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效力.pdf
4页第 1 页共 4 页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效力一、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属书面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数据电文属书面形式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二、数据电文的证据形态——电子数据由于数据电文的载体、 传送方式、 存储形式等与传统的书证有很大的区别,因此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在书证、物证等七种证据类型之外,新增一个证据种类,即“电子数据”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 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 微博客、 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三、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一)具备要约和承诺两大要件,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买方向卖方发送一封订货邮件,载明了订货数量、单价等内容,即表示买方向卖方发出了第 2 页共 4 页要约承诺是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卖方收到订货邮件后,同意以邮件载明的订货数量、 单价等将货物出售给卖方, 并通过邮件形式回复买方,即完成承诺,承诺到达买方,则合同成立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十四条【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 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该数据电文进 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二十一条【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 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 规定。
第三十三条【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 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 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条文释义: 采用信件、 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 当事人可以在要约或者承诺中 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 合同以最后签订的确认书为成立一方当事人在承诺生 效后(即合同成立后)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如果对方不表示同意,不影响已 经成立的合同的效力 按照本条规定, 在合同成立后,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签订 确认书的要求,对合同的成立不产生任何影响二)数据电文中具备合同成立的必备内容《合同法》第十二条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其中合同主体(当事人) 、标的、数量、价款系可能影响合同成立与否的必备条款如果数据电文中未对上述必备内容达成一致约定,可能导致合同未成立如果数据电文中未明确合同主体,将直接影响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法律依据: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 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第 3 页共 4 页(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四、数据电文系订立合同的有效形式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与当面协商签订书面合同一样,都具有法律效力,判断数据电文合同是否有效也与书面合同一致法律依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 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 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五、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要根据《电子签名法》 的相关规定办理《电子签名法》第二章对数据电文的形式、保存、发送、收讫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相比之下,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最好通过电子邮件办理,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短信等在完整性、保存等问题上都不如电子邮件法律依据: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 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 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第九条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第 4 页共 4 页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