在学 院、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赶到现场,按照职责范围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 失,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学校要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有关 部门妥善处理。

      实行首问责任追究制,首问负责人要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并向单位领导汇报, 不得拖延第十八条若属刑事案件,相关部门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院应立即向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同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按上级规定及时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第二十条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应本着分清责任,妥善处理的原则一) 因学校行为不当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行为并无 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二) 学生或其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 责任:1.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或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按其年龄和认 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2. 学生未经组织批准单独行动或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3. 学生在假期、假日离校期间或在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4. 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意外事故的;5.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6.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7. 学生或其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二十一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责任的组织或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 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 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 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第二十三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 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第二十四条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五条凡经学校认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或退 学手续,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工作秩序第二十六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 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给予退学第二十七条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 报请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待遇,并授予荣誉称号第五章死亡事故的处理程序第二十八条学生死亡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及时向学工处、教务处、保卫处、校医院报告, 并负责或协助做好死亡学生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工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学生死亡的善后事宜,配合办理丧事,做 好死亡学生亲属的抚慰事宜第三十条教务处负责死亡学生的学籍注销工作第三十一条财务处按规定负责退学学生、死亡学生的学费清退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我校其他各类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暂行规定由广西大学学生工作处、保卫处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 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从严治校, 教育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 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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