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矿山井下供配电电压及供配电系统.doc
2页矿山井下供配电电压及供配电系统第3.1.1条 井下主变(配)电所的设计应依据生产规模、主排水方式和开采方法等因素确定主变(配)电所宜由地面主变电所供电采区变(配)电所和其它变(配)电所宜由主变(配)电所或四周的地面变(配)电所经风井或钻孔供电第3.1.2条 矿井井下应采纳以下配电电压:一、井下高压电力网的配电电压,应采纳6kV、10kV;二、井下低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采纳660V、380V;综采工作面设备应采纳1140V;三、手持电气设备额定电压不应大于127V第3.1.3条 井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纳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地面上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但专供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设备的变压器不受此限第3.1.4条 井下主变(配)电所的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回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当任一回路停顿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力量应能担当全部负荷向二、三级负荷供电的小型矿井井下主变(配)电所,可只设一回电源电缆第3.1.5条 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必需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装设避雷装置。
第3.1.6条 向井下供电的电源线路上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第3.1.7条 井下主变(配)电所的高压馈出线上,应装设相间爱护装置和有选择性的接地爱护装置;接地爱护应动作于断路器跳闸或信号第3.1.8条 属于以下状况之一的采区供电方式,宜采纳移动变电站:一、综采、综掘工作面的用电设备;二、由固定式采区变电所供电有困难或不经济时;三、独头大巷掘进、四周无电源可利用时第3.1.9条 井下照明网路额定电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有爆炸危急的矿井,不得大于127V;经省煤炭局批准,有新奇风流入的主要巷道,可采纳220V;二、无爆炸危急的矿井,固定式照明应采纳220V或127V;当采纳220V时,天井以及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采纳36V;采掘工作面应采纳36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