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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犯犯罪中止的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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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lis****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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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危险犯犯罪中止的认定 论危险犯犯罪中止的认定 【摘要】当前在国际范围内,用于判断危险犯犯罪中止的相关刑法理论所存在的争议性较大,众多学说层出不穷,如危险犯中止说、危险犯既遂说、实害犯中止说等,基于此种情况,学术界持续争论不休为了能够对危险犯犯罪中止问题进行阐述与分析,到达促进明确危险犯犯罪中止的目的,本文展开了相关论述,以期为行业提供一定借鉴 【关键词】危险犯 犯罪中止 犯罪过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有爆炸罪、纵火罪、易爆设备罪及投毒罪等都在理论上被称为危险犯,危险犯犯罪中止可以定义为,当行为人在行使成心犯罪时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主要强调“在行使犯罪时〞犯罪中止形态按照阶段可大致分为三种,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及完成阶段犯罪中止另外,按照时间性条件,危险犯犯罪中止分类也不尽相同 一、危险犯犯罪中止的相关概念 危险犯 危险犯顾名思义为能够引起客体出现实质性损害的主体危险状态这里的实质性损害与抽象性损害相对应,为刑法所评价与关注的范围当前我国刑法关于危险犯相关定义还存在不明确之处,局部认为只要行为人行使活动给客体的法益造成了危害性便可判定犯罪成立,这种观点主要强调行为人的实害性行为;另一局部人认为应将行为人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危害结果视为判断犯罪的标准,主要强调对犯罪结果的认证;另外,相关专家会以侵害法益状态视为判定犯罪处分的依据。

      如今,我国刑法所认同的是,当行为人引发了法律所规定的特定犯罪结果是判断犯罪的主要依据可以总结出,危险犯具有这样的特点,危险犯既遂客观存在,属于一种危险状态,这种危险状态与危险行为之间因果互生 犯罪中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为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主动采取措施阻值犯罪结果的产生或主动放弃犯罪的过程,是众多犯罪形态的一种 二、犯罪中止构成 首先,犯罪中止存在时间性成心犯罪与这一构成要素关系密切,并涉及整个动态过程,如犯罪意图的产生、预备、行使、结果产生,直到犯罪既遂之前,因此存在大致的时间段落及节点,换句话说,成心犯罪大致可分为假设干阶段,如预备、行使及行使犯罪后几个阶段,我们认为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特定的时间段中,这是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 其次,犯罪中止存在主动性危险犯犯罪中止十分强调行为人的主动性,这一点也可被称为犯罪中止彻底性,是行为人出于主观意愿自主放弃犯罪,具有犯罪中止本质属性在相关学者看来,判定犯罪是否完成、被迫停止还是主动停止不能只单纯考虑外界条件,而完全无视行为人的主观能动性行为人的犯罪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因此犯罪中止的意志产生也是有一定主动性的 最后,犯罪中止有效性。

      按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中止存在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两种情况,按照刑法主客观一致观点,前者中行为人在放弃本次犯罪的前提下,也放弃了永久的犯罪意图,存在彻底性,但事实上行为人放弃本次犯罪意图,不代表今后不再犯罪;后者强调行为人不仅要主动终止犯罪行为,还要继续阻止犯罪过程朝既遂转化 三、关于危险犯犯罪中止的相关学说评述 危险犯中止说 这种学说强调的是,“不管犯有何种罪,一旦具备出现犯罪结果可能性,行为人都具有发生犯罪结果的权利当行为人在行使犯罪行为过程中欲放弃犯罪意图,并采取一切措施制止犯罪结果的出现,那么他们的主观恶性便有效削减,所行使犯罪行为的客观危险性也被大大降低在处理这种案件时,可以判定为犯罪中止,这一方面符合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也十分有助于唤醒行为人的善性、降低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危险犯中止说更加侧重于对事实的强调,在适当的情况下鼓励行为人悔过自新 危险犯既遂说 相比于危险犯中止说,危险犯既遂说更加强调对于犯罪中止的否认,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过程包括犯罪中止,涉及预备、实施及既遂过程,而既遂与中止显然在时间性上是矛盾的,不能够相互转化在行为人犯罪过程中,只要构成法定危险状态便为既遂,而行为人危险犯罪之后所表现出的行为仅为悔罪态度,在不影响定罪的前提下,适当考虑量刑。

      根据这种观点,行为人已经符合既遂条件后便不能够定为犯罪中止,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犯罪过程整体性的否认,即视出现危险状态为犯罪过程的终结,同时将危险行为的消除认定排除在犯罪过程之外因此,假设犯罪行为止于既遂状态,便能够用危险犯既遂说来认定,反之这种观点便有失恰当 实害犯中止说 实害犯犯罪中止说强调的是,在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主动通过适当措施对危险状态进行进一步阻止或消除,到达防止实害结果出现的情况便可认定为实害犯中止根据刑法规定,实害犯中止应在犯罪过程中发生,且必须存在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这些条件缺一不可因此,实害犯中止在犯罪结果发生前都有可能发生,与犯罪种类无关 四、总结 总之,在危险状态发生之前,危险犯无论在犯罪预备、行使或行为完成过程中都可以自主放弃或阻止犯罪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中止当前,关于关于危险犯犯罪中止的相关学说评述有很多,如何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刑法及相关规定合理判定,并正确量刑定罪,从而到达降低及预防犯罪的目的,值得继续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1】周铭川.论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后能否成立中止犯[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21,. 【2】李涛. 论危险犯的“危险后中止〞[J].石河子大学学报,2021,. 【3】赵开年,黄维智,叶锐. 浅析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案[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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