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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意志自决之反身性的意志自由概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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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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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作为意志自决之反身性的意志自由概念伦理学不仅对人的行动进行评述, 还对行动背后的心理动机予以规范性评判当伦理学回答“我应当如何行动” 时, 它需要道德心理学作为支持, 考察那些派生行动的意识状况和意志状况其中尤以对后者的考察优先, 因为 “意志” 与行动的发生之间有更直接联系在讨论中, 意志是否可以选择或确立行动原则及方案, 意志如何选择或确立行动原则及方案, 以及意志能否严格遵循已被选择或确立的行动原则及方案, 乃是伦理学涉及意志问题的三个主要展开方向, 它们构成了关于 “意志自由” 、“实践理性” 以及 “意志软弱” 的研究因此, 对意志自由的研究是最基本的本文将通过分析意志自由的概念内涵, 梳理伦理学史上的几种典型论证方式, 回应现代决定论的若干挑战, 为 “意志自由” 提供一个理解框架一、 意志与自由意志自由之所以是个复杂的问题, 是因为无论 “意志” 或 “自由” 都需要详细的解释一般说来,论 作 为 意 志 自 决 之反 身 性 的 意 志 自 由 概 念李义天内容提要意志是行为者导向有意图行为的心理机能或精神功能, 它表现为行为者内心关于做某事的抉择, 通常被认为受行为者的自我决定因而是自由的。

      在思想史上, 古希腊的理性哲学、 基督教的神学体系、 德国观念论的启蒙哲学乃至后启蒙时代的存在主义哲学, 都曾为作为意志自决或意志自律的意志自由概念提供论证但是, 这些论证均无法彻底回避和消除决定论尤其是社会文化决定论的可能所以, 我们只能在一个广义的相容论框架内来考虑这个概念意志自由不在于意志自决, 而在于行为者总可以对自决或不自决的意志进行再度评判、 调控或修正, 予以相应的促进或阻止, 并提供意志诉求的其他可能意志自由是对意志自决的反思和反作用, 它应当在意志自决之反身性的意义上被理解关键词意志意志自由意志自决反身性决定论李义天, 中央编译局中国现实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100032清华大学高校德育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100084本文为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当代美德伦理学及其心理基础研究”(10CZX043) 阶段性成果 94哲学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15年第 5 期意志是指行为者导向有意图行为的心理机能或精神功能与 “意识” 相比,“意志” 是行为者关于 “欲求某事, 选择和决定行动根据并依此采取行动的能力”[1], 因而必定与行动相关; 意志不是对外在现象的反映、 吸纳或整理, 而是面向现象的主动投射, 呈现出改造世界和影响生活的实践要求。

      在心理上, 意志表现为行为者在内心所确立的做某事的决定; 在语言上, 它表现为行为者的一个肯定性命题—— “我要做某事” 意志体现出强烈的目的性和能动性尽管有些动物在采取动作时也会有一定的目的性和能动性, 但由于它们不能清晰地意识和反思到有一个 “我” 作为主体正在发出指令, 所以, 动物不能被认为具有意志就此而言, 意志是一种较高级的思维形态, 它不仅是行为者试图采取行动的心理预备阶段, 而且, 这种心理预备阶段必须随时接受行为者自己的反思检测与认定如果我们仅仅在表象上观察到一个行为被发出, 而行为者自身却并无清醒的意识或是他无论如何也不能反思到自己的意识, 那么, 我们无法对其意志表示认同自由” 更是内涵丰富的概念在认识论中, 自由指的是人在认知活动中的心理能动性、 变通性和整合性, 即 “认知自由” 如康德认为, 人对现象界的认识, 是一个运用先验直观和先验统觉整合现象质料的过程这些先天的框架不是来自经验世界, 对它们的运用也不受制于经验世界, 所以, 人的认知理性具有 “先验的自由” 在生存论中, 自由意味着一种特殊的生存境界或状态如, 儒家认为,圣人境界是一种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之境; 而在庄禅范式里, 自由既否定一切经验事物的真实性,又取消对于最终本体的认知, 旨在引导人们达到了无牵挂、 空幻无极的超越层面。

      至于我们日常所说的 “做某事的自由” , 其实是政治学意义上的 “自由” 洛克对这种自由作过经典的表述: 自由是人的自然状态, 但人们为了更好地谋求 “彼此间的舒适、 安全和和平的生活, 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2]而不得不让渡一部分自由, 以契约的方式建立政治社会, 同意建立一个由政府统辖的国家; 人民的同意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 一旦政府破坏人民的自由, 违背了社会的契约, 人民将有权收回对既有政府的服从而建立新的政府[3]在自由主义传统中, 自由首先是免受压制和干涉的消极自由; 国家和政府只是保障个人自由最大限度不受损害的手段, 而它们自身, 作为对自由的一项限制, 则应被降低到最小的限度[4]然而, 这种否定式的自由观还只是说明 “我们不可以被迫做某事” , 而尚未论证 “我们可以做某事” 后者作为政治自由的 “积极” 一面, 在卢梭那里得到正面阐述虽然卢梭同样认为人类通过订立契约而进入文明社会, 但他并不认为作为自然状态的自由值得留恋, 因为 “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 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 而他所获得的, 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5]。

      天然的自由” 是对欲望的不假思索地追随, 而只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 才是自由”[6]所以在卢梭这里, 政府和法律并不与个人自由相对立, 前者只是后者的一种外化 (公意) ; 借助这种外化, 人获得在文明社会中的平等状态, 从而拥有选举、 言论和教育等方面的自由无疑, 政治学意义上的自由是一种 “行动自由” 它更多地是考察参与公共生活的行动方式及其规范和原则, 却不一定对行为者的心理进行推敲; 它更多地是谈论人有没有自由的资格做某事, 而不是人有没有自由的意志做某事在政治学领域中,“人是自由的” 虽然依赖于关于人性的形而上学设定, 但政治学不必专门对此加以论证, 因为该设定主要是为了引出[1] 〔美〕 尼古拉斯 · 布宁、 余纪元编:《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第1070页[2][3] 〔英〕 洛克:《政府论 (下) 》 , 叶启芳 等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第59页, 第133-135页[4] 〔英〕 密尔:《论自由》 , 程崇华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第2页[5][6] 〔法〕 卢梭:《社会契约论》 , 何兆武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第29-30页, 第30页。

      95论作为意志自决之反身性的意志自由概念现实中人的行为自由的合法性同样以 “人是自由的” 为前提, 伦理学意义的 “自由” 却不仅要考虑人的行为及其关系, 还要关注行为的意图或动机在伦理学体系中,“人是自由的” 首当其冲地意味着 “人能够在意愿上自由地选择” , 即 “人具有意志的自由” 或 “人的意志是自由的” 包尔生指出, 意志自由有两种含义:“一是心理学意义上的意志自由; 一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意志自由前者意味着能够按照一个人自己的意志作出决定和行动 (选择的自由) , 后者意味着意志或特殊的决定本身没有任何原因 ”[1]然而, 如果意志没有任何原因, 那么行为者本身也就不是意志的原因在此意义上, 对行为者来说, 他仍然是不自由的——他没有掌控自己的意志, 他无非是在采取一个并非由自己发出指令的行动就此而言, 对意志自由的理解似乎应倾向于第一种含义可是, 说行为者 “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决定和行动” 并没有排除如下可能, 即, 行为者的意志很可能正在被他物操纵却不自知哲学史上反对 “意志自由” 的一切决定论, 本质上都是对上述可能的不同程度的证明因此, 一个完整的意志自由概念就不但要承认 “意志是主体发出和指导行动的一种精神能力” , 承认 “行为者的行动是由行为者的意志决定” , 而且, 还要对 “行为者的意志是否又被其他东西决定” 做出明确回答。

      假如我们不得不承认行为者必定是有限的存在物, 从而不得不进一步地承认, 行为者的意志作为行为者的一部分无论如何都必定受到来自行为者之外的某物 “决定” 的话,那么, 我们应该在什么意义上修订、 理解并接受意志自由概念呢?二、 关于意志自由的几种典型论证在前启蒙时代, 关于意志自由的论述大致表现为两条线索, 即, 哲学传统与神学传统如果说亚里士多德属于哲学传统的典型, 那么奥古斯丁的论证则代表了神学传统对于意志自由的一种基本解释方式在 《尼各马可伦理学》 第3卷中, 亚里士多德指出, 行为者 “发动他的肢体去行动的那个始因是在他自身之中的” 行为, 亦即 “其初因在人自身中” 、“做与不做就在于人自己” 的行为乃是出于意愿的行为; 它们体现了人的意志自由或自我决定[2]而在 《论自由意志》 一书中, 奥古斯丁也承认人的意志自由因为有了自由意志, 人才会滥用它, 违背上帝的指令这种 “滥用” 与 “违背” 恰恰说明, 人的想法和选择可以超出上帝的意志, 人的意志不会始终合乎上帝的意志这正是人之 “罪” 的始源, 也是人间各种罪恶的原因[3]因此,“意志自由” 在基督教语境中并非一个突兀的异端, 相反, 它是一个必需的环节: 它为 “原罪论” 谋求奠基, 为人间的罪恶锁定来源, 把人降低到一个有限的、 有罪的、 有待拯救的地位, 从而为上帝的惩恶促善的权威地位确立依据。

      如果意志不是自由的, 那么, 人既不会因为做了善事而受赞扬, 也无需因为行了恶事而遭惩罚; 试图 “警告我们要忘却低等之事而力求永恒之事, 弃恶而从善” , 也变得毫无意义[4]此外, 自由意志的存在更是为人神关系的开放性设定了一个场域: 上帝赋予人意志自由, 是为了使其可以过一种符合神意的正当生活[5]人虽是上帝的选民, 但并不是说人已被选定上天堂, 而是说, 人获得了一个可以上天堂的 “机会” 人是朝向上帝还是背向上帝, 是进入天堂还是跌入地狱, 在于他自己 “意志的功德”[6]基督教必须承认意志自由, 才能在更大程度上使其神学体系融贯而无论哲学传统还是神学传统, 两者都是在 “意志能够自我决定 (self-de⁃termined) ” 的意义上理解 “意志自由” 的[1] 〔德〕 包尔生:《伦理学体系》 , 何怀宏、 廖申白译,〔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第385页[2] 〔古希腊〕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 , 廖申白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第59页[3][4][5][6] 〔古罗马〕 奥古斯丁:《独语录》 , 成官泯译, 上海社科院出版社1997年版, 第193、 196页, 第158页, 第110页, 第103页。

      96哲学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15年第 5 期而在启蒙时代的道德哲学体系中, 比如康德的伦理学,“意志自由” 成为理性主义的奠基石康德为伦理学提供了三大公设, 但三者有着不同地位其中, 上帝存在与灵魂不朽 “不是道德法则的条件, 而只是被这条法则所决定的意志的必然客体的条件” , 它们 “依附于自由概念, 与它一起并通过它得到安宁和客观实在性”[1]意志自由” 的意义远在 “上帝存在” 之上上帝只是为了保证实现结果上的德福相配, 但意志自由的人却是启蒙伦理学的基点不仅如此, 在神学语境中, 人其实是在 “不服从上帝意志” 或 “免于上帝意志的约束” 的意义上是“自由” 的它无非表明, 一个意志自由的人会对上帝说:“我不要这样做 ” 然而这仅仅是否定的自由如果他不按上帝的安排做事, 那他又要怎样做事呢?基督教的 “意志自由” 概念没有包含这方面的规定它只是敞开了一个空间, 却是一个易于陷入罪恶的空间与之相比, 启蒙思想家所坚信的意志自由没有这么散漫对康德来说, 设定意志自由就是为了确保人的意志可以自我下令, 超越现象界的因果必然性, 不执迷于意志之外的经验质料, 而仅仅关注意志的形式, 使得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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