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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页事项编码:其他-05442-000 私章刻制业设立备案服务指南发布日期: 2017 年 12 月 1 日 实施日期:2017 年 12 月 1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私章刻制业设立备案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内容:依法为私章刻制经营单位办理登记备案;涉及对象: 从事私章刻制经营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审批依据《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从事私章刻制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四、受理机构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五、决定机构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六、数量限制无七、申请条件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八、禁止性要求无九、申请材料目录(一)《浙江省私章刻制业备案登记表》(原件一份);(二)《营业执照》(原件核查);(三)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核查)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现场申请,或者网上申请;网址:;联系(): 分局治安大队 0571-87285563;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赵公堤 18 号西湖风景名胜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公安综合业务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备案完成十二、办理方式现场办理十三、办结时限现场办结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审批结果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成功;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的通知十六、结果送达现场办结通知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十八、咨询途径咨询:0571-12345 或分局治安大队 0571-87285563(办公时间:工作日 9:00-11:30;14:00-17:00)网上咨询: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18 号西湖风景名胜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公安综合业务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1:45;下午 14:00-17:00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当场办结附录 1 私章刻制业备案流程图开始提出申请一次性告知需 补齐的材料公安机关审核材料不齐全准予办理结束不符合条件告知原因并 收到申请材 料不符合条件结束告知原因并 收到申请材 料结束现场或邮寄收到备案 凭证(现场办结)需要以下材料: 1、《浙江省私章刻制业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原件核查); 3、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核 查)附录 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浙 江 省 私章刻制业备案登记表(样本)单位名称XXX 刻章店单位地址X 市 X 县(市、区)X 路 X 号《营业执照》号码XXX姓名XXX联系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XXX备案受理人签名:年 月 日(备案受理单位公章)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