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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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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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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研究在网上支付发展的带动下,我国互联网金融服务在网络 应用上越来越重要,互联网理财产品也日益受到人们关注, 余额宝等理财产品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互联网金融由传统 的金融业和互联网共同组成作为一种创新金融,存在着互 联网融资平台、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等新型模式,这些模 式对联网监管及传统金融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比较了 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并且试图找到异同点,希望 能不断完善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1. 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案例分析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银监会、证监会、工信 部等相关部门频频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第三方支 付平台,人民银行是其主要的监管机构,总体看来,我国的 第三方支付已经形成较为系统的监管体系我国对P2P网络 借贷的监管模式还处于真空状态,有很多方面需要健全,应 对单笔融资额度、债权转让的范围等方面进行规范,另外P2P 行业协会也将在银监会相关指导下开展自律管理工作中国 证券业协会对投资者的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定,规定合格投资 者是净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人民币,金融资产不得低于三 百万人民币,最近三年个人平均收入不低于五十万等但是 严格满足这一规定的人是少数的,对于一些网络银行、网络 保险等网络平台,我国的监管也在加强,逐步推出一些辅助 服务。

      2. 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案例分析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基本上较为宽松,主要是在原有 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来的监管法律体 系能够对新的网络电子环境适用,表明了现有的法律体系对 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行注册登记 制,多个监管主体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美国并没有单独 的设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而是由已有的金融监管机构根 据法律规定的职责各自开展监管,规范信息的披露,对业务 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警示,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等 英国互联网信贷的规模和发展速度都较弱于美国,但其行业 的自律性却远远强于美国英国政府实行较为宽松的监管政 策对于网络信贷业务的准入方面,在英国建立P2P网贷公 司需要递交申请,并须要取得P2P网络信贷的营业牌照,但 没有规定和限制最低资本金英国法律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 露的体系,要求借贷双方都需要在借贷过程中明确利率、期 限等重要的要素,并且对相关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以及 债务追偿、行政制裁、司法介入等各个方面做出了细致的规 范在日本,政府对互联网金融实行严格的监管体制,互联 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则是由日本政府直接负责构建, 并且在特殊情况下会采用行政干预手段。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 法律建设方面,自网络银行出现在日本,日本政府就开始制 定一系列的针对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同时将网络银行 逐步纳入到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之中这些法律法规不只是维 护了网络交易的安全性,而且有效的惩戒了欺诈,逃税,洗 钱等各类危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日本严格的互联网金 融监管从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行业规划、风险管理、法 律法规建设等方面,多层面的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健康发 展在P2P网络借贷门槛上,美国规定首先借贷平台需注 册为证券经纪商;其次,在监管主体上,美国将P2P借贷实 行二级监管,界定为证券交易,而中国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 仅进行合规性监管;再次,在P2P网络借贷监管目标上,欧 盟、美国、英国注重消费者的权益,均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视 为最重要的目标,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众筹 融资监管措施上,美国的众筹融资平台需在证券交易委员会 与行业自律组织注册,美国规定筹资人需充分披露信息、需 充分揭示风险;欧盟在众筹监管中,根据现有法律条文进行 监管,不断防范各种风险;中国证监会没有出台监管措施, 只能依照现有相关法律进行金融管理在监管主体上,美国 实行二级监管,由联邦和州共同进行管理;中国准备将众筹 划归为证监会监管。

      在网络平台在监管主体上,中国对网络 平台牌照的监管由银监会负责,小额信贷的监管由人民银行 和金融办公室负责,美国对网络平台监管主体包括美联储、 货币监管局、储蓄机构监管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监管 原则上,欧盟采用机构监管原则,美国采取审慎监管原则来 促进网络平台的发展这是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差异分析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金融业也受到了巨大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金融业注入新鲜的血液,但是,金融监 管的考验也日益加剧目前,就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看, 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1. 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采用的仍然是分业经营监管的模 式对于混业经营模式,我国缺乏明确具体的监管机构,这 样就造成在监管过程中的监管信息比较分散,各监管机构的 监管范围比较模糊,易出现监管盲区2. 缺乏制度监管目前我国的监管体制仍然只是传统的监管体制模式, 缺乏法律法规制度的约束,我国现有金融业的法律法规针对 互联网金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与互联网金融基础设 施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为鼓励扶持互联网金融发展而 制订的规范;三是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 规在互联网金融业监管方面,我国仍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 规进行明确监管。

      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监管执法中就会缺 少合法的依据,就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3. 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业采取的监管手段不能满足监管要求,采用的手段和组织形式有待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 业的创新发展比较迅速,属技术密集性行业,因此我国对互 联网金融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来适应金融监管模式, 以提高监管效率1. 加快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对于国内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建设,首先可以进行 互联网金融法律立法,其次可以进一步完善和修正互联网金 融配套的法律体系这加快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的框架性 和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立法,能够系统地建立起与互联网金 融监管更为适宜的法律制度最后,制定相关的部门规章和 国家统一标准,发布互联网金融行为指引以及标准2. 完善征信体系应着力建立由政府主导的社会征信体系,并且向全社 会开放,保证征信体系的权威性和完备性权威的社会征信 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构筑一个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为相 关协会发挥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和自律作用提供了保障建 设征信体系可以实现信用监管,通过加强风险分析,促进互 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通过提高透明 度和效率,从而促使经济稳定增长。

      因此,完善征信体系有 助于防范风险以及提高监管效率3. 建立动态的、全面的监管机制作为一个新型的业态,对互联网金融固定化的监管模式不能够长久地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只有建立其动 态的全面的监管机制,才能够保证互联网金融长久且稳健的 发展动态的监管机制应该定期以补充更新的形式将新产生 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归纳入已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之下, 明确监管责任,保持监管的完整性相关的监管机构要随时 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动态,了解最新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行 情,及时的发现和识别其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做好问题解 决的预案和风险的预警,如定期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评 价予以公布,时时确保其行为的安全合法4. 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机构应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和交易过 程,进行长期的监督管理和不定期的审查,应要求互联网金 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和相关风险的提示同时可借助权威的 信用评级机构,定期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进行披 露,可以要求信贷业务提供者公开信息,使得消费者可在不 同平台和机构发布的相似的信贷条款中做出选择由于投资 者的金融知识和辨别风险的能力与专业机构相差较大,造成 金融投资者在金融消费中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互联网金融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相关的法规中增加互联 网金融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制定 处罚措施,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为过程中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 安全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中投资者的资金托管进行实 时保护,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5. 推动建设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制市场作用在互联网金融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 作用,推动行业自律监管,迫使政府直接的监管方式更加灵 活,效果更为明显,自觉性更强在市场的作用下,国家应 该拟定行业标准,规定行业行为准则,引导行业发展、规范 行业发展;同时需要积极地推动行业的同业监督,使各类互 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监管机构得到发展因此行政化的监管应 该仅仅在互联网金融形成的初期适用,是临时性的措施,当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成型后,就应该退出,让权于互联网金融 行业自律组织作者:胡静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1] 陈敏轩,李均.美国P2P行业的发展和新监管挑战 [J].金融发展评论,2013(3).[2] 邓舒仁.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文献研究[J].金 融纵横,2014(11).[3] 张光涛.构建金融监管新思维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 和规范发展[J].经界:学术版,2014(8).[4] 段玲.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现状、问题及应对措施 [J].长江大学学报,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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