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追寻正义古希腊罗马自然法思想的主题.docx

20页
  • 卖家[上传人]:奇异
  • 文档编号:278427206
  • 上传时间:2022-04-17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39.63KB
  • / 20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追寻正义古希腊罗马自然法思想的主题内容提要自然法思想在古希腊罗马时期有着极为复杂的理论谱系,通过追踪其历史演进过程,可以看到,这一时期的自然法学家都是从对宇宙生成变化之理的“自然”追问出发,以期发现其中所蕴涵的超越人类合法权威之上的自然法则,并将这些法则看成是有待我们追求和实现的正义原则由此,对正义的追寻成为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探究的主题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的观念从萌芬到最终形成,虽几经嬉变,对正义的追寻始终是其永恒的主题这一论域代表着人类心灵的一种固有期望,也即希求一种超越人类法律和权威之上并构成其最终依据的正义原则,这些原则构成了先于经验世界的先验法律秩序,它们提供了验证实在法“正当性”的标准和尺度,探讨实在法是否具有法的资格但是,由于自然法学家们都是将特定历史时空中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追求渗透到正义观念中,这就使得这一时期的自然法有着极为复杂的理论谱系基于此,本文试对古希腊罗马自然法思想进行系统的梳理,以追踪他们探寻正义的思想轨迹一、从神话到逻各斯的思维革命“自然法的学说与哲学一样古老就像亚里士多德所说,好奇是哲学的开端一样,自然法学说的开端也是好奇①正是基于他们的好奇,希腊人开始了自己的哲学探索,进而将之据为自己的理性思维而与他们的先辈所营造的神话氛围相对抗,由此引发了一场从神话到哲学的革命,而自然法观念的萌生也就脱胎于这一历程。

      与其他民族一样,从古希腊人那里,我们也能看到其道德规范和法律秩序的神圣源头②在希腊神话中,我们能够感知到初始时期希腊人的政治、法律观念:宇宙中存在一种超自然和人类的法律,该法律就是神的秩序和正义,诸神正是藉此规定着自然和人类的秩序虽然从根本上来说,这种神的法律是人的任何法令所不能改变的,但这种将“神之法”和“人之法”相对立的二元法律观,在一定程度上为后来人们从自然秩序中去挖掘人类社会的生活秩序提供了思考的线索不过,我们却并不能由此就认为在希腊神话中形成了自然法的观念正如美国学者欧文所言,“荷马的世界观并不包括自然的或神圣的规律,这些规律意指特定的预测(例如,如果有一场自然灾害,那就是某位神祗在惩罚你)[美]特伦斯•欧文:《古典思想》,覃方明译,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21-22页在《荷马史诗》中,希腊诸神并不代表自然,也不是自然的神化,自然只是诸神控制人的意志的体现,其本身并不构成人类应当遵循的最高法则人类自己颁布的法令的根基,只是存在于人格化神的意志中,这种神话学的法律图景,最终将古希腊人置于与自身之外的自然事件相对立的无助境地中,(参见[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54页。

      这就使得他们开始惊诧于自然本身的秩序与法则,并试图将其引入人类社会,从而完成了“从神话(Mythos)到逻各斯(Logos)”的思维革命在这场革命中,哲学开始尝试着揭开笼罩在人们理性之上的神话面纱,要求不再通过超验的法则去解释经验世界正是基于这种理性的好奇,希腊人很快找到了一种全新的方法:在研究政治之前先研究自然人们不再是想当然地将法的权威安身于“一个主神的威力、他的个人统治或‘王权’之上,而是建立在宇宙的内在规律和分配法则之上”[法]让-皮埃尔•韦尔南:《希腊思想的起源》,杜小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5页在最初的自然哲学家那里,“自然(physis)”一词乃是从事物的“所是”上加以理解的,它首要的是与Nomosffi对立的,后者指涉的是特殊的法规、习俗、约定、同意、以及权威的意见等早期的希腊哲学家对“自然”的理解,不再是神话时期的“作为物质之物的运动过程的自然界”,而是指一种“自身绽开”“揭示自身的发展”的过程,同时也指这种绽开着的自然过程所具有的一种集聚力量,也即指“事物之所是”有时,这一语词在伦理学上是中立的,它意指一种统一的宇宙秩序。

      但也常常与诸如正义、报复、和谐等政治和道德观念相联系,表示宇宙中统一的道德秩序习俗一词,则从最早的“动物和人的区分”演变为“祖传的习惯”、“法律和契约”应当注意的是,希腊人总是将习惯和契约相等同,这一点与我们今天颇为不同这种二元思维方式乃是新的法律图景的主要特征,并且在赫拉克利特那里得到了完整的表达在赫拉克利特看来,世界“永远是一团永恒的活火,在一定的分寸上燃烧,在一定分寸上熄灭”,(⑧《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1、27页它并不为任何神或人所创造,而是通过确定秩序的理性,也即逻各斯所支配而发生着在此,自然就在哲学上第一次与法则联系了起来‘自然’的最简单和最古远的意义,正就是从作为一条原则的表现的角度来看的物质宇宙[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31页宇宙本身就存在着一条理性和自然之道,正是这条自然之道孕育着人类的法律秩序因此,人类道德行为的初始规范,就是要让个人和社会的生活合乎并服从宇宙的一般法则基于这样的认识,赫拉克利特指出,人的一切法律都是以神圣的、足以支持一切的唯一自然法则为基础,它们最终都只是人类为了实现这一神圣法则而做出的努力。

      人的“智慧就在于说出真理,并按照自然行事,听自然的话”《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5页应当注意的是,在行文中,赫拉克利特仍经常用神、神的法律这样的语词,但与希腊神话中的神法所指称的内涵不同,他所说的神法并非神的意志,而是指逻各斯,也即自然的理性和法则为此,赫拉克利特主张,既然城邦的法律只不过是自然的神圣法则的具体体现,人民就不应抵制自己城邦的法律,对城邦法律的遵守就是最好地遵守了自然的法则人民应当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城垣而战斗一样⑧在赫拉克利特那里,“自然”和“习俗”的关系乃是其哲学中“一”和“多”的问题在政治、伦理领域的表现在城邦自己制定的法律之中(而非之外),隐藏着一种关于自然的永恒法则,这一法则使得各种人定法彼此和谐一致这样,希腊神话思维中的自然和习俗之间的模糊界限就得到了第一次明确的区分,这种区分表明了自然法观念在人类思想史上的首次出现经由赫拉克利特……自然法作为一种自然的、不变的法则,而所有人法均由其获得力量的观念,第一次出现在历史中[德]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姚中秋译,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第6页。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赫拉克利特对自然和习俗给予了明确的区分,但二者在他那里乃是处于永恒的和谐而非对立之中社会秩序和自然的法则被认为是一体的,人类的法律因其为自然的法则所孕育而拥有最高的权威,应当为所有人所遵守这一思想后来被毕达哥拉斯应用于数的原则,他从几何学的比例与和谐中发现了正义的基础,而这就为柏拉图关于城邦与正义的理论铺设了道路然而,在赫拉克利特那里,“自然与习俗处于永恒的和谐中”这一思想虽然强调了人类法律的价值及其约束力,但希腊神话中将人类法和正义加以区分的问题并未受到重视如果所有的人间法律都被认为是正义的而必须加以服从,这将给经验的政治运作带来困惑当赫拉克利特声称所有的法律都是由一个神圣规律所孕育时,他假设这样神圣的规律公正但是难以同意所有的成文法都是公正的,所以,也难以同意赫拉克利特对法律不加批判的支持他可能将成文法和自然规律相区分(像其他人所做的那样),而将自然规律与神的正义等同起来;但是就更加难以声称每一成文法都是依据自然规律的,或者所有的成文法都应当接受[美]特伦斯•欧文:《古典思想》,覃方明译,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46页二、自然与习俗的二元对立及其困境赫拉克利特关于自然与习俗处于永恒的和谐而非对立的思想,在公元前5世纪首先遭到了希腊悲剧作家的挑战。

      在剧作家那里,宇宙间存在着一个由“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律条”,(《古希腊戏剧选》,人民文学出版社,1998年,第140页这一律条体现着永恒的正义,并引领人们去追寻着正义,人类自己制定的法律都应符合自然的法则,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定法就如赫拉克利特所认为的那样,都是由自然的神圣规律或法则所孕育而天然具有正义性随着人类自身立法活动的开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法律和规范领域所发生的变化,并开始意识到为城邦人民所共同拥有的法律和道德制度的多样性,以及自己城邦与临近城邦或部落制度上明显的差异性正是基于这样的变化,人们开始反思:我们的法律和习俗是否都只是人造的,并因而都只是人为的和任意的?如果是,那我们是否具有遵守它们的自然义务?与此同时,那些将自然看作是“最终的统一原则”的人们也会问道:在这些多样性的法律和习俗之上是否还存在着一个更高的法律?我们能否在事实上将那些彼此冲突的法律规范的依据都归之为永恒的自然法则?上述这些问题得到了智者学派的回应,并被归之为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即是否有任何事情每时每地都是正当的?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智者学派遵循了自然哲学家之前关于事物的恒的性质与事物的表象二者间所作的对比,(参见JohnBurnet,LawandNatureinGreekEthics,InternationalJournalofEthics,Apr.,1897,pp.328-333.)以此类推,当他们将目光从外在的对象投向人自身、进而追问:“从对诸神的礼拜直到在自由人与奴隶,希腊人与野蛮人之间的差别,所有这些制度和传统风俗习惯是否以自然(physis)为基础?并因此就是神圣不可侵犯,还是能够变更和改进?”([德]策勒尔:《古希腊哲学史纲》,翁绍军译,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82页。

      这样,他们就在哲学史上第一次挑明了“自然”(本性)与“习俗”(法律)之间的对立,并使这一对立最终构成雅典政治生活中“最具代表性的概念结构”正如柏拉图后来所描述的那样,在智者学派那里,“真实的和天然可敬的事物是一回事,按习俗可敬的事物是另一回事,至于正义,根本不存在绝对真实和自然的正义[古希腊]柏拉图:《柏拉图全集》第3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651页这样,“自然”与“法律和习俗”就无法简单地划上等号在智者们的眼中,人定的法律并不是依据永恒而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或者是依据某种永恒的法则而颁布的,它完全是一种人为创造的或由参与者共同约定的东西,而且可以根据人的意志而改变,这种意义上的法律与自然的法则有着本质的差别法律的规则是依据契约制定的,自然的规则却是自然而然产生的《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31页从这样的观点出发,智者学派内部对自然与习俗二者的关系及其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形成了颇不一致的意见立足于“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原则,以普罗泰戈拉(Protagoras)为代表的智者们赋予“自然”以新的含义在他们那里,自然不再是指宇宙或逻各斯所揭示的给予人类的永恒自然秩序,而是指作为自然的人的本性或自然状态。

      法律的意义就在于,它将人引入某种正确的生活方式,从而把人从与野兽无别的自然状态中解放出来国家设立的法律是古代优秀立法家的发明,法律迫使公民依法统治和被统治,无。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