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整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pdf
16页u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巴黎,2005年 10月 20日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 2005 年 10 月 3 日至 21 日在巴黎举行第三十三届会议, 确认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一项基本特性, 认识到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对其加以珍爱和维护, 意识到文化多样性创造了一个多姿多彩的世界,它使人类有了更多的选择,得以提高自己的 能力和形成价值观,并因此成为各社区、各民族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一股主要推动力, 忆及在民主、宽容、社会公正以及各民族和各文化间相互尊重的环境中繁荣发展起来的文化 多样性对于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的和平与安全是不可或缺的, 颂扬文化多样性对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公认的文书主张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所具 有的重要意义, 强调需要把文化作为一个战略要素纳入国家和国际发展政策,以及国际发展合作之中,同时 也要考虑特别强调消除贫困的《联合国千年宣言》(2000年), 考虑到文化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具有多样形式,这种多样性体现为人类各民族和各社会文化特 征和文化表现形式的独特性和多元性, 承认作为非物质和物质财富来源的传统知识的重要性,特别是原住民知识体系的重要性,其 对可持续发展的积极贡献,及其得到充分保护和促进的需要, 认识到需要采取措施保护文化表现形式连同其内容的多样性,特别是当文化表现形式有可能 遭到灭绝或受到严重损害时, 强调文化对社会凝聚力的重要性,尤其是对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发挥其社会作用所具有的 潜在影响力, 意识到文化多样性通过思想的自由交流得到加强,通过文化间的不断交流和互动得到滋养, 重申思想、表达和信息自由以及媒体多样性使各种文化表现形式得以在社会中繁荣发展, 认识到文化表现形式,包括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是个人和各民族能够表达并同他人 分享自己的思想和价值观的重要因素, 忆及语言多样性是文化多样性的基本要素之一,并重申教育在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中发 挥着重要作用, 考虑到文化活力的重要性,包括对少数民族和原住民人群中的个体的重要性,这种重要的活 力体现为创造、传播、销售及获取其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自由,以有益于他们自身的发展, 强调文化互动和文化创造力对滋养和革新文化表现形式所发挥的关键作用,它们也会增强那 些为社会整体进步而参与文化发展的人们所发挥的作用, 认识到知识产权对支持文化创造的参与者具有重要意义, - 2 - 确信传递着文化特征、价值观和意义的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具有经济和文化双重性质,故 不应视为仅具商业价值, 注意到信息和传播技术飞速发展所推动的全球化进程为加强各种文化互动创造了前所未有 的条件,但同时也对文化多样性构成挑战,尤其是可能在富国与穷国之间造成种种失衡, 意识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肩负的特殊使命,即确保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以及建议签订有助于 推动通过语言和图像进行自由思想交流的各种国际协定,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有关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各种国际文书的条款,特别 是 2001 年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 于 2005 年 10 月 20 日通过本公约。
第一章 目标与指导原则 第一条 目 标 本公约的目标是: (一)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二) 以互利的方式为各种文化的繁荣发展和自由互动创造条件; (三) 鼓励不同文化间的对话,以保证世界上的文化交流更广泛和均衡,促进不同文化间 的相互尊重与和平文化建设; (四) 加强文化间性,本着在各民族间架设桥梁的精神开展文化互动; (五) 促进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对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尊重,并提高对其价值的认识; (六) 确认文化与发展之间的联系对所有国家,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并支持为 确保承认这种联系的真正价值而在国内和国际采取行动; (七) 承认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具有传递文化特征、价值观和意义的特殊性; (八) 重申各国拥有在其领土上维持、采取和实施他们认为合适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 式多样性的政策和措施的主权; (九) 本着伙伴精神,加强国际合作与团结,特别是要提高发展中国家保护和促进文化表 现形式多样性的能力 第二条 指导原则 一、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 只有确保人权,以及表达、信息和交流等基本自由,并确保个人可以选择文化表现形式,才 能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
任何人都不得援引本公约的规定侵犯《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或 受到国际法保障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或限制其适用范围 - 3 - 二、主权原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在其境内采取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 措施和政策的主权 三、所有文化同等尊严和尊重原则 保护与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前提是承认所有文化,包括少数民族和原住民的文化在 内,具有同等尊严,并应受到同等尊重 四、国际团结与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与团结的目的应当是使各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都有能力在地方、国家和国际 层面上创建和加强其文化表现手段,包括其新兴的或成熟的文化产业 五、经济和文化发展互补原则 文化是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所以文化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同样重要,且所有个人和民族 都有权参与两者的发展并从中获益 六、可持续发展原则 文化多样性是个人和社会的一种财富保护、促进和维护文化多样性是当代人及其后代的可 持续发展的一项基本要求 七、平等享有原则 平等享有全世界丰富多样的文化表现形式,所有文化享有各种表现形式和传播手段,是增进 文化多样性和促进相互理解的要素 八、开放和平衡原则 在采取措施维护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时,各国应寻求以适当的方式促进向世界其他文化开 放,并确保这些措施符合本公约的目标。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公约的适用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缔约方采取的有关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政策和措施 - 4 - 第三章 定义 第四条 定义 在本公约中,应作如下理解: (一) 文化多样性 “文化多样性”指各群体和社会借以表现其文化的多种不同形式这些表现形式在 他们内部及其间传承 文化多样性不仅体现在人类文化遗产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表现形式来表达、弘扬和 传承的多种方式,也体现在借助各种方式和技术进行的艺术创造、生产、传播、销 售和消费的多种方式 (二) 文化内容 “文化内容”指源于文化特征或表现文化特征的象征意义、艺术特色和文化价值 (三) 文化表现形式 “文化表现形式”指个人、群体和社会创造的具有文化内容的表现形式 (四) 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 “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是指从其具有的特殊属性、用途或目的考虑时,体现或 传达文化表现形式的活动、产品与服务,无论他们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文化活动可 能以自身为目的,也可能是为文化产品与服务的生产提供帮助 (五) 文化产业 “文化产业”指生产和销售上述第(四)项所述的文化产品或服务的产业 (六) 文化政策和措施 “文化政策和措施”指地方、国家、区域或国际层面上针对文化本身或为了对个人、 群体或社会的文化表现形式产生直接影响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包括与创作、生产、 传播、销售和享有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相关的政策和措施。
(七) 保护 名词“保护”意指为保存、卫护和加强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而采取措施 动词“保护”意指采取这类措施 (八) 文化间性 “文化间性”指不同文化的存在与平等互动,以及通过对话和相互尊重产生共同文 化表现形式的可能性 - 5 - 第四章 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的一般规则 一、 缔约方根据《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及国际公认的人权文书,重申拥有为实现本 公约的宗旨而制定和实施其文化政策、采取措施以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及 加强国际合作的主权 二、 当缔约方在其境内实施政策和采取措施以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时,这些 政策和措施应与本公约的规定相符 第六条 缔约方在本国的权利 一、 各缔约方可在第四条第(六)项所定义的文化政策和措施范围内, 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和 需求,在其境内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二、 这类措施可包括: (一) 为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所采取的管理性措施; (二) 以适当方式在本国境内为创作、生产、传播和享有本国的文化活动、产品与 服务提供机会的有关措施,包括其语言使用方面的规定; (三) 为国内独立的文化产业和非正规产业部门活动能有效获取生产、传播和销售 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的手段采取的措施; (四) 提供公共财政资助的措施; (五) 鼓励非营利组织以及公共和私人机构、艺术家及其他文化专业人员发展和促 进思想、文化表现形式、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的自由交流和流通,以及在 这些活动中激励创新精神和积极进取精神的措施; (六) 建立并适当支持公共机构的措施; (七) 培育并支持参与文化表现形式创作活动的艺术家和其他人员的措施; (八) 旨在加强媒体多样性的措施,包括运用公共广播服务。
第七条 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措施 一、 缔约方应努力在其境内创造环境,鼓励个人和社会群体: (一) 创作、生产、传播、销售和获取他们自己的文化表现形式,同时对妇女及不 同社会群体,包括少数民族和原住民的特殊情况和需求给予应有的重视; (二) 获取本国境内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各种不同的文化表现形式 二、 缔约方还应努力承认艺术家、参与创作活动的其他人员、文化界以及支持他们工作的 有关组织的重要贡献,以及他们在培育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方面的核心作用 - 6 - 第八条 保护文化表现形式的措施 一、 在不影响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前提下,缔约一方可以确定其领土上哪些文化表现形 式属于面临消亡危险、受到严重威胁、或是需要紧急保护的特殊情况 二、 缔约方可通过与本公约的规定相符的方式,采取一切恰当的措施保护处于第一款所述 情况下的文化表现形式 三、 缔约方应向下文第二十三条所述的政府间委员会报告为应对这类紧急情况所采取的所 有措施,该委员会则可以对此提出合适的建议 第九条 信息共享和透明度 缔约方应: (一) 在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四年一度的报告中,提供其在本国境内和国际层面为保护和 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所采取的措施的适当信息; (二) 指定一处联络点,负责共享有关本公约的信息; (三) 共享和交流有关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信息。
第十条 教育和公众认知 缔约方应: (一) 鼓励和提高对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重要意义的理解,尤其是通过教育和 提高公众认知的计划; (二) 为实现本条的宗旨与其他缔约方和相关国际组织及地区组织开展合作; (三) 通过制定文化产业方面的教育、培训和交流计划,致力于鼓励创作和提高生产能力, 但所采取的措施不能对传统生产形式产生负面影响 第十一条 公民社会的参与 缔约方承认公民社会在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方面的重要作用缔约方应鼓励公民 社会积极参与其为实现本公约各项目标所作的努力 第十二条 促进国际合作 缔约方应致力于加强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创造有利于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条件, 同时特别考虑第八条和第十七条所述情况,以便着重: (一) 促进缔约方之间开展文化政策和措施的对话; (二) 通过开展专业和国际文化交流及有关成功经验的交流,增强公共文化部门战略管理 能力; - 7 - (三) 加强与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及其内部的伙伴关系,以鼓励和促进文化 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四) 提倡应用新技术,鼓励发展伙伴关系以加强信息共享和文化理解,促进文化表现形 式的多样性; (五) 鼓励缔结共同生产和共同销售的协定。
第十三条 将文化纳入可持续发展 缔约方应致力于将文化纳入其各级发展政策,创造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并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