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中的对价和原因课件.ppt
25页水光潋滟晴方好,山色空蒙雨亦奇合同法的对价和原因,解读英美法上的对价和法国法上的原因 制作:D组 邓欢欢 邹青 朱家幸,一、英美法上的对价,对价一词,从英文的Consideration翻译而来为了使人得到一个总体上和感性上的认识,可以把对价简单定义为诺言的回报,或诺言的代价 例如:甲对乙说:“如果你能出5000美元,我就把这辆汽车卖给你”乙回答说 :“没有问题我们成交了”在这一例子中,乙同意支付5000的诺言是甲同意出售其汽车的诺言的对价 英美各国法律认为,“没有对价的许诺只是一件礼物;而为对价所做出的许诺则已构成一项合同1、对价的定义,关于对价更为完整的表述是:对价是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含义:,在法律上,对价的作用在于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 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诺言人为得到对价而许诺,受诺人为了得到诺言提供对价; 作为诺言的交易对象的东西均可成为对价:他可以是一项诺言,可以使一种行为,也可以是一种不行为举例分析:,例如, 甲对朋友之子乙说, “如果你将来考上北京大学, 我就承担你在校四年的全部费用 ” 若乙将来果真考上北京大学, 则甲为乙支付学费的行为在一般意义上无疑可以视为对乙的赠予, 但依对价理论, 此种赠予并非纯粹的赠予。
因为, 乙为考上北大已应甲的要求付出了艰苦的脑力劳动, 并在此基础上成就了甲预先提出的条件, 即应视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纯粹的赠予合同是不应当附有对等条件的 最终结论,你认为这个诺言是否有对价呢?,(二)对价的作用:,在法律上,对价的作用在于,它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更确切的说,它使诺言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 对价使未履行的诺言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无对价的诺言如果已经兑现,诺言人不得反悔,即不能以诺言无效要求受诺人返还利益5)空洞的诺言不能构成对价; 6)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构成对价;,(三)“充分的”或“完好的”对价的构成:,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2)过去的对价不是对价对价须发生在诺言作出同时或者之后;,3)对价与诺言互为诱因;对价须是诺言的诱因,诺言须是对价之诱因: 4)对价须是有价值的东西,但不一定与诺言在价值上相称;,7)既存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过去的对价即是指一方已经履行完毕的对价; 对此, 对方不能以之作为该当事人后来所作允诺的对价 英美法上有这样一个经典的案例: 甲售给乙一匹马合同履行完毕后,甲允诺说, 此马身体健壮,性情温和但乙后来却发现此马性情暴烈, 遂诉诸法院, 请求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但法官认为, 甲在作出此马性情温和的允诺时, 原买卖合同中甲的义务 (对价) 已经履行完毕, 且乙又没有针对甲关于此马性情温和的允诺另行提供对价, 故过去的对价对本案无拘束力英美法上仅要求对价必须具备一定的价值, 但不苛求等价交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 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且不违背公共利益, 法律无权干涉 在Mountfort v. Scott(1975)一案中, 一方当事人曾用一英镑购买了对方价值10000 元的房屋 法官说, 这是一个充分的对价, 无可非议案情描述:在Stilk v.Myrick (1809) 一案中, 被告系某船船长, 在伦敦雇了几个海员在某次航行过程中, 因两个海员开小差, 被告许诺其他船员如果把船开回目的港, 就将开小差船员的工资分给他们 船到达目的地后, 船长反悔, 辩称这些船员没有向他的许诺提供对价原告遂起诉 法官认为, 两个海员开小差并没有给原告增加新的义务, 因此, 被告的许诺没有对价, 而原告本就负有尽力把船安全开回目的港的合同义务, 故驳回原告的诉求设若前述甲允诺赠予四年学费的对象不是其友之子乙, 而是对自己的儿子丙说, “如果你考上北京大学附中, 我一定负担你的学费。
” 则甲为丙支付中学学费的行为不能构成丙辛苦劳动的对价,因为丙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 其父甲负有保障其子受教育权得以实现的法定义务 故若丙果真考上北京大学附中, 甲为其支付学费的行为仅是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表现, 不能构成对价传统上,对价制度的适用受到以下两个方面的重要限制:1)蜡封文书 在中世纪的英格兰,蜡封的含义是,将蜂蜡附着于文件之上,再将诺言人的标记(比如他的印章)加盖在尚未凝固的蜂蜡之上 英美法把合同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类型是签字蜡封合同,这种合同是由当事人签字与加盖印并把它交给对方而作成(signed,sealed and delivered)的,其有效性完全是由于它所采用的形式(form),不要求任何对价; 另一种类型是简式合同(simple contract),它包括口头合同与并非以签字蜡封式作成的一般的书面合同,这类合同必须有对价,否则就没有约束力四)对传统的对价制度的变通,2)允诺不得反言,如果诺言人应当合理地预期其诺言会诱使受诺人行为或不行为,该行为或不行为就其性质而言是确定的和实质性的,同时,该诺言事实上导致了此种行为或不行为,那么,强制执行该诺言才能避免不公正的情况下,该诺言有约束力。
例如:一个学校盖办公楼,一个慈善家就许诺一年给一千万,帮助学校将操场改建为大楼前几年一直按时拨款,学校便做了规划,开始动工修建,但几年后这个人就不给钱了,大楼被迫停建,以前的操场也没法用了五)、对价制度的改革,对价制度是英美法律文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并且在法律文化中有着根深蒂固的地位它的产生、存在和被沿用至今,与其说源于人们的理性思考,不如说更多的产生于特定文化背景下人的习俗、道德观念、判断是非善恶的直感等非理性的东西他在这种法律文化中根深蒂固的地位,决定了任何人要对她加以褒贬恐怕都是多余的可是,在先带到商业生活中,这种制度所具有的许多负面作用同样是无可否认的如过去的对价不构成对价LOGO,二、法国法上的原因,(一)原因的概念 1、传统理论的观点:原因是法国债法和合同法上的重要制度 法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无原因的债,基于错误原因或不法原因的债,不发生任何效力法国的传统理论认为,原因是法律行为人所追求的近前的,直接的目的 原因不同于动机,跟动机相比,原因具有(举个例子说明原因与动机的不同比如厂商的慈善行为) 1、直接性原因的概念主要适用于合同,即通过合同而试图得到的东西动机是所要达到的长远目标或根本目的。
2、客观性不同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同类合同的动机不同,但原因并不因此而发生变化 3、一般性即同一类合同的原因相同,在个案中并不呈现出特殊性如何理解原因和动机的不同: 在1989年7月12日判决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民事庭:一个巫师向另一个人出售了一些神秘之物,包括占卜用的水晶球和作法用的桌子,供买方预测未来之用后来,买方付了一部分钱,卖方为得到53000法郎余款提起诉讼该法院在判决中说,尽管买方义务的原因是卖方对财产的转移,且该财产已交付,但该合同的原因决定于当事人的动机,没有这种动机,买方是不会签订的该协议的在该案中,当事人的动机是得到预知未来的机会,当然该动机是违法的3、传统理论的缺陷:,a 传统理论排斥对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的研究,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对主观原因的排除是人为的和不能自圆其说的并且原因并非跟个案没有任何关系 b 在一个单务合同中,一方面向另一方付款,另一方只需受领 c 涉及不法原因,以传统理论,当合同涉及到财产装让时,只有标的物违法(比如是禁止流通物)时,才会导致买方义务的原因违法 4、现代理论的观点 现代理论认为:原因不仅指近因,也包括远因,即当时人的动机因此现代理论打破了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严格界限,使原因和动机很少混同了。
提出了具体原因论,主张对个案中的原因进行考察 5、现代理论的缺陷 操作上的困难,二、原因的运用 1、 无原因的合同,1)、标的不存在或实际上无价值 例:在法国最高法院民事庭1953年4月18日判决案中,一个继承人与一个研究家系的学者订立了一个合同,以便明确前者有无继承权法庭认为,即使没有后者的帮助,前者也完全可以自己弄清其继承关系,故该合同无效 在该法庭1983年5月4日判决的案件中,一方的到经营一所汽车驾驶学校的批准后,把该官方授权转让给了另一方可是,这种授权是任何人在满足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都可以获得的官方对于批准这类学校的设立并没有数量上的限制结果,该转让协议因受让的义务没有原因而无效2)标的价值过低 在纳威尔大审法庭1973年4月11日判决的案件中,不动产的买房许诺以其终生年金作为不动产的代价,这实际上将使卖方一无所有,挺为他即使不出售该财产,也可以从中获得同样的收益结果,该合同被判不能生效因标的价值过低而不能成为原因的例子还包括:承租人付费过低(一年只付10法郎)和学费过低(一个月的高尔夫训练课只收取100法郎)按揭贷款还房贷款过低2、基于错误原因的合同:当事人错误地相信其义务的存在,但实际上不存在的情况。
在1924年7月1日由最高法院判决的案件中,一个剧院的所有人许诺赔给一个音乐家一笔钱,因为后者的乐器在一场火中被烧毁了前者错误的相信,他有法律上的义务作出赔偿然而实际上,他依法律规定无义务赔偿判决结果是,这是基于错误原因作出的许诺,故前者的许诺可以不履行3、原因不法的合同,1981年7月12日最高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一方向另一方承租了一处位于商业中心的房产:承租方用该房产卖水果蔬菜,并享有一种排他的经营权为了得到这种排他的权益,该方还另付了一笔钱此后,根据新颁布的法律,出租房无法让承租方实现这种权益该法庭判决,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承租方无义务继续履约这属于标的为禁止流通物的例子三、德国法上的相关制度 德国法没有相关的制度,但是对于单务合同,应该看当事人的郑重与否来确定合同的有效性根据德国民法典,单务合同,须经公证始生效力 德国在合同成立的问题上,没有采用约因原则德国法与法国法不同,它不以约因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德国法的规定 德国法有所谓“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的制度,这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任何原因而取得他人财产或其他利益 德国法虽然不把“原因”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但是实际上,“原因”在德国民法的其他方面仍然起着很大的作用。
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利益 例如甲不慎丢失人民币现金l万元被乙捡到,乙得到的1万元就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由于缺乏合法的根据,因而虽属既成事实也不受法律保护并且法律为调整这种损人利己违反公平的事实状态,特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因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就叫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因不当得利事实发生而使财产受损的一方是债权人,他有权请求返还其利益;获得财产利益的一方是债务人,负有返还他人利益的义务四、中国法中的相关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有偿原则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这一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商业活动中的纯粹恩惠型的诺言,这种诺言也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ABC,谢谢观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