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语言大学社团管理细则.docx
19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北京语言大学社团管理细则 北 京 语 言 大 学 学 生 社 团 管 理 条 例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繁华校内文化生活,结合我校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北京语言大学学生社团〔下列简称社团〕是由我校在籍在读全日制本科生、讨论生自愿组成的大众性学生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我校各级共青团组织作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层组织,我校讨论生会、学生会、班级委员会作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基层组织,不属于学生社团 第三条 社团必需恪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校规校纪,不得反驳宪法决定的根本原那么,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平安和民族的团结,不得伤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道德风气 第四条 学生社团应以丰盛校内文化生活、弘扬校内文化主旋律为基本宗旨,根据自我教导、自我管理、自我效劳的要求,利用课余时间发明性地开展理论教导、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活动,突出思想性、学术性、学问性、趣味性,提高大学生综合素养,为同学的全面成长成才效劳 第五条 学生社团采取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和活动审批的管理方法。
校团委是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注册、管理机关 第二章 社团申请成立、登记、 注册 第六条 社团成立必需经校团委批准,未经批准成立的社团为非法社团,将予以取缔,不允许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社团组织 第七条 我校在籍在读全日制本科生或讨论生,能自觉恪守学校相关规定者,均可发起成立学生社团 第八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由 10 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 〔二〕 学生社团必需要有指导教师并得到其同意,指导教师应是学校 正式教职员工; 〔三〕 有发起人和筹备负责人负责详细的筹备工作; 〔四〕 有学生社团章程草案; 〔五〕 学生社团应冠以"北京语言大学学生 XX 协会'字样; 〔六〕 合乎校内文化建立的须要; 第九条 下列状况不得批准成立学生社团: 〔一〕 与已登记的学生社团一样或相像的学生社团; 〔二〕 发起人受过校纪处罚的; 〔四〕 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 批准成立期限届满,参与社团的人数没有超过 20 人的; 〔六〕 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合乎校内文化建立要求的; 〔七〕 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从属机构的; 第十条 学生社团发起人负责填写《北京语言大学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登记表》,并向校团委提供下列材料: 〔一〕 筹备申请书; 〔二〕 指导老师意见; 〔三〕 拟创办社团的章程〔或草案〕; 〔四〕 社团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名单及根本状况; 〔五〕 校团委或申请人认为需特别表明的其他状况;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 学生社团的名称; 〔二〕 学生社团的宗旨、定位、主要任务和活动内容; 〔三〕 会员资历及其权利、义务; 〔四〕 民主的组织管理程序,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 会长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 〔六〕 财务管理程序; 〔七〕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 其他须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校团委自收到本条例第十条所列所有有效文件之日起两周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核,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确定;不批准的,应向发起人表明理由,未被批准的,本学期内不准再次申请 第十三条 经校团委初步审查同意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自校团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两周内召集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报校团委审核批准正式成立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注册时间为每学期正式开学后的第一个月,一个月内不注册的社团不得再进行任何活动,并视为自动撤销注册时必需提供下列材料; 上学期社团的工作总结; 上学期社团的财务结算报告及物品清单; 社团变更状况; 本学期的工作打算; 全体会员名单; 〔六〕 上述材料经审核合格后,由校团委予以注册; 第十五条 各社团原那么上应于学校团委社团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在校园统一招收新会员,假设需独自招收新会员,须提前一周向校团委申请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员 第十六条 凡我校正式注册的在读全日制本科生和讨论生,成认某一学生社团的章程,情愿参与某一学生社团的活动,并恪守相关规定,均可申请加入某学生社团,同时也有权退出该学生社团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是: 〔一〕 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二〕 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倡议和质询; 〔三〕 在学生社团内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 根据章程担任学生社团职务的权利; 〔五〕 对学生社团负责人及成员违背本方法及有关规定、伤害集体、成员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挂靠单位、校团委及有关部门检举的权利; 〔六〕 对所在学生社团建立进展的批判权和倡议权;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员的义务是: 〔一〕 恪守学生社团章程及内部制度; 〔二〕 承受学生社团的定期注册,并缴纳会费; 〔三〕 执行学生社团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四〕 参与学生社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各学生社团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状况设置组织机构,详细设置状况和重大变更应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该学生社团全体成员组成,是该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全 体成员大会每学期应最少召开一次,学生社团成员大会依照本方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学生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学生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确定; 〔四〕修改学生社团章程; 〔五〕监视学生社团财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包括社〔会〕长、副社〔会〕长社团负责人由全体大会选出,并报校团委审核批准,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必需从本学生社团成员中酝酿,经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选举后产生; 〔二〕 成为本学生社团会员半年以上,并常常参与学生社团活动〔新成立的学生社团除外〕; 〔三〕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必需由本科二年级以上学生担任〔含大二〕; 〔四〕 担任会长的本科生必需征得院系员同意;担任会长的讨论生必需征得导师的同意,且必需要由院系党总支〔分党委〕出具政审意见; 〔五〕 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需参与社团部举办的学生社团负责人上岗培训并获得相应资历认证前方可上岗,并填写学生社团负责人档案进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状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 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党、团、行政处罚的; 〔二〕 曾因违背有关规定,被管理部门罢职的学生社团负责人和被责令解散的学生社团负责人; 〔三〕 上学年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的; 〔四〕 本科生学生社团负责人的学习成果或综合测评排名在本班后三分之一; 〔五〕 正在担任其他学生社团负责人的; 〔六〕 其他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责任是: 〔一〕 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 恪守《北京语言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有关管理规定; 〔三〕 恪守本社团章程,维护本学生社团的权益; 〔四〕 维护学生社团成员的权益,在活动中保证成员的人身平安; 〔五〕 对本学生社团活动的组织、平安和合法性负责; 〔六〕 对本学生社团财物管理情况负责; 第五章 学生社团日常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活动必需体现社团宗旨,奉行公开原那么,经校团委审批后在课余时间开展。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举办的全部活动必需经过指导教师同意后,于活动开场前两周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必需表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参加人员及经费预算等,特殊要注明有无校外个人和组织参加,同时附带指导老师的书面意见,经校团委批准前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在活动完结后一周内,社团必需把具体的活动总结〔文字、照片、影音资料等〕、财务报告以及活动平安状况送到校团委,承受审查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必需报校团委审核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需合乎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需由校团委审查通过校团委有权对违背本方法的学生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开办网站和 BBS 系统,必需恪守国家和学校的网络管理规定,校团委有权对违背本方法的学生网站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以下日常活动必需经指导老师、校团委严格审查同意前方可进行: 〔一〕 学生社团应邀以团体会员名义加入校外、境外组织; 〔二〕 学生社团参与国际性会议,必需向指导教师和校团委申报会议的主要议题、论文摘要、组织单位的政治背景; 〔三〕 接待境外组织和个人访问; 〔四〕 与校外团体、单位、个人联合举办的各种活动,以及从校外邀请的讲座、报告活动等; 〔五〕 有我校外籍老师或留学生参与的,以及其他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与的活动; 〔六〕 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开展的活动; 〔七〕 大众性集会和活动〔包括各类沙龙、放映电影等〕; 〔八〕 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 〔九〕 波及宗教、民族等问题的活动; 〔十〕 可能会影响社团成员人身平安的活动; 〔十一〕 其他有关学习秩序的重点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举办校园活动,必需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学生社团举办跨校活动,经校团委初步审查后,报北京市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举办波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或跨组织的活动,必需顺从学校的统一支配 第三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和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平安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除因社团参与学校指定的大型活动和社会重大活动,校外重大竞赛,并经团委批准外,社团成员在与教学打算支配的课程发生冲突时,一律不得请假因擅自参与本社团活动而不上课者,按旷课论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定期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功效显著的学生社团活动、工作杰出的学生社团负责人、主动参加学生社团的学生、成果突出的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和工作人员赋予表彰和嘉奖详细方法由校团委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凡由校团委批准的活动,社团成员由于在外活动而造成人 身及财产损失,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而未经校团委批准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学校概不负责,并查究社团负责人和相应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全部社团一律不许以任何方式为校外任何经营性单位进行宣扬和介绍,凡违背者将查究社团组织者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全部社团一律不许与校外任何团体寻求或签订协议,承受赞助,凡违背者将查究社团组织者的责任。
第六章 社团的活动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开展营利性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学校拨款、成员会费缴纳以及承受嘉奖等,学校拨付的学生社团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有特色、有影响的学生社团活动,社团财务管理必需恪守学校的财务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自成立时起即应建设财务收支账目,并由特地人员负责社团负责人不能兼任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