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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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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四川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四川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暂行办法国家资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和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 号)精神,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四川大学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给予资助现根据财教[2013]236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及四川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四川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2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第四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6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00 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第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后,必须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停贷手续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的年限与应征入伍前学费补偿的年限总和不能超过其修业学制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本硕连读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3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七条 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学生资助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二)学校财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等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将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且满足条件的《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学校审核盖章的《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四)学生将全部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的《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五)学生资助中心每年 6 月 1 日起 10 月 15 日止接收学生申请,凡错过当年申请的学生可以在第二年进行补报;已经入伍离校的同学可以委托其家长或同学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学校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4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入伍离校前必须办理一次性还款计划,申请时必须提供一次性还款计划复印件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将全部留存在学生的贷款还款账户中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入伍离校前必须办理一次性还款计划,申请时必须提供一次还款计划复印件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学生指定的学生本人账户拨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金额,最后由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将收到的代偿款向贷款银行一次性办理贷款偿还。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生资助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第十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将于每年 10 月 15 日至 10 月 20 日对当年所有提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申请的学生信息进行审核与汇总,将符合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申请统一报学校财务处第十三条 为落实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政策,学校财务处每年设立专5项财务预算,利用此预算采取“学校垫付,据实结算”的办法,先将符合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条件的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资金拨付学生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将根据学生资助中心提供的资料于每年 10 月 20 日至 10 月28 日期间对当年符合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条件的学生拨付相应资助金,并于 10 月 31 日前将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待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再及时拨付学校垫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学校会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汇总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第十六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第十七条 学校将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学生资助资格等进行严格审核,并及时为学生办理资助手续6第六章 组织与宣传第十八条 学校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征兵宣传的同时也将积极组织宣传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政策。

      各学院学生工作组须积极配合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做好相应的政策宣传工作,把国家资助政策宣传到位,让应征入伍同学及时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同时鼓励更多的同学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第七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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