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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页论黄白籍、土断及其有关问题 万绳楠 自东晋以迄南朝,出现所谓黄籍与白籍,黄案与白案,选案黄纸与白牒,白贼等名称解释不一,问 题充斥如黄籍与白籍:或谓土断后给白籍,则《晋令》何以说“郡国诸户口黄籍”?或谓土断后给黄籍, 则《通鉴》 胡三省注何以说: “今皆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也” ?或谓“白” 与自北南来的侨民有关,有“侨” 的意义, 则白案、 白牒、 白贼之白, 又作何解释, 是否都与 “侨人” 有关?凡此种种,都在不明白南朝 “黄、 白”的含义引起本文旨在作一次考释,解决这些疑难 一、从咸和二年对户籍的整顿看土断 《南史》卷五十九《王僧孺传》有云: “先是,尚书令沈约以为晋咸和初,苏峻作乱,文籍无遗后起咸和二年,以至于宋,所书并皆详实, 并在下省左户曹前厢,谓之《晋籍》,有东、西二库此籍既并精详,实可宝惜,位宦高卑,皆可依案宋 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条征发既在此科,人奸互起,伪状巧籍,岁月滋广,以至于齐,患其不实,于是 东堂校籍,置郎、令、史以掌之 这是一段有关东晋社会经济史的极其重要的文字,未见前辈发掘这段文字告诉我们苏峻之乱,文籍 荡然无存 成帝咸和二年, 对户籍曾重加整理,经过这年整理的户籍,称为《晋籍》。
所书详实, 位宦高卑, 皆可依案从咸和二年(327年)起,到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450 年)止此籍沿用了一百二十四年之久 因为元嘉二十七年以七条征发,以致产生了“伪状巧籍”的问题齐时患其不实,不得不设官检校齐所 检校的,仍旧是东晋沿用下来的《晋籍》 抓住这条材料,参看其他材料,很多疑难问题,均可迎刃而解;很多不同见解,均可得到澄清 第一、黄、白籍问题 《南齐书》 卷三十四 《虞玩之传》 记齐高帝萧道成为校籍下过一道诏令,内中说到:“黄籍, 民之大纪, 国之治端自经民俗巧伪,为日已久,至乃窃注爵位,盗易年月,,, 编户齐家,少不如此这段话是与 《南史· 王僧孺传》 的话相衔接的 在《王僧孺传》 中,齐所校为 《晋籍》,在这段话中, 齐所校为 “黄籍” 黄籍就是晋籍是晋和南朝包括有爵位的士人和无爵位的庶民在内的、“编户齐家”的、统一的户籍 再看《太平御览》卷六O 六《文部》二二《札》所引《晋令》之言:“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 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这也告诉我们晋籍是黄籍,籍中包括“已在官役”的人户,即属于役门的庶民 之户《晋令》只是未讲它还包括位宦高卑皆可依案的士族罢了 如此说来,新《辞海》说的“黄籍多为官吏地主等免役户”,显然错了。
明白了黄籍是晋与南朝包括士庶在内的编户齐家的统一的户籍,也就可以明白白籍的性质 《晋书》卷七十五《范宁传》说到过黄、白籍的分别传中记范宁的话说: 古者分土割境,以益百姓之心圣王作制,籍无黄、白之别昔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返之期, 故许其挟注本郡自汝渐久,人安其业,丘珑坟柏,皆已成行,虽无本邦之名,而有安士之实今宜正其 封疆,以土断人户,明考课之科,修闾伍之法难者必曰:“人各有桑梓,俗各有南北,一朝属户,长为人 隶,君子则有土风之慨,小人则怀下役之虑 根据范宁的说法,户籍本来无黄、白之别,郡国诸户口,统统是黄籍这与上引材料所说一致因为 中原丧乱,北人包括“君子”、 “小人” (士、庶 ),自拔南奔,流寓江左江左曾为他们设置侨郡县以居之 起初,认为他们不久就可以返回北方,“故许其挟注本郡” 即在户籍上夹注原来北方的籍贯,从而产生了 所谓“白籍” 户籍因而有了黄、白之别黄籍为土著居民所持,白籍为北方来的士、庶所持,即“侨人” 所持在这个意义上,白籍可谓之“侨籍”凡持白籍的,因被认为是暂时侨居南方,故不编入侨居地闾伍 之中,不须向国家交税服役要改变这种情况,只有“土断” 如此说来,新《辞海》说的“白籍多为劳动人民,负担赋税和兵役”,又错了。
第二、土断问题 目前谈土断,都从成帝咸康七年(341 年)的“实编户,王公已下皆正土断白籍”谈起这是因袭《资治 通鉴》因为《通鉴》即从这次土断记起而解释,又都根据胡三省注:“时王公庶人多自北来,侨寓江左, 今皆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也我只见过一篇文章对“著之白籍”持异议,认为是“著之黄籍”惜乎此 文仍然是在谈咸康七年的土断,以致难以使人信服土断为著之于黄籍要弄清土断问题,我以为必须从咸 和土断着手这是东晋最早的一次土断如果不搞清楚这次土断,而纠缠于后来的咸康七年令文的解释, 就很难乃至不可能对土断下正确的定义 人们以为《陈书·高祖纪上》只有“咸和中土断”五字,因此这次土断是不可认识的其实材料不少, 问题在于是否全面占有,是否能将各条材料综合起来进行考察,互相发明 上引范宁的话告诉我们,土断含义有三:一为“属户”,即变侨人为土著人户,编入当地闾伍之中二 为画一户籍,即取消“许其挟注本郡”的白籍,恢复“籍无黄、白之别”的旧制,统一为黄籍三为“明 考课之科”,即取消侨人享有的免税免役特权,与土著人户一样纳税服役但有爵位的士族人户,可不服役 咸和土断是不是这样呢? 《南史·王僧孺传》的话,为我们提供了一把打开咸和土断王国之门的钥匙。
土断的中心意义是画一户籍《陈书·高祖纪上》说“咸和中土断”, 《南史·王僧孺传》说咸和二年, 整理出来一部包括士庶在内的统一的《晋籍》(黄籍 )这两件事其实是一件事《王僧孺传》说此年整理的 《晋籍》, “位宦高卑, 皆可依案”,且沿用到南朝 可见在这部 《晋籍》 中,包括了渡江南来位宦很高的“中 州士女” 《陈书·高祖纪上》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具体的例子那就是陈霸先的祖先丞相堟颖川陈康,被土 断为吴兴郡长城县人既然包括了渡江南来的王公以下的士族官吏,这部《晋籍》就是经过土断以后的包 括侨旧、士庶在内的全国统一的户籍而第一次咸和中土断的年代,也就可以确定为咸和二年了因为整 理户籍,必须和土断同时进行否则,无从整理为全国统一的《晋籍》 咸和二年经过土断整理出来的沿用到南朝的《晋籍》既是黄籍(见前 ),则土断便是取消白籍,画一为 黄籍范宁的话于此得到证实 从咸和二年整理出来的《晋籍》(黄籍 )沿用到南朝宋、齐时代来看,咸和土断是一次相当彻底的土断 按北方士庶大规模自拔南奔,在成帝咸和元年以前《晋书》卷十五《地理志下》 扬州条说到:“自中原乱离,遗黎南渡,并侨置牧司在广陵、丹徒南城,非旧土也及胡寇南侵,淮南 百姓皆渡江。
成帝初,苏峻、祖约为乱于江淮,胡寇又大至,百姓南渡者转多 ”这都是咸和元年以 前的事大批侨人,住在侨郡县中,持夹注北方原来籍贯的白籍,不交税,不服役,全部负担都落在土著 人户即持黄籍的人户身上,这对东晋的政治稳定和财政收支来说,都是个大问题土断以画一户籍,将侨 人纳入课户之中,势在必行苏峻之乱,文籍无存,只是个契机而已这次土断范围,包括咸和元年以前 所有渡江南来的北人在这以后,虽然仍有北人南来,但规模要小得多因为这个缘故,所以这次土断整 理出来的晋籍(黄籍 ),基本上定型,可以沿用下去 明白了咸和二年的土断,也就可以明白咸康七年的“实编户,王公已下皆正土断白籍”的意义了 自咸和二年 (327 年)到咸康七年 (341 年)是十四年 在这十四年中,未见流民大过江从令文本身来看, 着重的是“实编户”三字这实际是对咸和二年土断的一次核实当然,在检查中,发现还未土断、还未 改易白籍为黄籍的王公、庶人,是要土断的,要把他们的白籍改正为黄籍的这就是令文中“皆正土断白 籍”的含义正字与实编户的实字同义,即核实、质正之意 胡三省为什么会对咸康七年的含文,作出错误的解释呢?因为《通鉴》 没有记述咸和二年的土断,胡三 省不知道在咸康七年以前,已经有了一次土断,而且包括了王公以下的官吏在内。
他把咸康七年的“实编 户” ,当作了第一次土断,实字、 正字的含义本来是易解的,对他来说, 反而难解, 竟以“今皆以土著为断, 著之白籍”为释了胡注尚有“宋齐以下有黄籍”之言,表明他把晋籍(黄籍 )认为是白籍这又是一个错 误这个错误,说明胡三省对黄、白籍并未深入研究,我们岂能盲从? 咸康令文明白提到“王公以下”皆须质正土断和白籍的问题,又一次证明咸和二年的土断包括了中州 士女土断、画一户籍的目的,是要叫侨入纳税服役,士族既然是土断的对象,那么,他们在土断后,虽 可不必与庶人一样, “怀下役之虑” ,但必须交税孝武帝时,有“王公已下口税三解”之制〔l〕 王公要 交税,当然不是从孝武帝开始,而是从咸和二年第一次土断开始西晋有荫亲属之制,官吏和他们的亲属 多者九族,少者三世,都可以免税土断是对西晋税制的一次大改革从咸和二年第一次土断起,东晋官 吏及其亲属由可以免税的特权阶级,转化为纳税阶级土断的积极意义在此明乎此,再读《隋书·食货 志》所说:“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就可知是咸和二年土断 以前的情况,非整个东晋情况 咸和二年,丞相仍是王导他是土断的发明人。
二、白籍何时消亡,此后土断何指? 《晋书·范宁传》所记范宁的话,是对孝武帝说的从他的话中,可以看到孝武时期,仍有持白籍的 流寓江左的侨人自咸和二年到孝武太元年间,已经经过咸和二年的土断,咸康七年的“实编户”,哀帝兴 宁二年的庚戌土断何以仍有持白籍的侨人存在呢?细看有这样几种人仍持白籍 一是新来的侨人象孝武宁康年间,便有“上党百姓南渡”,孝武“侨立上党郡为四县,寄居芜湖 〔2〕这些新来的侨人,未经土断,自然保持侨人的身分,持白籍,不交税,不服役要改变这种情况,须 待安帝义熙九年的土断 二是“迁徙去来,公违土断”〔3〕的人们土断表明侨人将丧失免税免役特权在土断之日,侨人每 每夹带白籍,迁徙去来,逃避土断,成为不合法的侨人而新来的持白籍的合法侨人的存在,又给了这种 人逃避土断以极大的方便即使屡经土断与验实,也不可能消除这种“杂居流寓”(刘裕语 )的现象 三是特许不在断例的流人在义熙九年的土断令文中,我们可以读到“惟徐、充、青三州居晋陵者, 不在断例”的话〔4〕 这三州居住在晋陵郡中的人,持白籍,不交税服役,便被认为是合法的了可这三 州居住在晋陵的人,早来的已经经过咸和二年、咸康七年、兴宁二年的几次土断与阅实。
现在刘裕又特许 他们不在断例,等于承认这个地方的土断“渐用颓弛”的事实,正式、公开恢复他们的侨人身分刘裕这 样做,与北府集团的军人多是徐、充、青三州人,过江后住在鲁陵郡有关,其结果是使一部分北方来的流 民,超然独立于土断之外,合法地保持住了侨人的身分和证明侨人身分的白籍 白籍是要消亡的,但它的消亡要到北人停止或基本停止南流、侨邦全部罢除、白籍被认为是不合法的 户籍之时这个时候的到来在南齐永明初,最后界限在梁天监元年 土断在东晋是反复地进行的,总的趋势是侨人、白籍、侨郡县在不断地减少到南齐时,我们可以看 到两个同时存在又相互关连的现象 一个是大力进行土断,罢除侨邦 宋时流人的南来和侨郡县的设置,基本终止 齐时转入了朝廷与地方协力进行土断与罢除侨邦的阶段 《南齐书》卷二十四《柳世隆传》记载: 上(齐高 )欲土断江北,又敕世隆曰:“吕安国近在西,土断郢、司二境上杂民,大佳,民殆无惊恐近 又令垣像州 (垣崇祖 )断其境内,商得崇祖启事,已行竞,近无云云,殊称前代旧意卿视兖部中可行此事 不?若无所扰,春便就手也 吕安国土断郢、司二州,垣崇祖土断豫州,柳世隆土断兖州,把所有杂居流寓的人(杂民 ),都包括在 土断范围之内。
易言之,无论是不是南来的北人,无论有没有白籍在手,凡是杂居流离的,一律土断为当 地的人户,持黄籍,交税服役齐高说吕安国、垣崇祖土断得很好,也就是很彻底,很全面 《南齐书》卷十四《州郡志上》南兖州条又记: 永明元年,刺史柳世隆奏:“尚书符下土断条格,并省侨郡县凡诸流寓,本无定憩,十家五落,各自 星处一县之民,散在州境,西至淮畔,东届海隅今专罢侨邦,不省荒邑,杂居舛止,与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