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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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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342200572
  • 上传时间:202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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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充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充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现科学、 规范、高效、公正的目的,根据《南充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 管理改革方案》(南府发〔2017)41号)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 目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号),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南充市科技计划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 由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资助重点资助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 面向南充市重大需求,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产业核心竞争力,解 决事关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性科技问题等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开 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等科技创新活动科技专 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南充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第三条 南充市科技计划项目是南充市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 基本单元重大科技专项可下设分专项,分专项是科技专项的组 成部分,服务于项目目标第四条 项目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支持方 式,根据科技创新活动及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在年度项 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第五条 项目组织实施遵循统筹布局、聚焦重点,科学规范、 公开透明,目标明确、绩效导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职责清 晰、监管有力的原则。

      第六条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市财政局 是市科技计划资金的管理部门第二章项目组织与管理职责第七条 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推荐单 位、承担单位第八条市科技局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 研究制定南充市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二) 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研究提出 重大研发需求、总体任务布局;(三) 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提出 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项目立项;(四) 与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筒 称“任务合同书”);(五) 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六) 审核和审批项目重大调整事项;(七) 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评审专家实施信用管 理;(八) 负责南充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九) 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第九条 推荐单位指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 级有关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局核准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其职责是:(一) 负责管辖范围内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二) 审核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三) 参与项目过程管理,督促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监督经费的使用,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四) 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或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监督 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五) 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第十条承担单位指在南充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备科 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其职责是:(一) 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二) 与推荐单位、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任务合同书;(三) 按照签订的任务合同书要求,履行合同条款,落实配 套条件,组织实施项目,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四) 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保证项 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五) 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表、科技报告、成果登 记等材料;(六)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 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七) 完成项目验收和绩效报告,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八) 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等工作;(九) 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 果转化应用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十一条 发布指南市科技局围绕科技创新规划,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年度科技工作重点,联合市财政局制定 和发布项目指南,印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和优先领域, 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和具体要求。

      申报指南应征求 相关单位意见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项目可采取公开择优、择优委托、定 向委托三种方式组织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 申报指南,通过南充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申报自指南发布 日到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确定的项目、突发和应急的科技 需求项目,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组织申报,申报时限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 基本条件:1 .符合所申报计划类别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要 求;2 .在所申报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知识产权 成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3 .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 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4. 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o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 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职称(职业资格x 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申报指南要求二)申报限制1 .同一年度,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同类别的市级财政专 项资金项目;2. 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项目;3. 已立项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得重复申报;4. 项目负责人有未结题验收的项目不得申报;5. 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限制申 报;6. 申报指南提出明确申报限制的,按指南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审核推荐推荐单位对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 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统一将申报书报送市科技局第十四条 项目受理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 实可靠,符合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相关要求市科技局统一受理项 目申报材料,按专项分送至相关业务科室各业务科室对项目申 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清单,经分管领导审签后,予以网上受理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评审,也可委 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以网络评审为主,也可采 取会议评审、答辩评审、通讯评审重大项目在网络评审基础上 可采取会议评审、答辩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一步审核根据 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确定的项目和突发、应急项目可采取 专家咨询论证方式;评审专家组由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方 面的专家组成,由市科技局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评审 须邀请市纪检部门及市财政局相关人员参与第十六条 实地考察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南 充产业、科技规划和政策,提出项目立项方案,经局党组讨论通 过后,会同市财政局审核项目立项方案并对20万元及以上拟立 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主要考察项目申报单位是否具备 实施项目的基础条件(场地、仪器设备、人才队伍、科研经费投 入、产学研合作等);产业化类项目是否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专利、 软件著作权、新药证书、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等);项目单位财务制 度是否规范;项目预期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是否可行等。

      第十七条 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在科技局门户 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 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调查处理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市科技局将项目立项及资金分配建议 方案按程序报批后,联合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第十九条 任务书签订项目立项后,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 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后补助项目不需签订任务合同书, 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计划下达文件按相关规定办理经费拨付手 续第二十条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3年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任务合同 书的各项约定,制定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明确各项研究任务的具 体落实方案和时间进度,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 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等对项目 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项目中期检查对执行期2年及以上的项目,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推荐单位、第三方 机构,采取抽查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 情况可作为项目继续执行、调整执行、终止执行的依据第二十三条 项目事项变更科技计划任务合同执行期间, 合同内容一般不做重大变更。

      若确需重大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 承担单位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方可变 更第二十四条 项目处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无法正常 实施的项目,可按以下方式处置一) 项目结题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 在项目执行1年以后,任务合同书到期3个月以前(延期项目按 批准的延期时间),申请项目结题1 .因国家、省或我市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产业政策、科技 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执行的;2. 市场、原材料、主要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或项目所依托 的示范应用工程已撤销,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3. 经过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无法实现 任务合同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 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4. 因不可抗拒因素(地晨等自然灾害)不能完成任务合同书 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5 .其他原因要求结题的结题项目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I置设备仪器、阶 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项目结题申请, 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和公示结题项目结余的财政 资金按规定原渠道退回二) 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任 务合同书签看方均可提出终止项目的建议,经市科技局组织审查 并公示后向社会公告。

      1 .承担单位倒闭、破产或长期失联等;2 ,通过项目中期检查、绩效评估、监督检查、举报反映等途 径,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 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或项目组织管理不力、 经费使用存在重大违规违纪等问题,不按规定整改或拒绝整改;3.项目执行期到期1年以后,仍无故未完成项目验收或拒绝 验收的终止项目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符合情况1的终止项目, 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10年内不得申报国、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情况2的终止项 目,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 录,10年内不得申报国、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按原渠 道全部收回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符合情况3的终止项目,对于非正当理由导致项目终止的,其承 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5年 内不得申报国、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按规定退回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合同到 期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须及时网上提出验收申请,并导出打印 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提前或延期验收的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申请并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 料:(一) 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二) 科技专项项目验收申请书;(三) 科技专项项目验收报告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一) 是否达到预定目标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二) 项目经费的落实与使用情况;(三) 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以及形成知识产权的情 况;(四) 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市场情况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推荐单 位、第三方机构组成验收专家组组织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 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制度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论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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