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紫云自治县卫生监督所15项卫生执法监督相关工作制度.docx
38页卫生执法监督相关工作制度紫云自治县卫生监督所15项卫生执法监督相关工作制度 目 录1、卫生监督执法制度2、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制度3、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4、卫生监督稽查制度5、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6、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7、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管理制度8、卫生执法举报投诉处理制度9、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档案管理制度10、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制度11、卫生监督员培训管理制度12、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13、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管理规定14、卫生监督员风纪风貌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制度15、重大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紫云自治县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制度 一、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方针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卫生标准、技术规范二、秉公执法,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格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三、卫生监督过程要正确使用、认真填写卫生监督各类文书,做到书写规范、内容详实、字迹清楚、适用法条准确、程序合法 四、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数量采样,并填写文书,样品剩余应按照规定统一处理,不得私分。
五、实施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罚款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收的物品,实行统一造册管理六、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越权执法,不得滥用职权 七、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不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得在被监督单位担任职务或发生有碍公正执法的经济关系八、要遵守保密制度,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配方、工艺等技术资料要妥善保存,不得泄漏九、要认真对待群众的举报、投诉,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遇重、特大复杂情况,应及时报告十、工作时间禁止饮酒,不得酒后执行公务十一、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着卫生监督服、佩带卫生监督标志,衣帽整洁,并出示证件紫云自治县卫生监督所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制度为了规范卫生监督检查行为,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2001版)》、《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一、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准备(一)熟悉被检查人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二)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测试、采样及取证工具;(三)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文书;(四)备好相关执法证件、规范着装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职权(一)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二)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三)应用卫生专业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检查、采样和检测;(四)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情况了解。
三、现场卫生监督检查要求(一)监督员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不少于2人,穿戴制服,进行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被检查人所有的权利和义务二)现场检查须进入洁净区域时,应穿戴洁净衣帽、口罩及一次性手套,并遵守被检查人的卫生安全规定三)现场检查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分别签名四)检查时,监督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分别签名五)检查人或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卫生监督员应在其后签名六)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监督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情况,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七)询问不同当事人或证人,应分别进行,分别记录八)监督员进行现场采样或检测的,应当制作采样记录和检测记录或在现场笔录上记录检测结果,并由当事人书面确认九)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紫云自治县卫生监督所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一、审查依据:《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工作程序 1、受理科接到新、改、扩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及有关申报材料,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受理手续 2、受理科二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业务科室业务科室在五个工作日内派两名以上监督员与受理科人员共同进行现场勘察、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查3、业务科室审查人员在二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受理科二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打印出审查认可书,经审查人员确认签字后,报所领导审批 4、受理科通知申请人及时领取审查认可书5、受理科接到建设项目单位书面工程竣工卫生验收申请报告二个工作日内,通知业务科室业务科室原则上应派原审查人员与受理科人员共同验收6、验收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验收意见;同意验收的,受理科在二个工作日内打印出竣工认可书经验收人确认签字后,报所领导审批7、受理科通知申请人在三日内缴费并领取验收认可书8、审查费按申请人所申报的投资额的比例收取,实际投资额与申报时不一致需减免费用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科审核后报所领导审批。
9、申请人超过三日未来缴费并领取验收认可书的,由业务科室负责督促申请人及时领取同时业务科室按规定及时转入办理卫生许可证程序紫云自治县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制度一、为了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称卫生监督稽查是指对单位内部及其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 三、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四、业务稽查科具体承担所内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并服从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稽查指导五、卫生监督稽查职责(一)制订稽查工作计划; (二)检查科室和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三)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 (四)对单位内部管理工作做出评价,提出建议; (五)调查处理有关科室和人员执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六)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遇有与被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七、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履行职权时,各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和阻挠 八、卫生监督稽查程序 (一)稽查科对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事件应当作好记录经初步核实对属于稽查范围的、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案件来源可靠的,经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同时报县卫生局备案对不属于卫生监督稽查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当全面了解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案稽查方案应当包括稽查目的、稽查内容及范围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2人以上,出示相关证件 (三)卫生监督员应当根据稽查的要求,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 (四)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检查、调查时应收集有效的证据,并听取被检(调)查的科室和卫生监督员的意见;依据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谈话等,调查了解卫生行政执法情况 (五)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检查、调查时应制作相应的笔录,笔录应当交由被调查(检查)人员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检查)人员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的应注明原因 (六)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其卫生监督证件证章。
(七)在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于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查建议,稽查建议报所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向被稽查科室或卫生监督人员发出整改建议,同时报县卫生局 (八)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报经市卫生局批准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九)被稽查科室和个人在接到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稽查科 (十)稽查结果将作为科室和卫生监督员考评的重要依据对于稽查结果中明示需整改部分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力的科室和卫生监督员取消其评比先进或任职资格 (十一)稽查结案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九、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紫云自治县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 为严格卫生监督执法活动,防止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保证卫生行政执法公平公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所称过错系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卫生监督执法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其中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包括违法行为和违法不作为;不当是指裁量不公平、程序有欠缺、手续不完善等。
三、本制度所称执法过错责任系指执法过程中卫生执法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而产生错误行为和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下述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结合;追究责任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四)及时、公平、公正 五、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六、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县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具体负责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决定由所领导班子研究形成意见后,并报县卫生局批准 七、 在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过程中,所在科室应当积极配合稽查科调查处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企业或个人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或包庇违法行为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被确定为错案的; (四)拖延、刁难被监督单位,对应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作出,给被监督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不良后果影响卫生行政执法形象的; (五)收取罚款不出具正式罚款收据,并私自截留或变相私分的; (六)玩忽职守,对重大事故有直接责任的; (七)不履行保密义务,给当事人和卫生监督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遵守监督执法纪律要求,在被监督单位谋取私利,或思想、作风较差,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一)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捏造事实,恶意攻击诬陷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虚假陈供,伪造证据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 (三)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法律、法规等修订,废除或者解释做出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消除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不良影响和后果较轻的; (三)业务技术难度大,情形复杂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偏差,并主动配合调查处理,对完善内部执法程序做出积极贡献的 十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