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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车古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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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33046079
  • 上传时间: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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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车古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社 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社由养殖户杨国珍、马建康、马秀花、马小君、 黎清山、马建平、马利刚发起并成立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车古养殖专 业合作社;本社于2012年6月27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车古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出 资24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杨国珍本社住所: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闫家乡车古村,邮政编码: 741504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 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业务范围:牛、羊养殖,收购,饲料,防疫,药品, 养殖管理,技术指导,信息服务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 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 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 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 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 余分配的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 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 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 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 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 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 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 生产经营活动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由杨国珍、马建康、马建平、马秀花、黎清山、马小君、马利刚从事牛、羊养殖生产经营,能 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 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农民在本社占100%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 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 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 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 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 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 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 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 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 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 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 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 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 社的亏损;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 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 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 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 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2个月内退还记载在 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 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 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 的条件的,在2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 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 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 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 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 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 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 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 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长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决 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 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A)审议批准 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 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 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 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 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五十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 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 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两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 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 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 会提议;(三)理事会提议;理事长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 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 或者监事会在1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 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 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 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 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 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 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 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3名成员组成, 设理事长1人。

      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或者理 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 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 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 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 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 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 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 项(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 术人员;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 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 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和3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 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第二十七条 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行监事列席 理事会会议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 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 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 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 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 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 易量(额)情况;卸任理事须待卸任1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 执行监事召集成员大会,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 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第二十九条 成员大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成员大会会 议须有全体成员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同意方能生效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 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 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 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 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第三十一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 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 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 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 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一月十日财务 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三十五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 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 记账,分别核算第三十六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 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 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 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二) 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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