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态移民政策.docx
5页生态移民政策吴忠新闻网 发布时间: 2013-04-19 18:15 字体: [大][ 中][ 小] 一、 搬迁政策1、 “十二五”期间,全自治区计划移民 35 万人,其中自治区下达吴忠市移民任务为16112 户 7.23 万人,涉及到我市五个县(市、区) 规划县内安置移民 3840 户 1.53 万人,县外移民 12272 户 5.7 万人移民来自我市同心县和固原市原州区2、 “十二五”生态移民规划确定的移民户籍界定时间点为 2009 年 12 月 31 日禁止违规分户3、搬迁实施期限为 2011-2015 年二、住房政策4、生态移民每户 54 平方米的住房建房自筹资金每户一律按 1.28 万元标准由迁出县(区)负责收缴,不得减免和加收生态移民住房产权归移民所有,十年内不得出租、转让原户籍住房拆除5、劳务移民周转房面积每户 50 平方米劳务移民 5 年内享有周转房廉租权,5 年后自愿核转原户籍、拆除迁出区原住房及附属设施、解除原土地承包合同者,迁入县(区)政府根据自治区劳务移民相关政策,帮助解决住房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6、严禁移民非法转让土地和房层,对擅自转让土地和住房的,要严肃查处,坚决纠正。
凡已提供的生态移民住房和劳务移民周转房,一年内没有使用或私自转租的,当地政府要及时收回并予以处罚7、移民在迁出区退回的土地、房屋,迁出地政府要及时收回、拆除,确保恢复生态8、对鳏寡孤独及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按照有关社会保障政策在本县内敬老院安置9、对“一人一户”的移民家庭采用多种途径在县内解决10 、对 “三代多人 ”居住困难的家庭,由当地移民办出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经移民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组织移民在庭院预留的空地上扩建住房,满足多代多人家庭居住需要对扩建住房后因有多个子女结婚,居住困难,确需分户占用宅基地新建住房的,由当地政府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宅基地管理办法依法审批在移民搬迁定居过程中,凡是优化住房布局、扩建住房、新建住房的筹资均由移民自筹自建三、土地政策11 、对生态移民、规模开发土地集中安置的,原则上人均安排 1 亩水浇地,支持户均发展 1 亩设施农业或 1 座(30㎡)高效养殖圈棚,收回原承包土地使用权;适度集中建房、改造原承包耕地安置的,有条件的支持户均发展 1 亩设施农业或 1 座高效养殖圈棚,土地承包关系不变12 、生态移民迁出区的土地收归国有,由属地县(区)加强管理,采取禁牧和封育措施,恢复林草植被,改善生态环境。
13 、迁入区开发分配的土地,以村为单位,全部确认为农民集体所有14 、对劳务移民,在城市的工业园区安置的,原则上不安排耕地15 、建立健全移民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允许移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16 、县外安置的生态移民在搬迁时,迁出区要以公告的形式对搬迁移民的原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予以废止17 、允许移民在搬迁当年耕种,但年底必须收回生态移民搬迁定居一个月内,要结合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将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四、产业政策18 、日光温室每亩补助 15000 元,大中拱棚每亩补助 10000 元;设施养殖圈棚每座补助 10000 元,小型铡草机每台补助 200 元对覆膜种植马铃薯、西甜瓜的每亩补助地膜费 60 元对种植枣树、枸杞等特色优势经济林的,每亩补助种苗费 120 元市、县(市、区)对特色产业、奶牛托管、土地流转给予补助19 、对于自主创业的移民,享受各地、各级出台的全民创业优惠政策,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并提高担保贷款额度上限20 、对粮食主产区(引黄灌区和扬黄灌区)种粮农民实施粮食直接补贴按照种粮农民承包耕种的耕地面积,每亩补贴 15 元。
21 、良种补贴的范围是各县(区)及国营农场种植的小麦、小稻和玉米补贴标准为小麦、玉米每亩 10 元,水稻每亩 15 元在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实施马铃薯原种基地建设补助,原种基地每亩 100 元,一级种基地每亩 100 元22 、每头奶牛补贴冻精 2 支,每支 15 元;每头肉牛补贴冻精 2 支,每支 5 元;每头能繁母猪每胎补助 2 份精液,每份 10 元;绵羊种公羊每只补贴 800 元23 、依据农民(农工)承包的耕地面积,水地每亩补贴 57 元,旱地每亩补贴 16元24 、对 12 个大类、36 个品种的 4224 种农机具实行定额补贴,补贴不超过农机具销售价的 30%,继续对玉米收获机具、马铃薯种植和收获机具实行 20%累加补贴25 、在盐池、同心、红寺堡区等地,新增基础母牛每头补助 700 元,前两年每头每年补助 200 元,第三年补助 300 元对成效突出的肉牛养殖示范村补助 10 万元26 、能繁母猪、温棚(大中拱棚) 、小麦、水稻、玉米、油葵、压砂西瓜、脱水蔬菜、番茄、苹果、葡萄、枸杞、红枣等险种,财政补贴保费的 80%,农户承担保费的20%;奶牛、肉牛基础母牛、肉羊种羊、基础母羊等险种,财政补贴保费的 75%,农户承担保费的 25%。
27 、全区所有收费公路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五、教育培训政策28 、移民子女初中毕业未考入高中、高中毕业未考入大学的,可在职业院校免费享受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其中:进入中职学校学习的每生每年补助学费、生活费 3500元;进入高职院校学习的每生每年补助生活费 3000 元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子女“两后”毕业生全部享受中考、高考山区照顾政策29 、移民均享受免费获得就业技能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的机会培训学校和培训机构的费用以及移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考核费用将有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和就业援助工程培训每人补贴 700---2500 元,职业技能鉴定每人补贴 300 元 30 、参加新型农民培训,人均补助 100 元农民工到区内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和鉴定,分别给予 300 元和 250 元的补贴六、惠农政策31 、移民享受自治区出台的各类优势特色产业扶持优惠政策,享受迁入地的各项支农惠农补贴政策调整直补政策,将种粮、良种、农资、农机等直接补贴覆盖生态移民新村,按扬黄灌区现行补贴标准执行 32 、村级扶贫互助资金优先覆盖生态移民新村,对于入股困难户可实行增股。
500户以下的新村投放 50 万元,500 户以上的新村投放 100 万元,1000 户以上的新村投放200 万元的扶贫互助资金33 、对经济困难、现阶段确实无力缴纳建房自筹资金的特困户,经自治区移民局审核,迁出县(区)政府向财政借款先行垫付34 、对搬迁到生态移民区定居,属于优抚对象的特困低保家庭,自治区民政厅一次性给予每户 1 万元的建房补助35 、对搬迁定居户因临时性、突发性灾难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自治区民政厅根据困难程度给予 500——3000 元的临时生活补助36 生态移民(含劳务移民)搬迁后,继续享受在原籍的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补助政策37 、生态移民搬迁后的前两年,给予每户每年 1000 元的取暖费和水费补助38 、为移民每户配备 1 台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灶,每户自筹 200 元 39 、对移民新区有创业愿意的个人或经济组织,按照“ 五办四通”的要求,优先办理工商执照40 、减免按国家规定由移民负担的居民住宅的供电入户费用七、生活政策41 、对迁出移民“ 四旁”林木和经果林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调整的山区耕地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中解决,具体标准由自治区林业局商财政厅研究制定。
严禁乱砍乱伐乱占迁出山区移民“四旁”林木和经果林八、户籍政策42 、不论是以往移民还是“十二五” 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均实行户随人走、不保留原户籍,户籍实行属地管理43 、各类移民办理户籍业务免收迁移证、户口簿工本费等一切行政性收费九、计生政策44 、县内移民执行当地生育政策其中,迁入前属农村居民迁入后身份未变更的,继续执行本地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适用城镇居民生育政策,但给予三年的生育过渡期县外移民执行迁入地生育政策县(外)移民迁入前属农村居民迁入后身份未变更的,继续执行迁入地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适用城镇居民生育政策,但给予三年的生育过渡期,在生育政策过渡期内,执行迁出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45 、迁入移民经迁入地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诊断,夫妻双方或有一方确实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46 、按照 《条列》规定,山区八县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而自愿少生一个或两个子女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农村育龄夫妇,或者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计划生育纯女户,有现居住地迁往山区八县以外且执行当地农村生育政策,自户口迁出之日起未超过三年的和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在生育政策过渡期内的,可以继承享受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有关规定。
47 、 “少生快富 ”工程两女户标准为 5000 元独生子女家庭女伤残补助每人每月 100元为农村独生子女和“少生快富”家庭 18 周岁以下 的所有子女提供 40 元意外、疾病事故、意外残疾、意外伤害医疗综合保险和 30 元因实施绝育手术直接导致的相关疾病、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或残疾、身故保险48 、 “少生快富 ”工程独生子女、纯女户实施提前进入奖励扶助制度,每户每年发放奖励资金 600 元;对按照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自愿少生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农村育龄夫妇,一次性奖励资金 3000 元十、用水政策49 、运用价格机制促进节水,鼓励节约用水生态移民新村生产用水核定成本水价不足 1 元/立方米的,按核定成本水价收取,超过 1 元/立方米的,暂按 1 元/ 立方米收取;生活用水核定成本水价不足 4 元/立方米的,按核定成本水价收取,超过 4 元/立方米的,暂按 4 元/立方米收取十一、保障政策50 、生态移民和劳务移民搬迁后,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等社会保障政策51 、移民在原住地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新农合补助、妇幼卫生“ 六免一救助” 、养老保险等政策不变,由迁出、迁入县(区)政府协作配合,做好转移接续工作,解除移民后顾之忧。
在生态移民安置过渡期,优先把移民特困户纳入当地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移民做到应保尽保52 、在生态移民搬迁定居整体核转户籍后的一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房产证以及养老、医疗、低保等社会关系的转交、核转等工作53 、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龄达到 60 周岁以上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农村居民,要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自治区财政对迁入川区的生态移民,仍然执行山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54 、凡搬迁到生态移民区定居且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 1350 元 的困难户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分类、分档施保 十二、宗教政策 55 、提倡不同教派合坊建寺,原则上一般一村建设一处清真寺,最多不超过两处,以减轻信教群众的经济负担;确实难以合坊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实际情况,按照迁入群众教派、门宦的分布情况和移民户数,分别规划宗教活动场所用地移民安置区宗教场所的建设一律由各县(市、区)宗教局、移民办提出建议,经市宗教局、移民办审核后,报自治区民委(宗教局)审批56 、生态移民村宗教场所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纳入总体规划,由迁入地政府负责建设,宗教场所主体建筑由信教群众自筹资金实施。
十三、财税政策 57 、移民享受全民创业税收、工商登记、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对于吸纳一定比例移民稳定就业的企业,地方税种和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适当减免对于自主创业的移民,享受各地、各级出台的全民创业优惠政策,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并提高担保贷款额度上限村级扶贫互助资金优先覆盖生态移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