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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教育委员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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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文件公安海淀分局海淀区公安消防支队海淀区民政局海淀区卫生局海教发〔2012〕14号关于印发《海淀区民办幼儿园审批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单位: 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民办教育发展方针,认真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和《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规范民办幼儿园审批管理,结合海淀实际,制定《海淀区民办幼儿园审批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海淀区教育委员会 公安海淀分局海淀区公安消防支队 海淀区民政局海淀区卫生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海淀区民办幼儿园审批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当前学前教育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社会组织或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公民可申请举办一般规模民办幼儿园,也可申请举办民办小规模幼儿园(以下统称幼儿园)。

      第三条 民办小规模幼儿园是指办园规模较小、相关设施条件(办园规模、场地面积)达不到《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的基本标准、办园规模在3-4个班、收托幼儿60—100名左右的幼儿园第二章 幼儿园设立基本条件第四条 地点和场地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50米以内无污染、无噪音影响不得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设置,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二)利用符合规划要求的公共建筑开办幼儿园,应当有独立院落,有一定活动场地利用多层民用建筑开办幼儿园,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应设置在首层或二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应设置在首层;均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并设置相应的室外游戏场所及安全防护措施,室外游戏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幼儿园不可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内第五条 园舍应达到下列要求:(一)幼儿园如使用租赁房舍,租赁期应不少于5年,且举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不得租用转租场所或租用违章建筑物、危房等不适合教学活动的场所二)举办小规模幼儿园,须设置幼儿活动室、睡眠室(活动室、睡眠室可合一)、园长办公室、备课室、保健室或医务室、储藏室、资料室、监控室、保安室。

      幼儿隔离室、会议室等用房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小规模幼儿园每班幼儿活动室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每班班额原则上不超过25人光照充足,通风良好三)幼儿班每班均需设置盥洗室、厕所,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且厕所必须采用水冲式第六条 幼儿园保教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每班配备卫生饮水设备和流动水洗手设备,水龙头不少于4个,且适合儿童身高要求;有水杯、毛巾架;儿童水杯、毛巾个人专用;有温控设施,并采取相应防护二)提供幼儿膳食的幼儿园,必须取得卫生部门核发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卫生等级达到B级及以上卫生标准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不得超量生产(食品处理区面积50平方米供餐100人;供餐量每增加1人需增加食品处理区面积0.25平方米)三)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床、地垫、玩具柜(架);个人专用的被褥、凉席;有录音机、电视机等音像设备;有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标准、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玩具、教具、图书、运动器械和游戏材料图书、玩具人均4件(册)以上(含自制玩具)四)保健室有观察床、桌椅、资料柜、流动水等设施;配备儿童体重计(杠杆式)、身高坐高计(卧式身长计)、灯光对数视力箱、体温计及消毒液、紫外线消毒灯等。

      第七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资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聘任的幼儿园保教人员应当符合《幼儿园管理条例》与《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应不少于在1:5.5—1:6二)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幼儿师范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非幼儿师范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的学前教育教学经验,并具有中小学或幼儿园中级以上职称,取得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出具的园长上岗合格证书年龄不超过65岁三)幼儿园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中专及以上学历或非幼儿师范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四)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出具的岗前培训合格证书五)幼儿园应当按比例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医师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幼儿园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六)幼儿园会计、出纳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会计证炊事员应当按规定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七)幼儿园工作人员上岗前须通过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健康检查,取得《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幼儿园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八)幼儿园作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日托幼儿园至少配备3名、全托幼儿园至少配备5名校园保安员承担幼儿园安全守卫职能九)幼儿园聘任教职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法定社会保险费第八条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和《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常规》,制定符合本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落实情况二)幼儿入园前须到海淀区妇幼保健院或区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健康检查,持《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北京市儿童保健记录》和《预防接种证》办理入园手续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三)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应制定并张贴有关卫生保健法规、规章和制度,保证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卫生部门下发的《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常规》以及北京市卫生部门下发的关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传染病报告和意外事故报告、体弱儿童管理、营养工作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四)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规范操作做好儿童膳食管理工作,为儿童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幼儿园工作人员的伙食应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幼儿伙食费应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应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五)科学安排幼儿一日作息时间和内容,按时开展户外体育活动幼儿每天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六)加强幼儿园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发现传染病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发生幼儿传染病,按规定逐一上报地段保健科和区教委保健所做好幼儿园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第九条 幼儿园安全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幼儿园应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互为补充的安全防护及日常安全管理、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登记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应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及幼儿的内部安全、消防安全及交通安全的管理和教育,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消防安全知识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二)配备符合消防规范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有效三)幼儿园室内进行装修后,要取得具有资质的专业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证书,并向家长公示,方可接收幼儿。

      四)幼儿园要定期对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门禁等设施及幼儿户外活动器材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第十条 幼儿园保教质量要符合下列要求:(一)幼儿园应依法办园,办园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二)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建立健全各种保教制度,教育内容、形式和方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注重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禁止产生“小学化”、“成人化”倾向三)热爱、尊重幼儿,师生关系融洽,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四)能为幼儿创设整洁、安全、舒适的室内教育活动环境,因地制宜地提供游戏条件(包括时间、空间和材料)第三章 幼儿园的申办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需符合本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一般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申请举办民办小规模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申请举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北京有固定居所第十三条 举办一般民办幼儿园须具有150万元办园注册资金;举办民办小规模幼儿园须具有50万元办园注册资金。

      第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申办流程(一)申办人向区教委提出幼儿园筹设申请;(二)区教委依申请对办园场地进行筹设审核;(三)符合筹设标准的,持区教委出具的《办理幼儿园核名通知书》到海淀区民政局办理核名手续;(四)申办人持海淀区民政局出具意见的《办理幼儿园核名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区教委办理同意筹设办园手续;(五)申办人持《办理幼儿园核名通知书》和《海淀区民办幼儿园筹设批准通知书》到消防、保健、卫生等行政部门申请相关验审和许可;租赁小区教育配套幼儿园园舍用以申请举办民办园,可不经过筹设审核环节,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教育配套幼儿园园舍证明材料到民政局申请名称核准,名称核准后持民政局出具的《办理幼儿园核名通知书》及有关材料直接到消防、保健、卫生等行政部门申请相关验审和许可;(六)筹设期内幼儿园申办材料齐全后,向区教委提出正式设立幼儿园申请;(七)经区教委审核,符合办园条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办园许可证;(八)持教委颁发的办园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和行政许可决定书,到民政部门申请法人登记第十五条 申请筹设幼儿园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办园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名称、地址及幼儿园名称、地址、园长、拟定法定代表人、决策机构负责人、办园目标、办园内容、课程设置、招生对象、办园规模、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写清师资情况和办园场地及设备情况)、选用教材、生源论证、经费筹措(写清资金来源及数额)、内部管理机制等。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有举办者本人签字,举办者为单位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二)举办者材料要求如下:1.举办者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举办单位基本情况表;2.举办者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北京固定居所证明材料,填写举办者基本情况及政治思想品德鉴定表3.联合办园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园协议书原件三)场地产权证明文件要求如下:1.自有产权的,需提供自有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办园场地为租赁的,需提供房屋产权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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