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布丹的主权学说.docx
6页试论布丹的主权学说一、布丹提出主权学说的时代背景 布丹是法国著名的早期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16 世纪的欧洲 正在分裂为各个民族国家这一时期“正处在两个过程的十字路口:一个是打碎封建制的结 构,从而建立巨大的领土意义上、管理意义上、殖民意义上的国家;而另一个过程则是随着 宗教改革和反宗教改革掀起的完全不同运动,使人获得永恒的拯救,得到精神上的统治和引 导”此时,有关主权的思想也不断涌出较为完整和系统的论述关于“主权”的第一人一般 都追溯至法国思想家布丹的著作,尤其是于1577年出版的《国家论六卷》16 世纪的法国 封建的生产关系仍占统治地位,但新兴的市民资产阶级已经发展起来,资本原始积累也已经 开始,思想文化则为罗马天主教会主导政治上,法国建立了统一的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国 家,但贵族割据势力的存在,仍使民族国家面临分裂的危机各地的国王由于受到贵族(包 括不同层级的封建领主)、教皇领导的跨国性教会、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以至城市新兴商人 阶级等各方面政治力量的抗衡,权力十分有限新兴的资产阶级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进一 步强化王权,加强专制制度,压制贵族和对抗教会势力,维护法兰西民族国家的统一,同时, 中世纪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组织的有效性几乎完全局限于本乡本土。
这种地方性的经济和政治 组织显然不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布丹的主权学说正是这一要求的集中反映二、布丹的主权学说 主权这一词最早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但是真正全面阐述主权精义的第一人是法国思 想家布丹布丹在《国家论》第一卷第八章专门论述了“主权的原理”,至此,主权的概念成 为西方政治学正统学派理论的中心一)从主权的涵义上看 布丹认为主权本身不是目的,是国家主要的标志,是国家用以达成各种目的的工具, 是对公民和臣民的不受法律限止的最高权力他把主权定义为“超乎于公民和臣民之上不受 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掌握主权的人叫主权者就如同一艘船,当支撑船舷的船首和船尾 以及船桥被除掉时,就会变得毫无意义的木板,国家倘缺乏主权则如一盘散沙,人民则如乌 合之众因此主权是国家真正的基石、核心,他把取得公民身份规定为对主权者的服从,并 明确界定国家的概念就是主权和臣民主权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 权力主权是把国家与其他社团区分开来的基本标志二)从主权的内容上来看布丹认为主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它至少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 1,立法权 即法律制定权,主权上一切法律惟一的渊源,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主权者就是立法 者,一切臣民都不能参与立法。
布丹特别强调立法权的重要地位,它是“最高君主首要的也 是主要的标志”,他认为君主享有主权,君主的行为不对人民负责也不受法律的约束,主权 者最重要的任务是制定法律,君主是主权者,当然也就是立法者2,宣布战争、缔结合约的权力 即宣战讲和权,主权者对外是否宣布战争或者缔结合约讲和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3,任命官吏权特别是高级军官的任免权 主权者课凭借最高权力任命各级官吏,被委托人不能叫做主权者,因为委托人仍有权收 回这部分权力布丹认为行政官员行使的权力是由主权者授予的,所有宗教团体、商业机构 和市政机构的权力甚至等级的特权也来源于主权者的意志,因为主权者的批准而存在4,最高裁判权 主权者有权力行使最高的裁判权5,豁免权 属于最高裁判权的一部分6,有关忠节、服从的权力 也称接收忠诚与官吏就职时之宣誓权臣民有效忠服从主权 者的义务,没有主权者的同意臣民绝对不能解除这种权力7,铸币权主权者拥有铸造货币的权力8,度量衡的选定权9,课税权 布丹认为由于神法和自然法的限定,主权者如不得到各等级的同意无权随意 征收捐税由此可见,布丹的主权是对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三)从主权的性质上看布丹所谓的主权是一种绝对、永久、不可分,而且必须由一个人或一个机构掌握的权 力。
换句话说布丹的主权有三个特性:绝对性、永久性、不可分割性1,主权的绝对性它是指地位最高不受限制,但它的最高地位仅限于法国国境之内,一国之内只有一个主 权;其不受限制是指不受任何人的限制,也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主权的绝对性表现在两个 方面:(1)法律是由主权创造出来的,主权最主要的功能在于制定法律,主权者就是法律的 制定者,主权者的意志就是法律的终极来源,(2)主权不受法律的约束,它既不受前人制定 的法律的限制,又不受主权者自己制定的法律限制主权者的意志是完全自由的,即使主权 者自愿受制于法律,也是不合理的布丹说:“君主无论如何不能受自己的法律命令限制, 教皇不能自己限制自己,同理,主权者也不能自己约束自己,即使他自己愿意也是不可以的2,主权的永久性 其有两层含义:首先,国家永远有主权,主权者会死亡,但是国家的主权始终自然延续其 次,主权者不能是委托或临时性的职务,应有永久性3,主权的不可分割性它是指主权的完整性一国之内的主权只能完整地存在于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手中, 决不能分散为几个部分,主权的不可分割性是布丹主权论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他反对亚里 士多德的混合政体,不主张把主权分给君主、贵族和平民。
由此可见,布丹的主权学说已经 揭示了国家主权的重要属性四)布丹主权的限制因素 布丹认为主权者的权力虽然广泛,但是不是全能的,它要受到若干必要的限制1 ,主权者受制于神法和自然法布丹说:“国家只是上帝所建立的自然秩序中的一环, 国家无法超出自然秩序的规范布丹认为,神法和自然法既然具有具体的内容,必然也有 真实的制裁力量,它们加诸主权者的限制也是极其现实的布丹所说的主权最高,是在国家 秩序范围内的最高,一旦超出这个范围,主权者不仅不是最高的,而且难逃上帝的最终裁决2,主权者必须遵守与人民订立的契约契约的性质与法律不同,布丹认为法律出自主 权者单方的自由意志,主权者可以任意加以修改、废弃或另立新法;而契约出自主权者和属 民双方相互的同意,因此双方都必须遵守在契约关系中君主并不比人民拥有更大的特权3,保障家庭的私有财产是自然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布丹认为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 犯的,主权者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强夺他人的财产,也不能随意地分给别人财产,否则, 他就剥夺了家庭的天赋权力,这无异于摧毁家庭,最终也就摧毁了国家,因为家庭是国家最 基本的单位4,布丹认为主权者也不能违背国家的根本法布丹把根本法称为“撒利法”这是撒利族 的传统习惯法。
他认为君主不能废止或改变根本法,因为它同主权本身是联结在一起的,是 国家的基础布丹主权论是为王权的巩固和扩张提供思想上的依据故,这种早期的关于主权的的 观点便集中于关注如何在一个地域范围内去分析其政治权力的架构,并研究如何集中政治权 力和这种集中作理论上的辩护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为了避免困扰民生的武装冲突,为了给 人民创造一个和平和安全的环境,就必须有一个强大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即主权其为近 代欧洲民族国家体制的形成起了推动作用三、现实中的主权 现实中,十六世纪宗教改革运动开始后,欧洲的政治和社会经历了长时期的动荡不安, 宗教和政治的矛盾错综复杂,酿成无数纠纷和战乱1618-1648 年的“三十年战争” 更带来前 所未有的生灵涂炭在这情况下,越来越多人觉得布丹等人的主权论是有道理的于是,结 束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便成为近现代西方以主权国家为单位的国际秩序的 基础在当时,《和约》的效力并非如现代的联合国宪章适用于所有的国家,《和约》只适用 于“欧洲国家社会”,它并不适用欧洲国家以外的国家四、对布丹主权学说的简要评析 布丹的主权学说是布丹政治理论的核心内容,不仅对当时英法两国的思想产生了巨大的 影响,而且对当今的政治理论仍有直接影响。
他提出的权力衡量主权概念被霍布斯继承并作 了系统研究布丹对“主权”的设计,其初衷是为了结束战乱,建立和平的国际国内秩序,使 民族国家内部有一个最高的权威,它的权力集中在既定的中心,权力必须是绝对的、完整的、 无限的和不可分的而这种设计的提出,其最主要的一个前提就是民族国家的形成因此, “不论是哪一种观点,主权的观念都必须与国家的概念放在一起讨论,换言之,一个主权不 能天马行空的凭空出现,主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透过以国家为载体才能彰显出其意义”从 布丹关于主权的论述以及现实中《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对主权的认可,民族国家便有了合法 的使用垄断性暴力的权力,这些权力的拥有者当然地属于主权者而且,国家的概念也被推 广到政府机构、政治集团和民族的代表,主权国家的出现成为欧洲殖民主义扩张的必要工具 但是,布丹的主权论述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布丹仅论述主权的本质,却未回答主权如何成为 可能,其来源之基础何在?这一点成为在布丹之后的霍布斯、洛克等积极想回答的问题二 是布丹未指出主权在现实操作上需要依托而加以实践的载体是什么,是国家、政府还是其它 机制?这些载体的活动操作范围有多大,若不加以规范,将侵犯人们的生活权利,这也是 近代思想家所亟欲回答的问题。
换句话说,其一即主权的合法性来源,其二即在使用主权时 如何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设计出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去保护公民的权利,也即是主权的 如何应用问题后者其实在民族国家产生以前就已存在从柏拉图的哲学王、亚里士多德的 法治政体、波利比阿的混合政体、西塞罗的法治等,但是他们仅仅把权力当作一种既存的事 实,只是思考权力的如何应用,而并没有考虑权力的来源问题总之,布丹学说反映了中世 纪后期法国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既要求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又要求维护资产阶级 的财产权利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布丹的学说与同时代的尼.马基雅维利的学说, 被认为具有国家主义、专制主义的倾向16世纪法国政治思想家让•布丹提出的主权理论是近代国家学说形成的开端其思想受 思想启蒙运动的影响,希望建立一种绝对的权力以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建立维护民族和 国家利益的民族国家,并通过赋予主权者的绝对权力与地位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维护国家统一为此,他根据历史理性的方法系统地阐释了国家的起源以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问题, 第一次在西方政治哲学史上提出和使用主权概念来标示国家的性质,为近代西方国家主权学 说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受公元14世纪至公元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运动的影响,西方政治法 律思想呈现异常活跃的局面,而其中维护民族国家利益的绝对君主制理论重要代表人物之一 即为布丹。
让.布丹,法国著名的早期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其代 表作有《简明历史认识方法》和《国家论六卷》布丹公开声称,他撰写政治哲学著作《国家 论六卷》的目的就“在于加强国王的地位”在这里,布丹确立了国家权力整体至上的理论基 础,主权说是布丹对政治学的最大贡献,但这种观点也有其固有缺陷,以下论述即为阐明其 观点的主要内容一、主权论有力地支持了了新兴民族国家的建立的历史必然性15 世纪的欧洲尚处于罗马教皇的神权统治之下,教皇的神权统治形成一种世界主权,统 治着欧洲主要国家各国国王或者诸侯都要臣服于罗马教皇,这种体制使欧洲各国一片混乱,教 权与王权的明争暗斗、诸侯间的纷争割据、新旧教派间的冲突交织在一起一切矛盾的焦点都 集中于罗马教皇超国家的教权统治,政治统治者的权威极不巩固,几乎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 到后期,教会日益被置于王权控制之下根据1448 年和奥地利、1516 年和法国、1526 年和 西班牙签订的“和约”,教皇被迫向国家教会让出很大一部分权力在一系列新教国家中,统治 者取得了对教会事务的控制比如英国的亨利八世于1534 年宣布自己是英国教会的“首领” 在罗马教会和神圣罗马帝国走向衰微的同时,民族国家在欧洲开始形成和发展,这种此消彼长 的局势如同一枚硬币相互倚恃的两面。
在民族国家产生之前,欧洲有两种基本的政制类型,即 城市国家和帝国前者在意大利表现得最为典型,在那里有佛罗伦萨、威尼斯、热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