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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诉讼主体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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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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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诉讼主体问题  由于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流转,借贷是习以为常的事情,今日要说到的就是债权转让诉讼主体问题,债权债务转让的种类有哪些?债权转让诉讼主体变更的问题假如遇到这样的事务,而又对其不太清晰,可以阅读下面文章,找律师我就债权转让诉讼主体问题做了具体的解析  一、债权债务转移引起的诉讼主体变更  债的权利主体是债权人,债的义务主体是债务人债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就可能引起民事诉讼,作为债务人在民事诉讼中成为当事人既顺理成章,也符合法律规定然而,当债权债务转移以后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前文我们简述了债权债务转移的种类、方式以及成立要件,这是基于合同法的规定,对债权债务转移成立的基本要求,也是债的当事人在转移债权债务时必需履行的法律手续所以,⑴在债权让与状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债权让与成立的关键假如未尽到通知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假如引起诉讼,原债权人才是适格当的诉讼主体⑵在债务担当状况下,债务人则必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后才能退出债的关系,否则引起诉讼,原债务人仍旧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⑶在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时分两种状况,法定的概括转移无须通知、同意,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的成为合同当事人,也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而意定的概括转移须经合同相对方同意后才能退出合同关系,从而解除诉讼上的主体资格,充其量也只是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  二、债权债务转移的种类  1、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就债权让与的性质而言,其实是债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表现这就要求处分人(债权人)必需享有处分权合同的当事人自然享有对合同权利的处分权,而在代理的状况下,代理人须事先取得处分的特殊授权或者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追认  2、债务担当  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担当合同,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债务担当该第三人叫作担当人就债务担当的性质,其实质则是债务人转嫁其义务的表现权利的实现依靠于义务的履行,义务的转嫁意味着对权利存在潜在的侵害所以,就债务的担当、要求必需履行严格的法律手续后才能产生其预期的法律效果  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所谓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权利义务的行为。

      由此不难看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实际包括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担当两个行为,但又不是这两个行为的简洁叠加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又包括意定概括转移和法定概括转移两种,意定概括转移即是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是基于当事人之间民事行为而产生的,而法定概括转移是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是基于法律的干脆规定而产生的  三、债权债务转移的方式及成立要件  无论是债权让与、债务担当还是债权债务概括转移都必需履行法律规定的肯定方式才能成立,从而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1、债权让与的方式及成立要件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债权让与采纳通知的方式,通知到达债务人即发生转让的效力至于如何通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采纳干脆、邮寄、口头送达任何一种方式,但无论何种方式都须以能够到达债务人为前提,且需收集相应的证明材料另外,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还规定了下列债权不得转让:(一)、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也就是说,在以上法律规定的三种状况下,即是债权人履行了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也不发生债权转移的法律效果。

        2、债务担当的方式及成立要件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该条仅规定了债务担当的一般情形,理论上称之为免责的债务担当所谓免责的债务担当,是指债务担当成立以后,担当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在此状况下,原建立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对履行实力的了解和信任基础上债的关系,因债务人的退出、担当人的进入而被打破,假如担当人没有足够的履行实力和信用时,债权人的利益必将受到影响,而这一切都是原于债务人和担当人的意思基于以上缘由,法律规定这种债务担当须经债权人同意,也就是说这种债务担当采纳的是同意主义,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担当,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至于债权人同意的方式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在默示的状况下,债权人应当具有向担当人恳求履行或者接受担当人履行的意思表示  另一种免责的债务担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达成合意,由该第三人担当债务人的债务合同法对此并未作出规定在这种状况下,债的担当是基于债权人的意思,自然就不存在再要求债权人同意的问题而对于债务人,担当人代其履行债务对其并无不利,其没有不同意的理由因此,这种状况下的债务担当,只要债权人和担当人达成合意即可生效。

        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方式及成立要件  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担当连带债务”这就是前文所说的意定概括转移和法定概括转移两种状况意定概括转移成立要件实行同意主义,即须经合同的相对方同意才能发生概括转移的效果意定概括转移成立后,合同原一方当事人退出合同关系,承受人进入合同关系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所谓法定概括转移,就是当出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状况时,其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需承继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无须通知、也无须征得相对方的同意  文章的内容仅供参考假如您在遇到相像问题时,在参考该文章之余可以联系我们找律师的律师进行法律询问,这样会得到更加专业的解答,希望该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  :  无效合同的债权转让是怎样的  产权债权转让的要件是什么  债权转让收益计算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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