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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交竣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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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 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 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 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第三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 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 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三) 施工许可四) 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五) 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六)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 关规定第二章 交工验收第四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 以下条件:(一) 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 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二) 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 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 1) 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 题已经处理完毕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 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 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 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 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 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 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 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 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 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 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 验收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 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 交工验收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 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 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 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 4)第六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 定资料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 抽(检)测报告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 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 价(评价表见附件6-2〜6-4)第七条 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 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 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 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 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第八条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 的加权平均值即: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 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 加权平均值即: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 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

      第九条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 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 75 分的为合格,小于 75 分的为不合格第十条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第十一条 对通过交工验收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第三章 竣工验收第十二条 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 于年初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列 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 工作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 2 年以上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 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 部内容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 质量鉴定报告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 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 要内容包括:1. 交工验收报告。

      2. 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 报告3.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4. 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5. 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6. 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 可组织现场核查审查同意后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三)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四)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 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 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五)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 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 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见 附件 5“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三)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五)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审定交工验 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初步评价见附件 6“公 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 价建设项目见附件 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评价表”)(七)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 8)八)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程竣 工验收鉴定书》九)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 “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见附件 9)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 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国防公路应 邀请军队代表参加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 家参加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 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第十七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 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 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 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 验收检查工作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 竣工验收检查工作接管养护单位负责提交项目使用情况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 查工作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有多家单位的 项目法人应组织汇总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 告、项目使用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时选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 汇报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 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 分权值为 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 0.2对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质量监督机 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 0.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 值为 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 0.3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 90 分为优良,小于 90 分且大于等于 7 5 分为合格,小于 75 分为不合格第十九条 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特别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 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照整改 前的鉴定得分,超出 75 分的按 75 分,不足75 分的按原得分;建 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和综合评定等级直接确定为合格。

      一)路基工程的大段落路基沉陷、大面积高边坡失稳二) 路面工程车辙深度大于10mm的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该合 同段车道总长度的 5%三) 特大桥梁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四) 隧道工程渗漏水经处治效果不明显,衬砌出现影响结 构安全裂缝,衬砌厚度合格率小于 90%或有小于设计厚度二分之一 的部位,空洞累计长度超过隧道长度的 3%或单个空洞面积大于 3m2五)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 程第二十条 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 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 75 分计算; 并视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 量是否评为优良一) 路基工程的重要支挡工程严重变形二) 路面工程出现修补、唧浆、推移、网裂等病害路段累 计长度超过路线的 3%或累计面积大于总面积的 1.5%;竣工验收 复测路面弯沉合格率小于 90%三) 大桥、中桥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法人及设计、施工、监理 单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定得分大于等于 90 分且工程质量等级 优良的为好,小于 90 分且大于等于 75 分为中,小于 75 分为差。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 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 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 分权值为 0.3(项目法人占 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 90 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小于90 分且大于等于 75 分为合格,小于 75 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综 合评定等级不得评为优良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发 〔2008〕3 号)要求,竣工验收时需要核验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 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等情况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 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 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竣(交)工 验收的检测工作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 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 4〕44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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