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稽查移送案件中止执行的法律分析.docx
5页关于稽查移送案件中止执行的法律分析 关于稽查移送案件中止执行的法律分析在日常的税务稽查工作中,如果发现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此时稽查案件正处于执行阶段,那么对于是否该中止执行程序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文主要从现行法律规定着手,从法理角度分析,尝试寻找合适的路径,实现依法治税和防范执法风险的统一一、移送案件的法律依据及适用情形在税务稽查工作中,移送的法律依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七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适用移送的违法行为类型主要有:(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印制发票。
二、目前稽查局移送执行方面适用的法律依据在涉及到具体移送案件执行时,各级稽查局目前适用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该规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了适用执行中止的具体情形:(一)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二)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三、现实中的困境及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由于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关于执行中止可以适用的情形中并没有包含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这种情况,导致实践中很多地方稽查局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仍然继续执行程序,甚至采取强制执行程序(包括自己强制执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做,最大的弊端是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的偷税、逃税案件,由于稽查局侦查、取证手段有限,对于案件定性存疑如果案件被司法机关退回,可能会从根本上推翻稽查局原先所作出的认定及以此为依据作出的行政行为,这样会给稽查局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四、合理的解决路径及依据虽然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都没有明确规定稽查案件在移送后可以中止执行,但是我们在另一部关于移送案件的行政法规里可以推导出现行法律规定的应有之意。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这一条列举了在移送公安机关后不停止执行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从规定的种类来看,一类是较为轻微的行政处罚,如警告;另一类是具有现实紧迫性,不停止执行会造成损害扩大的情形,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与执照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对于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原则上是应先停止执行,等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再决定是否执行,只有较为轻微的和具有现实紧迫性的情形下才不停止执行这也符合我国“先刑后行”的法制理念与传统同时,移送的案件往往情节较为复杂,行政机关相较于司法机关来说,侦查、取证手段有限,在司法机关作出最终判断之前,对于事实认定方面难免会出现差错所以,在涉及到移送案件时,先停止执行程序,待司法机关作出决定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执行,一方面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防范行政机关因定性不准而引发的法律风险五、应当采取的措施及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六章对于稽查案件执行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六十一条:“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是对执行一般程序性规定从六十二条到六十八条基本是对强制执行措施程序的规定从这些条文在整个章节所占的比重来说,稽查的执行实质主要就是强制执行而关于强制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由于是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稽查局遇到移送案件时,完全可以先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七十条第四项,再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作出中止执行的决定这样适用法律一方面不违反《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同时也可使中止执行的决定有法可依对于稽查局的执行人员来说,既可以打消不执行会被追责的顾虑,也可以防止不适时中止执行乱作为引发的法律风险六、结语通过上述对现有法律规定及法理分析,笔者认为稽查局在移送案件执行方面可以采取两种不同的处置方式:(一)对于证据比较充足,定性确定无疑的案件,在移送司法机关后仍可继续执行。
二)对于定性存疑,不能准确认定的案件,在移送司法机关后,应当及时中止执行,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再视情况决定恢复执行或者终结执行大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张慧君 2017年9月20日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