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食物中毒处理责任追究办法.doc
2页1食堂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食堂食品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 确保饮食卫生与安全,特制订食堂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 实的 (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 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 生集体用餐的; (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 进行整改的; (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 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第九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 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 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 的责任。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 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 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 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 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 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 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 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 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 (三)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2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四)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 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 (五)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 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 (六)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 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七)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 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
、迟报行为的 第十二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 部门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下列原则,分别追究教育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 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 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 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