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探析.docx
11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探析 关键词: 资本弱化;关联 企业 ;安好港规矩;公允交易规矩 内容提要: 利用资本弱化手段逃避企业所得税已经成为企业避税的一种重要形式,针对这一现象大量国家更加是兴隆国家都制定了资本弱化规矩,以阻拦本国或跨国企业融资中债务资本的滥用,防范资本弱化对本国税收利益的侵蚀兴隆国家普遍采用的防范资本弱化的方法主要有固定比例法和公允交易法两种结合国外实施资本弱化税制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根据我国立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以安好港规矩为主,公允交易规矩为辅的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规矩模式这种规矩模式,既能表达社会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又能表达社会公允、养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022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第46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采纳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 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我国第一次以 法律 形式明确了资本弱化税制笔者结合国外实行资本弱化税制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就我国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矩及其相关问题作进一步探讨,以期有助于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的逐步完善。
一、资本弱化的含义及其认定标准 根据1987年oecd报告,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一般是指通过超额贷款来“暗藏资本”即企业在融资活动中,人为降低企业资本中的股权比重,提高债权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举行融资,使企业资本中的债权比例越来越高,股权比例越来越低;由于股权资本是企业资本中的自有资本,因此,这种现象在学术界被称之为资本弱化企业举行融资可以选择发行股票,也可以选择贷款,或者两种方式同时并用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主要基于商业上或 经济 上的考虑,但也不摈弃出于税收利益上的考虑,选择使用过度贷款从而形成资本弱化[1]当企业通过裁减股份资本、扩大贷款份额使资本弱化时,将导致以增加利息支出来裁减应税所得,从而达成避税的目的一般来说,企业利用债务融资比利用股权融资会享受到更多的税收利益:(一)利息费用作为财务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股息不成以;(二)股息存在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即在公司层面上和股东层面上都征税,而利息那么不存在经济性重复征税;(三)利息预提税的税率往往比股息预提税的税率要低,甚至为零因此,企业往往出于税收利益的考虑,采用资本弱化手段举行国际或国内避税。
由于企业通过资本弱化方式运作资本,破坏了税收中性原那么,导致企业之间的不公允竞争,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因此大量国家都对资本弱化作出了不同的安置,建立了资本弱化税制那么,判断企业资本弱化的标准又如何确定呢? 多数对资本弱化举行规制的国家都是以企业债务资本(从关联方采纳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资本的固定比率作为判断是否存在资本弱化现象的标准,不过各国的认定标准有确定的差异例如,oecd对资本弱化的认定标准为企业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比高于1:1的比例;美国、法国、德国那么实行高于1.5:1的比例;葡萄牙、加拿大实行高于2:1的比例;澳大利亚、日本、南非、新西兰、韩国、西班牙等国实行高于3:1的比例;丹麦实行高于4:1的比例[2]不同的认定标准反映了各国对资本弱化问题的不同态度:固定比例较低的国家,对资本弱化的规制旨在防范本国或跨国投资者的避税行为,制止资本弱化对税基的侵蚀效应,抑制投资者对税盾效应的滥用,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固定比例较高的国家,对资本弱化的规制一方面是为防范本国或跨国投资者的避税行为,另一方面也考虑到资本弱化规矩会限制资本的自由滚动,阻碍本国或跨国投资,不利于本国经济的 进展 及顺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
因此,目前全球还有相当一片面国家尚未制定资本弱化规矩另外,还有些国家采用公允交易标准来判断是否存在资本弱化问题,如英国、荷兰、土耳其、奥地利等国这一标准,根据事实重于形式的原那么,从贷款的不同侧面举行考量:在与关联方贷款一致的条件下,判断一个非关联方是否也会向其供给债务资金—会供给的为公允债务,不会供给的那么属于资本弱化即在提防事实以及对当时的实际处境举行综合考察后,来抉择该项贷款事实上是债务还是资产,从而判断是否属于资本弱化避税 二、兴隆国家应对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矩 在本国或跨国投资活动中,企业为了达成避税的目的,往往利用关联关系把投资作为贷款来虚增利息 支出,以此加大费用而裁减应纳税所得额,这也是各国征纳双方避税与反避税斗争的一个焦点近十几年来,资本弱化避税问题已引起兴隆国家的高度重视,大量国家都制定了资本弱化规矩,以阻拦本国或跨国融资中债务与准债务的滥用,防范资本弱化对本国税收利益的侵蚀1987年oecd推出了《资本弱化政策》,1992年在重新修订的oecd范本中,又对联属企业条款解释中的“资本弱化”作了详尽的补充,为缔约国在其国内法中规定负债权益比供给了 参考 依据从20世纪80年头后期开头,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兴隆国家都相继建立了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矩。
美国针对资本弱化问题有着较为严密的税法规定,其资本弱化税制主要表现为“收益剥离”规矩,以防止受控美国公司通过向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公司股份)支付利息举行税前扣除而破坏税基该关联方包括享受美国免税或税收优待的个人、合伙或公司(包括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因此,这影响到对根据税收协定享受减免预提税的外国公司举行的利息支付根据该规矩,假设一家美国公司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展现超额利息费用,那么其利息扣减将受到限制超额利息是指超过利息支付前的应税收入50%(调整后)的利息费用但假设美国公司在税收年度末的资产负债率低于1.5:1,那么这一年不适用“收益剥离”规矩 澳大利亚应对资本弱化问题的法律依据是1936年实行的《所得税征收法》第3片面的第16f片面该法规定,澳大利亚的居民纳税人不得将其支付给外国操纵方的“超额利息”作为商业经营费用在税前扣除外国操纵方”是指在居民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15%或以上的股权,或者有权直接或间接地获得15%或以上股息或资本调配的非居民公司超额利息”是指外国操纵方供给的贷款超过了股份投资的确定比例时,居民公司向外国操纵方支付的贷款利息根据2022年7月澳大利亚对资本弱化规矩的新修订,假设外国操纵方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5%,按照正常交易标准,利息扣除就得受到限制。
英国应对资本弱化的规矩是以公允交易标准为原那么英国公司向关联方贷款时,假设没有按照公允交易原那么支付利息,那么不允许扣除过量利息,并将不允许扣除的这片面利息视为股息,按照股息的规定征税即按照公允交易标准来检验该项贷款的数量和条件是否合理,在贷款双方之间不存在特殊关联关系就不成能发生该项贷款的处境下,这片面贷款利息就按股息处理关联企业”是指供给贷款的公司对英国公司的贷款占该公司贷款总额的75%,跨国公司对英国公司和贷款公司的贷款占它们贷款比例的75%;假设没达成该标准,那么两公司是非关联企业,支付的利息可以全部扣除而且,不识别对待居民和非居民关联方,即给英国公司供给贷款的企业无论是设在英国境内的居民公司,还是设在英国境外的非居民公司,只要符合上述标准,都要受有关法规的限制 从兴隆国家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矩可以看出,其普遍采用的防范资本弱化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固定比率法即当企业资本布局比例超过税法规定的债务与权益的固定比例时,对于超过固定比例片面的债务,其利息支出不允许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并将超过片面的利息支出视同股息调配征收所得税或预提税税法规定的债务权益的固定比率又称安好港规矩,即企业的债务利息支出在港内是安好的,允许享受税前扣除的优待;而在港外那么是担心全的,不允许税前扣除并按规定征收所得税或预提税。
固定比率法的最大优点就在于它的客观性、确定性、简便性和可遵循性这不仅便于税务机关依法操作、裁减主观臆断,而且简便易行、便于企业遵守,从而巩固执法通明度和循法的可预见性对企业未超过固定比率的融资利息支出,只要融资条件与市场上同类融资相符合,税务机关就不需要对企业的融资活动举行审查,企业也不需要供给可比交易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融资活动符合公允交易原那么当然,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率高于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时,也并不必然说明关联企业之间就确定存在着非独立公允交易;反之,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率低于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时,也并不当然意味着关联企业之间就遵循了公允交易规矩因此,固定比率法虽然具有客观性强、通明度高、简便易行等优点,但由于其对某些特殊商业处境缺乏确定的生动性,也可能使调整后的应税所得有悖于关联方之间的独 立公允交易原那么 (二)公允交易法(正常交易法)即在非操纵的融资交易中,主管税务当局通过考察关联方贷款的条件、性质、资产负债率等相关事项是否与非关联方一致或类似来判断从关联方取得的贷款的水平或程度,从而确认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属于正常交易;假设不一致或不相类似,那么从关联方取得的贷款被视为暗藏资本,那么其过量贷款利息支出(借款公司实际支付的利息与按公允交易原那么应当支付的利息之差)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并将过量利息视同股息征收所得税或预提税。
也就是说,公允交易法的目的,就是通过对超额债务利息本金的调整来提高借款人的应税所得,从而防范投资企业利用资本弱化手段避税公允交易法作为一种切实、生动而又公允的方法,它往往是依据概括案件的概括特征而作出概括的判断,力图摈弃任何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所导致的对市场气力的扭曲,从而更加切实地判断关联企业之间的真实意图,以此判定企业是否存在资本弱化现象当然,由于公允交易法存在着适用弹性大、通明度低、税务机关的裁量权较大、主观性较强、非关联可比价格很难确定等缺陷,因此,采用公允交易法操纵资本弱化有可能展现在抑制了资本滚动、防范税收流失的同时,又造成了税收本金的增加和税收行政效率的低下正如罗伊·罗哈德所指出的:“在非操纵的融资交易中,很难找出可供对比的数据,公允交易法的主观性也很强,这样就给纳税人带来了好多不确定性因此,没有哪一个国家仅仅依靠公允交易原那么去操纵资本弱化[3] 三、我国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矩 我国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矩为安好港规矩模式,即固定比率法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采纳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构建安好港模式的概括法律规矩,目前尚未完全明确结合国外实施资本弱化税制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以安好港规矩为主,公允交易规矩为辅的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规矩模式如前所述,安好港规矩客观性强、通明度高、认定标准明确,是目前实行资本弱化规矩国家所普遍采用的模式,但由于安好港规矩对某些特殊商业处境缺乏生动性,可能使调整后的应税所得展现不公允的现象,而公允交易规矩那么能弥补这一缺陷,从而使防范资本弱化的法律规矩更加完善,既能表达社会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又能表达社会公允、养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安好港规矩模式的分析与考量 1.安好港规矩的适用对象和标准 大多数实行资本弱化税制的国家都规定,贷款供给人为公司股东时,其所供给的贷款才计入贷款资本金,以此来确定是否超过安好港界限与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如无关联关系的银行)供给的贷款,无论其数额多大都不能适用资本弱化规矩由于资本弱化规矩仅是防止企业避税的法律手段,该手段不能阻力企业正常的市场融资活动只有当控股股东与所操纵企业的资本和融资关系明显不协调时,才能适用安好港规矩因此,安好港规矩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关联方,非关联方不适用安好港规矩。
至于关联方是指非居民投资方还是居民投资方,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多数国家规定资本弱化税制仅适用于非居民投资方,即只有当非居民投资方投资于本国企业的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