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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刍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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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刍议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刍议苏州大学 2008 届在职法律硕士 顾健摘要:我国监狱法规定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由于摘要:我国监狱法规定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由于 受到种种限制,该制度在监狱工作实践的执行中,明显滞后于社会与经济的发受到种种限制,该制度在监狱工作实践的执行中,明显滞后于社会与经济的发 展,引发了许多矛盾笔者最为一名监狱实务工作者结合,展,引发了许多矛盾笔者最为一名监狱实务工作者结合,X X监狱实施罪犯劳动监狱实施罪犯劳动 报酬探索概况,就报酬探索概况,就推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推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关键词关键词 监狱监狱 罪犯罪犯 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监狱法》第 72 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给罪犯发放劳动报酬也是监狱执法中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促进罪犯改造,提升监狱工作的良好形象罪犯的劳动报酬有广义和狭义上的理解广义理解的罪犯劳动报酬包括罪犯的一切生活开销(吃、行、住、水、电、娱乐等) ,教育培训以及医疗保健费用,以及所发的钱、物等,有的甚至认为还包括刑事的和行政的报酬(奖励) 。

      ①①狭义理解的劳动报酬一般专指罪犯通过劳动产生价值,扣除了直接用于罪犯的伙食费、被服费、医药费、技术津贴费、零用钱以及用于罪犯教育等方面的开支后而直接得到的货币或物质就监狱执法的操作层面,本文研究的是一般狭义理解的劳动报酬一、X 监狱实施罪犯劳动报酬探索概况2011 年之前 X 监狱罪犯劳动报酬称之为罪犯劳动奖金,机械加工监区罪犯劳动奖金为月人均 50 元左右,服装加工监区罪犯劳动奖金为月人均 40 元左右,2011 年以后监狱进行了罪犯劳动报酬试点,规定生产型监区以当月加工产值的 2%-4%提取罪犯劳动报酬(笔者根据 X 监狱 2010 年罪犯人均加工值估算约为 40-120 元左右) ,从事劳务加工的罪犯月人均劳动报酬不低于 60 元,从事机械加工的罪犯月人均劳动报酬不低于 70 元,非生产型监区按参加劳动罪犯的人数每人 40 元/月核拨罪犯劳动报酬,同时规定罪犯劳动报酬的 30%存入刑满释放生活储备金帐户,在罪犯刑满释放时一次性发放虽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整体变化不大,罪犯劳动报酬远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无法满足罪犯正常日常改造和生活需求,引发了许多矛盾而在西方一些国家的罪犯劳动报酬得到了很好的执行,如在法国,1997 年参加劳动的罪犯月平均收入达到了 1790 法郎(约合人民币 2291 元) ;在丹麦参加劳动的犯罪人每小时的报酬约为 6-7 个丹麦克朗(约合人民币 70 元) ,在比利时每小时约为 28-60 比利时法郎(约合人民币 147 元) 。

      ②②所以当前,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势在必行为了更好的开展好罪犯劳动报酬的发放工作,2011 年 1 月,笔者对 X 监狱一监区 160 余名罪犯作了一项问卷调查,重点是对罪犯是否有罚金刑、是否有经济赔偿、是否家庭经济困难、服刑期间月平均消费额以及刑释后生活储备金金额的期望值进行了调查,从而使我们进一步深化对劳动报酬发放工作的思考,并更好的在实际中引起重视和开展探索X 监狱一监区现有罪犯 160 名,刑期普遍较长,其中有 154 人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约占罪犯总数的 96.2%,现从事电子劳务加工其中有 67 名罪犯被判处罚金刑,约占罪犯总数的 41.9%,有 37 名罪犯被判处经济赔偿,约占罪犯总数的 23.1%,有 42 名罪犯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约占罪犯总数的 26.3%,有 91 名罪犯需赡养无劳动能力的老人,约占罪犯总数的 56.9%,有 56 名罪犯家庭困难需要救济,约占罪犯总数的 35%罪犯服刑期间月平均消费额 100元以下 46 名,约占罪犯总数的 28.8%,100-200 元的 80 名,约占罪犯总数的 50%,200 元以上的 34 名,约占罪犯总数的 21.2%。

      罪犯对刑释后生活储备金的金额期望值 5000 元以下的 36 名,约占罪犯总数的 22.5%,5000-10000 元的 84 名,约占罪犯总数的52.5%,10000 元以上的 40 名,约占罪犯总数的 25%通过调查的数据表明,绝大多数罪犯希望月均劳动报酬在 300元左右,以满足罪犯赔付罚金、赔偿受害人,日常改造需要,减轻家庭负担,并积累 1 万元左右的刑释后生活储备金等二、建立并实施罪犯劳动报酬的意义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实行劳动报酬管理,其直接作用体现在通过劳动报酬管理进一步调动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的积极性,提高罪犯生产劳动技能,提升监狱企业的生产经济效益;而其潜在的更大作用则体现在良好的社会效益上1、有利于监狱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前提,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坚持政策指导和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宽与严都必须严格界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不是无限加重要全面、准确、深刻地理解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照法律、法规对罪犯进行管理和改造,该严的一定要严,该宽的一定要宽,宽严要依法,宽严要有据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是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的,也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切实体现。

      实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监狱法的现实要求在监企分离新体制下,全面推行罪犯劳动报酬是对现有罪犯劳动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对于促进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加强罪犯劳动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2、有利于提升了罪犯的改造质量 “把犯人带出正常社会并置于异常社会,并希望他们(在释放后)能适应社会,这既不可能,也不合逻辑③③监狱改造罪犯的最终目的,是“使罪犯在改造当中和改造结束后能以正常人的心态融入社会” 给予罪犯劳动报酬,强化了劳动改造罪犯的功能和手段,为进一步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切实维护罪犯合法权益,使罪犯在为社会创造劳动价值的过程中,进一步洗刷灵魂,矫正不劳而获的恶习,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以便刑满释放后能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如果罪犯在监狱中好好劳动,完全可以利用在监狱中服刑的时间,积累一点资金,作为出狱后步入社会自谋生路的基金,提高回归社会后的生存指数,有效降低重新犯罪率④④3、提高了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罪犯享受劳动报酬,体现了罪犯的基本权益,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对罪犯所创造的劳动价值的认同和肯定过去罪犯只是把参加生产劳动当做一种惩罚,是强制性的,而现在,当他们的劳动得到了承认,他们也同其他人一样享受到了劳动的快乐,品尝到了劳动果实,随之而来的劳动主动性和积极性也得到了提高。

      罪犯通过获得劳动报酬后,可以利用劳动报酬自主计划、合理安排、适当改善和充实自己的改造生活,提高文化素养,有利于其安心改造,积极改造同时,还可以赔付罚金,赔偿受害人,接济家庭,尽赡养、抚养义务,维系亲友感情,缓解内心愧疚感、忧虑感,促进心理平衡,从而有利于改造据 X 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劳动报酬的一项调查表明,有55.73%的罪犯认为能调动积极性和主动性;26.4%的罪犯认为能体现改造成果;7.87%的罪犯认为能促进执法公正;24.5%的罪犯认为能体现劳动价值;3.2%的人认为有其他积极作用⑤⑤三、罪犯实行劳动报酬的几点建议1、履行罪犯不能与社会职工同工同酬的原则一是罪犯平时的衣、食、住都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罪犯基本无需自理的,且每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医药费、服装费全部由国家统一支出,目前每一名罪犯每个月还有 10 元的零花钱,基本满足了罪犯的日常生活需要二是罪犯的劳动素质普遍低下,劳动产出也相对较低,没有同工同酬的物质基础监狱虽然有企业的称谓,但管理的体制、机制和管理程序与社会企业有质的区别,因而其组织生产的效率较低,成本较高⑥⑥三是因为罪犯的劳动应当考虑刑罚的社会补偿性,坚持“较低标准”确定罪犯劳动报酬数额的原则。

      纵观世界各国,罪犯的劳动报酬一般都没有与社会同工同酬的如英国规定:罪犯的劳动不是雇员为雇主劳动,其目的也不是为了获取报酬,经国务大臣批准,可适当付给罪犯劳动报酬比利时规定:犯人劳动产品收入的 2/5 上缴国家法国规定:劳动收入 1/2 上缴国库,只有 1/6 才给罪犯在狱内消费和寄送给家属子女意大利干脆规定:罪犯报酬额平均不得超过同业工人工资的 2/3一些国家的监狱将罪犯的劳动收入,扣除罪犯在监狱的一些花销(住宿、水电、电视等)和规定的扣除额(福利费、受害人赔偿金、保证金、劳役金、保险金等)后才发给罪犯2、遵循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给罪犯发放劳动报酬,应在罪犯完成劳动定量的前提下,根据矫正对象的考核分、处遇等级、劳动工种、劳动强度、价值大小设计合理薪酬标准,制定薪酬制度一是把罪犯劳动报酬与监狱改造罪犯的本质属性结合起来坚持把劳动改造作为改造罪犯的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通过发放劳动报酬,让罪犯在劳动中改造思想的同时,切实感受“劳有所得”的体悟,培养良好的劳动习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二是把罪犯等级评定与计分考核中的劳动分结合起来将劳动等级评定与罪犯计分考核对接,将计分考核中的劳动分作为劳动等级评定的基本依据,从而化繁为简,减少一线考核人员的工作量,增强考核的可操作性。

      三是把劳动定额制定与各监区定额核算结合起来从产量、质量、安全生产(双评估) 、 “5S”执行以及劳动强度、技术含量、责任大小等方面全面衡量,明确定额劳动或无定额劳动人员,确保人人有定额或系数,做到考核依据充分,定量、定性准确四是把罪犯劳动报酬与罪犯劳动表现结合起来按照 “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发挥劳动报酬的杠杆作用,进一步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3、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罪犯劳动报酬应采用“分级管理,劳有所得,多劳多得,按月考核,按月发放”的办法首先,根据每名罪犯的劳动表现、技术熟练程度、身体状况、年龄、岗位等情况,客观、公正界定其劳动能力并进行分类定级管理;然后,由监区劳动报酬考核发放小组科学测定完成工序的标准时间,核算生产经营成本,根据罪犯劳动类级,公正合理制定罪犯劳动定额;第三,每月及时将罪犯劳动分类定级评定情况、罪犯日劳动定额完成情况和劳动报酬发放情况向罪犯公示,确保执法公正透明各监区可选择其中一项或数项进行实施最后,根据罪犯完成劳动任务情况,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按月支付给罪犯劳动报酬这样,依法合理评定了罪犯的劳动定额,科学下达了罪犯的劳动任务,按劳计酬,公平考核罪犯劳动表现,从而提高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主动性。

      ⑦⑦4、坚持监狱对罪犯劳动报酬进行有效管理的原则受刑罚执行的意义决定,罪犯不能像普通公民一样自由消费,所以要坚持监狱对罪犯劳动报酬进行有效管理的原则监狱可以干预罪犯劳动报酬的支出,引导罪犯合理开销,具体可以帮助罪犯建立家庭补助费、自学费用、预留新生就业储备金等,如将罪犯劳动报酬的 30%存入刑满释放生活储备金帐户,在罪犯刑满释放时一次性发放等 《X 监狱罪犯劳动报酬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罪犯劳动报酬支出范围包括:(1)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狱内个人消费的支出;(2)罪犯贴补家庭之用;(3)罪犯偿还个人债务;(4)其它个人合理支出罪犯支出劳动报酬应由本人提前申请,所在监区批准后,报监狱生卫科审核后,转监狱财务科执行罪犯劳动报酬专用账户实行现额支出,严禁出现透支现象罪犯劳动报酬账户实行透明化管理,罪犯劳动报酬账户明细和余额应对监区全体民警、罪犯个人实时开放,监狱信息中心、生活卫生科应将账户联网,实时查询 ”注释:①、张治,对建立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思考, 《犯罪与改造研究》 ,2010 年第 5 期②、参见[美国] 克莱门斯巴特勒斯著:《矫正导论》 ,孙晓雳、张述元、吴培栋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1990 年版,第 927 页③、苏州监狱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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