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范文2024-2024年度五篇.docx
47页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范文2024-2024年度五篇 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兵团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止恐怖袭击、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的发生,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维护安全稳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兵团、各师市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以下统称重点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其他单位可参考本规定重点单位的类型、范围及确定程序,按兵团公安局《兵团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兵团、各师市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时解决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是企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与生产、经营等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二章 人防建设规定 第五条 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重点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维护本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加强门卫管理,确保单位出入口24小时专人值守,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有条件的可安装访客系统),做好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安全检查,但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等;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发事件立即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救援、控制等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单位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了解单位及周边治安状况。
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统一服装,佩戴单位治安保卫人员标识和防刺服,携带橡胶警棍、大头棒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督促落实本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八条 重点单位购买保安服务或自行招用保安员应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重点单位购买保安服务的,保安员由所属保安服务公司和重点单位实行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重点单位为主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必须经过保安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日常管理由重点单位负责 第九条 重点单位及重要部位,应派驻保安员24小时值守;人员聚集的收费大厅、营业场所、重要生产车间等重要部位,在生产、营业时段要派驻专职保安员巡逻守护组建由本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干部职工、治安志愿者等组成的巡护队伍和群防组织,开展对单位重点部位及周边的治安巡逻、安全检查,每日不少于3次 第三章 物防建设规定 第十条 重点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应当配备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防卫器械,包括:防暴头盔、防护盾牌、防刺背心、防割手套、大头棒、自卫喷雾剂、强光电筒、安全钢叉等 突发疫情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治安保卫人员还应穿着必要的卫生防护装备。
第十一条 重点单位要对主要出入口因地制宜设置隔离墩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确保出入安全,秩序井然,但不得影响消防等应急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内部物防建设要求: (一)重点单位视频监控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重要部位,档案室等保密资料存放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存放场所以及水厂加药车间、取水口等重要部位,出入口应当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当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重点单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存放场所以及水厂加药车间、取水口等重要部位,要落实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确需存放枪支弹药、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重点单位,要使用符合安全防范标准的专用库房或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应设置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看管 (三)营业场所、收费大厅、重要生产车间、宿舍楼、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定期检测更新,保持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四)重点单位内部高地、水池、楼梯、电梯、落地玻璃门、在建工地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
(五)重点单位内部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牌、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人行设施、停车设施和减速带等安全设施 第四章 技防建设规定 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技防设施安装要求: (一)重点单位周界、进出口外围20米内、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内部公共复杂场所,存放保密性、贵重性、危险性物品的重要场所,直接关系单位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的重要车间、配电房、供水站、计算机数据中心(房)、重要办公室,以及门卫值班室、监控中心(室)内应安装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要做到24小时不间断进行图像采集,特别是夜间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情况; (二)重点单位应设置视频监控室(中心),对本单位的视频图像采集、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视频图像信息采集系统和报警系统应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和报警平台; (三)重点单位门卫值班室、视频监控室(中心)、主要出入口等部位,应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室、财务室、实验室等重要场所,在安装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的基础上,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五)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区域可根据需要,设置电子巡查装置及其他技术防范措施。
发生疫情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还应配备相关的卫生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四条 重点单位应当规划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建立运行维护保障的长效机制 (一)重点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系统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二)视频监控室(中心)应保证24小时有人员值班,安全技术防范岗位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防与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并熟悉掌握系统运行维护的基本技能 (三)重点单位各部位的视频图像信息采集系统,安装分辨率不低于1080P的高清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采集的图像保存时间应不少于90天,备用电源持续供电不少于4小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在24小时内恢复功能,期间应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 第五章 制度建设规定 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二)会客登记制度; (三)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值守管理制度; (五)重要物品使用、保管、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六)出租房屋、集体宿舍、内部招待所、食堂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内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八)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九)治安保卫工作检查、隐患整改以及考核奖惩制度; (十)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人员背景审查制度; (十二)反恐安防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十三)其他相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六条 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针对可能突发的恐怖袭击、群体性事件、刑事治安警情、治安灾害事故等情形,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处置专业力量和必要装备保障,适时组织演练演练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做到事前制定方案、事中组织引导、事后总结点评,并留存演练照片、影像资料以备查看 第十七条 重点单位应当开展治安防范宣传,对内部工作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全员集中安全教育或培训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人员政治审查、教育培训不合格的,要及时调整岗位或辞退 第十八条 教育培训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形势安全教育; (二)本单位、本部门治安防范相关规章制度; (三)危险物品辨识基本知识和控制方法;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资产、人员保护、疏散方法; (五)业务技能培训; (六)其他需要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 重点单位应建立本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和重大活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建立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排查化解机制,定期排查单位内部以及与外部、周边的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安定因素,要及时稳控化解,并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防止事态扩大。
第二十条 重点单位应建立治安保卫工作自查自纠制度,经常开展治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安全隐患,完善巡逻检查、守卫防护、要害保卫、治安隐患和问题排查处理等各项治安保卫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兵团、各师市要把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确定工作目标,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督指导,定期听取汇报,加强综合协调,督促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对党政机关、学校、文博、图书馆、城市公共交通、医疗机构等单位内部安全和反恐防暴工作经费投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要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重点单位建设治安保卫队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监督、检查重点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内部治安保卫法规行为或治安隐患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重点单位内部发生恐怖袭击、群体性事件、刑事治安警情、治安灾害事故等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二十三条 具有行业、系统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要设立保卫机构或明确相关责任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按照“归口管理”要求,指导、检查本行业、系统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及时掌握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检查,督促重大隐患整治,推动单位责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本行业、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四条 重点单位违反本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