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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土地基础知识教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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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g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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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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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讲内容框架:一、 学习前言二、 土地基础知识(一)1、 土地概念2、 土地的分类第一部分学习前言一、要全面了解土地估价师考试情况和特点1:11. 土地估价师考试大纲和课程特点从2006年考试开始,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只组织编写考试大纲,不再组织编写教材,即土地估价师考试没 有指定教材,给参加考试的同志带来诸多困难,这就是近年来土地估价师考试的基本特点2. 土地估价师考试题型、题量分布特点土地估价帅•资格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自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 续考试年度内有效从2006年以来,土地估价师考试分为五个科目:《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 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每年考试总分值为500分,10小 时的考试时间,其中各科目的考试特点如下表所示:课目总分考试时间题量题型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1001小时75判断、单选、多选、情景分析题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100一个半小时85判断、单选、多选、情景分析题土地估价实务基础100二个半小时60+2单选、多选、情景分析、计算题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100二个半小时2+3案例分析、报告判读题土地估价相关知识100二个半小时110判断、单选、多选、情景分析题3. 历年考试通过人数考试年度2006 年2007 年2008 年2009 年2010 年2011 年通过人数81213411460130914861944二、要全面熟悉土地估价师大纲,并以大纲为标准,搜集资料,全面学习鉴于土地估价师没有指定教材,我们在学习时,首要的任务就是钻研大纲。

      考试大纲是关于考试科目、题型 设置及知识点要求的指导性文件,是我们复习知识备考土地估价师的最权威依据因此,我们只有全面熟悉大纲, 特别是要重点关注2012年考试大纲变化情况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仍适用2010年考试大纲的内容及要求,但有稍微变化针对2012年《土地管理基 础与法规》考试大纲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 第二部分“土地管理知识”和新增法规政策中,具体变化是:1. 将“三、土地规划管理”,增加“城市总体规划的概念、目的、作用和内容及其与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关 系”,考试基本要求是“掌握”;2. 将“四、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调整为“四、耕地保护与土地整治”,并调整相应文字内容;3. “六、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中,(1) 调整为“六、建设用地供应与监管”,并调整相应文字内容;(2) 考试范围中增加以下内容%1 “2.土地收购储备”,考试基本要求是“了解”,其他题目序号顺延;%1 “M.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考试基本要求是“了解”附录一:参考资料”部分,增减内容包括:1. 增加以下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1)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1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 中共中央、国务院规范性文件%1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办发(2010) 10号】%1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 号】(3)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1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8号】%1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 34号】%1 《国十.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1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 204号】%1 《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 2号】%1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 63号】%1 《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廿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 47号】2. 增加以下技术规程和标准(1)《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3. 增加以下行业自律文件(1)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修订)的通知》【中估协发(2011) 15号】(2)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处罚复议程序规则〉(暂行)的通知》【中估协发〔2011) 16号】(3)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的通知》【中估协发(2011) 38号】(4)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报告评审规则〉的通知》【中估协发〔2012) 4号】(5) 《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估协发(2012) 12号】4. 去掉以下内容(1) 《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2)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3)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的通知》【中估协发〔2009) 35号】综上所述,我们应当依照考试大纲的具体要求,安排复习计划,有针对性的进行备考。

      同时我们一定要以考 试大纲要求为准,通过网络等途径杏找一些资料,更多地购买-•些书,只有过多地了解并掌握大纲要求的知 识,我们才能全面地掌握知识,巩固知识,才能在考试中得心应手,才能在考试中有收获三、学习《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要做到以下几个结合:(一)坚持做到积极备考与了解《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考试特点紧密结合1. 掌握客观性试题特点《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考试采取闭卷形式,其试题为客观性试题,完全采用标准 化考试方式标准化考试试题答案具有唯一性,试题量大,覆盖面广,能比较全血地考杏应试者对十•地管理基础 与法规知识的掌握情况;正因为实行标准化试题模式,能够统一评卷标准,实现考试公平;能够比较公正地测试 应考人员的理论掌握水平,并能较好地防止猜题、押题等弊端2. 掌握各类题型特点《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考试题型包括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情景分析题1) 判断题10道题,每题1分,共10分作答要求为:判断错误每题倒扣I分,最多扣至判断题总分为0考试作答建议:确实没有把握的选项,要坚决不选,确保得分2) 单项选择题40道题,每题1分,共40分作答要求为:有4个选项,旦只有1个选项是正确的,-般情况下,单选题不倒扣分。

      考试作答建议:对于没把握的选项,也要全答,不可不答,选择了就有得分的希望3) 多项选择题15道题,每题2分,共30分作答要求为:选错、多选不得分,不倒扣分;少选但选择正确的每选项得0. 5分考试作答建议:做题务必慎重,没把握的选项最好不选尽管不倒扣分,但是只要其中一项选择错误,则整 道试题不得分4) 情景分析题2道大题,10道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作答要求为:每小题有A、B、C、D四个备选项,其中至少有一个符合题意,选错、多选不得分,不倒扣分; 少选但选择正确的每选项得0. 5分考试作答建议:在情景分析题中,每道题可能为单项选择题,也可能是多项选择题对于单项选择题,即使 没把握的选项,也要全答,不可•不答;而对于多项选择题,没把握的选项最好不选至于如何分清属于单项选择 题,还是多项选择题?这就要求我们平时要多加训练二)坚持做到学习土地管理基础知识与学习法律、法规紧密结合从2006年考试开始,第一门课程《土地管理基础》更名为《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从近儿年考试来看,试 题中“法规”部分内容考试占到了 60%以上,I因此在学习中,我们在集中学习土地管理基础知识的同时,更应注 更对大纲要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管理调控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对于这此法规, 我们有条件的话,可以购买《土地估价法律法规实用手册》或《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新编》,也可 以根据大纲所附这些法规条目,从网上下载关键是我们要系统地看一遍,而对于《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建 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划拨用地目录》等部门规章,我们更应抽出时间,认真学习,全面掌握每一•条文的 内涵,I大1为这些内容不仅是考试的重点,也是“土地管理基础”知识的依据和基础因此,在学习《土地管理基 础》内容时,要结合具体条文,以加深理解,巩固知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坚持做到学习法律、法规与学习土地管理最新政策紧密结合近年来,凡是当年考试大纲的新增内容及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新变化内容,都是当年出题的里点和亮点因此,在系统学习法律、法规的同时,我们更应结合大纲要求,认真学习和掌握近两年,特别是最近一年国家出 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土地调控政策。

      近两年土地管理方面,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的法律: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 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②《土地复垦条 例》(国务院令第592号);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o3. 国土资源部出台的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 源部令第4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其中,《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主要内容为:(1)《征用土地公告办 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名称修改为“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下列规章有关规定中的“征用”修改 为“征收”①《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 十五条;③《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

      同时,要关注即将出台的规章或规范性义件:2011年10月国土资源部公布了《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2011年12月国土资源部公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4. 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的调控性文件: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办发(2011) 1号)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 号)进一步明确: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 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传的,免征营业税此规定包括个三个层次,即全额征收营业税、差额征收营业税、免征 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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