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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修订版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系列二十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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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修订版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系列二十四)新《安全生产法》第93〜96条解读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 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2021 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于 9月1日起施行2021年修订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永恒坚持的宗旨;“以人为本”进一步强化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发展”进一步提升至理念层为“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方针贯彻增加了要从源头上防范化 解重大安全风险;责任体系方面增加了 “三管三必须”可以更好的落 实双重责任为促进应急管理干部学法用法、企业单位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社 会公众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为法律施行营造良好氛围和法治环境 对《安全生产法》进行逐条解释,深刻阐释、准确反映立法内容,供 大家学习参考接上篇)条文内容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投入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责任的 规定条文释义一、相关主体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构成本条的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 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客观表现为由于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 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例如编制财务预算时扣减或者取消安全 生产专项费用,采购安全生产设备资金拨付不及时等,从而导致生产 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当结合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进行判 断,例如注册安全工程师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估结论、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整改通知、特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 施的验收审查结果等如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 整改要求或者负面评价的,应当认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二、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法律责任对于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首先应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部门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 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

      主要考虑资金投入不到位,并不必然导致产生 现实即时的安全生产隐患,因此给予生产经营单位自觉主动改正的机 会,避免对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如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然不改正的,则从保障广大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有关部门有权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直到相关资金投入到位,方可重新恢复生产经营责令 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事业单位, 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是对前款规定的一种加重处罚情形具体又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相关情形不 构成刑事犯罪的本款主要规定的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 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则在行政处罚的同时,还 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追究的刑事责任,主要是 指构成刑法规定的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犯罪根据刑法第 135条的规定,构成该罪须具备以下条件:(1)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即不符合有 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2)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中重大伤 亡事故的判断标准,可参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 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其中一般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对于“其他严重后果”,则应结合经 济损失金额、事故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考量对造成犯罪结果的直接 责任人员,根据刑法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条文内容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 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 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法律责任的规定条文释义一、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本条第1款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需要结合本法其他相关条款,尤其是第 21条的有关规 定来理解。

      根据本法第21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这些都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的,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其法 律责任二、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的法律责任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不少群众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 要负责人的违法成本过低,建议提高罚款金额因此,本次法律修正 除了在第21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做进一 步规范外,在本条中加重了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主要 表现在两点:一是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在对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的同时,应当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不再要求“逾期未改正”的处罚前提。

      二是加重逾期未改正的处 罚力度,由“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本条其他规定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的法律 责任,主要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部分在行政责任方面,主要是四个方面一是行政罚款行政罚款主 要针对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并根据是否在限期内改正分为两档罚款处罚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则增加罚款额度,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撤职处分这主要是针对国有 企业中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非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存在类 似违法行为的,鼓励企业有关权力机关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三是职业限制和禁止根据本条 第3款的规定,如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本条规定受刑事 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 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这里规定的起算时间,受到刑 事处罚的,即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受到处分的,即从处分之 日起计算;既受到刑事处罚,又受到处分的,仍依此规定执行对重 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是主要负责人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 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在对主要负责人罚款的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也应 当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本法规 定履行了法定职责,才能恢复生产经营活动这样既有主要负责人的 个人责任,又有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主要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法行 为导致安全事故这一加重情形的因此根据本法要追究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除需要具备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外,应当有 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发生具体个案中是否追究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 任,还要结合事故的破坏损失程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因素等综合考 虑条文内容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 规定处以罚款:(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罚 款的规定。

      条文释义一、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对相关人员行政罚款的规定本条在本次修改时对相关处罚的比例作了较大调整,总体上增加 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时的违法成本,促使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履 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本条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有两个条 件、一是其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是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本条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主要负责人的收入确定处罚 标准本次法律修正,针对本条规定的各档行政罚款、均在原有罚款 数额的基础上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具体而言:发生一般事故,即造 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的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即造成3 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 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 款发生重大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 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 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 行政罚款采取比例罚的主要考虑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行政罚款采取以上一年年收入为 基准的比例罚,是行政处罚“罚过相当”原则的重要体现现实中, 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经济效益各不相同,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经济效益也差异巨 大如果不是规定比例罚款,而是规定绝对的罚款数额,容易造成部 分责任人行政处罚负担过重,而另一部分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则负担过 轻,无论是过重还是过轻,都不利于“以罚促责”,调动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人切实担起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职责通过与个人 的直接经济利益挂钩,随个人上一年年收入按比例浮动,能够更好地 兼顾对不同规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收入情况,起到罚过相当、 宽严相济的效果条文内容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 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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