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pdf
4页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 )邮箱: Jiufu@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标 签】改制,文化体制改革【颁布单位】财政部,其他部委,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财税﹝2014﹞84号【发文日期】2014-11-27【实施时间】201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现就继续实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五)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乐税网( )邮箱: Jiufu@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工商注册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起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审核认定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税收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可继续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政策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五)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本通知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三、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转制方案批复函;(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四)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五)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四、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乐税网( )邮箱: Jiufu@五、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联知识: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乐税网( )邮箱: Jiuf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