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牛津大学章程.docx
13页牛津大学章程序言:大学章程和立法权章程和规定1. 大学的法律地位2. 成立条例3. 早起章程4. 劳狄安法典5. 大学委员会委员1850——18816. 阿斯奎斯委员会和1923年条例7. 法令和规定8. 佛兰克斯委员会9. 1988年教育改革条例10. 诺斯委员会1. 大学的法律地位大学最初是一个遵照惯例和习惯,依普通法创建的世俗组织,后来才正式依据章程成立 它既没有创始人也没有特许状牛津大学的早期历史(参见拉什德尔:欧洲中世纪的大学, 第二版,牛津大学出版社,1936,牛津大学的历史,第1卷,第一章,南方和第2章Hackett 牛津大学出版社,1984,及Cobban:中世纪大学methuen 1975,第5章第1节)表明,它是 由12世纪后期居住在牛津的教师和学生群体演化而来与他们共同将学术社团引入日常生活 相伴随,欧洲学习中心类似社团也在发展,特别是博洛尼亚和巴黎最初整个欧洲用于描述 这样一个社团的词语是总学(studium generale:是中世纪大学的别称,它指的是当时由神 圣罗马帝国审查通过的具有国际声誉的学术机构,特点是国际性、综合性以及权威性总 学的目的是教导文科七学一一语法、逻辑、修辞以及算术、几何、天文和音乐。
文科学生毕 业之后可以开始更高阶段的课程学习以获得法律、医学或神学学位14年,牛津的教师和学生团体受一位林肯主教任命的校长管辖1209年牛津镇民因两 名学生有共同谋杀行为而将他们吊死,教皇特使一一红衣主教尼科尔负责解决该争端,这一 官职就在此期间设立这一事件导致了学院关闭以及抗议的学者迅速离开其中有一些人后来在剑桥成立了一个studiom (中世纪,几乎所有的大学都称为studiom)在世纪的后期, 校长一职由牛津大学教师们自己选举产生成为了林肯主教强调的惯例14年之后,牛津的校长、教师和学生很快被认同为一个与其成员个体不同的组织结构 University(指的是由学者组成的学术性行会或团体,它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其自治性,在涵 义上比现代的university要更广)一词,在当时意指任何一个由人组成的,有着明确目的 和法律地位的团体,它在1216年(Hackett,见上引,第47页首次被用于指牛津的教师, 而随后的20年中被用于指由校长、教师、学生组成的,共同被授予皇室和教皇特权的机构 它开始制定章程的时间不晚于1230年;共同资金建立是到1240年;共同印章的正式使用是 到了 1276年(Hackett,见上引,第51页。
督导和仪仗前导职位在13世纪初成立(Hackett, 见上引,第56和82-7页尽管大学直到1448年才设立了注册主任一职(牛津大学古 代章程:ed.Strickland Gibson(牛津大学出版社1931),第20页和283—5页副校长 一职直到1549年才完全设立(Strickland Gibson牛津大学,见上引,第24页和第350— 351 页最早对盾徽的描述记载是1412——1417年,它的正式使用是在1429年(Hackett,见上引, 第94页大学最早拥有的建筑物是教职员大会会议室和神学院,包括杜克汉佛莱的图书馆大学和剑桥大学的成立可以与它们学院的成立形成对比所有的学院都是根据特许状成 立的除了一些晚近的基金会,它们是慈善团体,也就是说成立它们和捐赠它们的目的是为 了永远传播创始人的仁爱,而且他们经常有义务为创始人和他或她的家属作弥散或者祷告 (参见 the definition in Picarda:Law and Practice Relating to Charities(Second Edn Butterworths 1995),第 379 页2. 成立条例在三个世纪之后,牛津和剑桥大学在1571年正式根据章程成立。
成立两个大学的条例 很短,包括一个序言和7个段落条例的主要目的,在序言中陈述为:“这里所提到的任何 一个大学所拥有的古老的特权:自治权和免税权,过去由女王殿下和她最高贵的祖先授予、 批准和确认的,应该得到更大的尊重和具有更强的力量……”段规定牛津的校长、教师和学生应当成为一个团体,并在事实行为上和名义上有永久的 继承权,以牛津大学校长、教师和学生全体的名义大学将以此命名,将有一个共同印章以 及可以相应地起诉和应诉条例也为剑桥大学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尽管条例没有产生大学, 它却对两个大学法人地位的最高法律确认3. 早期章程在普通法中,法人有权制定规则管理其内部事务,包括制定新规则、废止、修改旧规则 的程序这些规则当然低于国家的一般法,而且可能不被国家的一般法承认最早的400年间,牛津大学有完全的规则制定权(Strickland Gibson, op.cit)早期 的章程将占统治地位的教师群体,即那些在牛津教学和居住得人,在很多场合当做大学主要 的统治机构他们规定集会的召集、会议应当遵守的程序,以及选举的进行由具有非统治 和统治地位的教师组成的盛大的教职员会议或大学评议会被作为大学最高统治团体成立,他 们经常举行会议。
大学评议会而不是教职员会议,有权制定、修改和废除章程大学官员的 职位和选择方式得到规定章程的制定被用来规范学位获得、课程讲授、学生纪律、学术着 装、校长委员会的管理以及其他许多事项4. 劳狄安法典6世纪期间,人们认为章程如果不是处于混乱的状况,也是在互相冲突不存在任何权 威的版本,不同的大学官员们手中有不同的章程在那个世纪以及在詹姆士一世统治时期曾 经有修订各个章程的意图,以给予他们更一致的形式1625年3月查理1世就位,1630年 4月大主教劳狄安被选为大学校长,最终导致了一部全面而易懂的章程法典的产生,它在随 后的200年间统治整个大学(对劳狄安法典制定以及所引起事项的说明,参见:C.L.Shadwell 在劳狄安法典章程(ed.Griffiths)的前言(牛津大学出版社,1888)‘lcs’)及牛津大学 历史,第4卷第4章(Fincham)(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理大帝和大主教很注重控制大学内部的宗教学术机构和学生纪律,他们本身对章程也很 不满意1631年每周校务会先于劳狄安法典产生,副校长和学院院长们每周一次举行会议 讨论大学的事物,这一制度由劳狄安设计,目的是为了淡化大学教职员大会和大学评议会的 影响力,并得到1636年3月查理一世大宪章第3章授权(LCS副本,第294—296页)。
宪章以牺牲普通法的法院为代价,扩大了大学的珐法律特权以及校长委员会在民事和行使食 物上的管辖权,并且加强了大学出版社的权力和特权的正文,经过5年的酝酿,由劳狄安自己最终决定并且呈给国王,国王通过皇家信件确 认的形式批准了它这一文件的政治目的是明确地,但是他的法律效力却比较值得怀疑生 效部分规定,过往的接受证明该法典得到了批准和确认它指令学院的院长们在法典称呈送 的当天对法典作出书面赞同并且有大学评议会加以公布,并要求所有的大学教师和学生在此 之后的6个月内宣誓对法典的效忠法典于6月22日正式被采用(有学院和私人学堂领导 者签名的文件副本在LCS第23页之后)狄安法典包括国王在此之前盖上皇家印章,发送给大学评议会的三部章程一一即所谓的 卡洛琳娜章程,或称皇家章程一一其中在其它事项中提到督导的任命和每周校务会的设立然而另一方面它并没有编纂所有的早期章程,所以有一些章程没有受到它的影响,法典对大 学评议会立法权的规定,与皇室确认信件一道,使得问题得以实现:大学是否保留了任何的 权力?如何保留了,那么是什么让它可以在一般情况下改变、撤销它现有章程一一法典的规 定;在特别情况下改变、撤销三部皇家章程或其它任何的章程一一或制定新的章程。
法律顾 问在1759年发表的意见排除了确认信件的法律效力(约翰莫顿和R.wilbraham的观点在LCS 前言中被全文引用,PP.X Vi-Xviii.)该意见是对大学持续享有法律地位的严正陈述…我们认为国王天赋特权中没有被赋予此项权利,即在大学原始成立条例之后,不经过 大学接受、赞成或确认就为他制定法律或章程并且我们还认为,大学无权将他们制造完美 的权利通过法律或章程授权给任何主体,甚至是给国王:同时禁止任何通过这种授权指定的 章程,不经过大学评议会赞成或确认就发生效力这就是我们认为的为每一部章程 give vitam et modum,并且由于大学自身物权制定任何应当不可改变或不可撤销的章程,所以我 们认为它不能授权给任何主体或国王,颁布或制定任何这样的法律一一不经过该主体或他的 继承人,或该国王或其继位者的同意,就不应该撤销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大学确实将权力授 予给了国王,为大学的管理制定章程,而且国王也相应地如此做了,同时章程得到了皇室权 威的确认,但即使如此制定的以及如此确认的章程,也不能(我们认为),废除大学必然内 在具有的,与大学伴随产生的立法权力…”莱克斯通提供的建议同样产生了同样的效果(LCS前言,第18页)。
大学评议会准备根据该建议行动一点也不奇怪,但是问题再次出现,当回应1836年神 学院有争议的一次钦定教授职位选举时,大学评议会据称要取消劳狄安法典授予教授对传教 士有裁判权的部分大学对结果获得法律意见,即大学推翻法典的权力被法典自身条款所限 制,其他人聪明的认为确认信件应当被解释为新的特许状这一建议没有被采纳,但是该事 件在1850年再次被大学领导者们所讨论,他们建议大学应当为了解除法典和确认信件可能 加诸大学权力的任何束缚而向过往请愿1854年7月10日(LCS前言,第25-27页),皇室 许可状授予了大学全权处理法典的权力,但成立每周校务会的皇室法令除外同时许可状允 许大学撤销和改变其他章程,而无需另外的许可状或权威该文件对在法典范围外制定新章 程的权力保持了沉默,他肯定是默认接受了因此为了所有现实目的,在19世纪和20世纪大学领导者们工作之前,大学的权力与顾 问1759年的描述是一致的,可能的例外就是与每周校务会有关的章程5. 大学委员会委员1850——1881从19世纪起,大学自己为自己制订章程的权力在减少1850年任命的皇家委员会为大 学提供了一长串的改革建议,包括对其结构及内部权力平衡的重要变革。
以教职员大会中的 教授和占统治地位的教师为代表的大学影响力,被察觉到实际上已消失了,真正的权力中心 基础是由劳狄安的每周校务会构成,包括校董会和大学评议会的所有委员会委员因此学院 现在得到比大学远更为慷慨的捐赠,很大程度上变成自治、隐秘的和无人监督的机构,他们 享有特权的身份并控制他们自己的财产,而这对学术和社会进步是不利的劳狄安(大学改革原则和方法(牛津大学出版社,1909),P.93)1852年牛津大学的状 况用以下词语概述:“第一任委员会发现成员们是由近乎550人组成的一个强大的团体,成 员从严格限制的阶层中任命产生,领取大量的但是不定期的薪水,所有人都未婚并且居圣职, 终身任职,并且大多数居住地都不在牛津1854年牛津大学条例的生效为委员会的主要提议赋予了效力一个新的法定委员会得 到任命,在1857年1月1日前(或1858,如果必要的话)行使职权条例接下来的规定用 其自身的强制力直接将新的结构调整强加给大学每周校务会被取消,一个新选举的每周校 务会取代了它(第5节)新理事会的成员资格以及选举模式有详细的规定(第6-13和21 节)理事会被授予为其自身程序制定规则(第15节)在理事会的监督下,副校长被要求 制订一份新的教职员全体会议成员登记册(第14-16节)。
成员的结构在条例中详细的加以 了规定每周校务会发布的章程应提交教职员大会讨论(第17-20节),大学评议会仍是最 高的立法机构(第22节)为了让因为各种原因得不到许可进入学院或现有教学区的个人更广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