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赤花社区财务公开制度.doc
3页赤花社区财务公开制度第一条 本社区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统一的内容和格式,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在公布栏进行公布第二条 本社区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的监督第三条 社区居委会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一)财务收支计划;(二)固定资产购建计划;(三)资产负债情况;(四)各项收支明细(包括干部和管理人员报酬);(五)暂付款及暂存款情况;(六)专项拨款使用情况第四条 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一)财务收支及收益分配计划;(二)固定资产购建及基本建设投入计划;(三)投资计划;(四)资产负债情况(包括应收、应付明细);(五)各项收支明细(包括管理人员报酬);(六)年终收益分配情况;(七)物业(厂房、商铺、市场等)出租情况第五条 股份合作社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一)财务收支计划;(二)资产负债情况(包括应收、应付明细);(三)各项收支明细(包括管理人员报酬);(四)土地征用及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五)公益捐赠情况;(六)建房用地审批;(七)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八)集体投资建设项目开支情况;(九)农业承包款收缴情况;(十)物业(厂房、商铺、市场等)出租情况;(十一)年终收益分配情况。
第六条 居委会成立居务公开监督委员会,股份合作社成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对集体财务收支进行民主监督第七条 居务公开监督委员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必须在每月5日前,对居委会、资产办、股份社上一个月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填写《理财监督报告书》,并由成员签名确认第八条 居务公开监督委员会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居民对本社区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居民有异议的问题要做好解释工作,当时解释不了的,查明原因后,必须要在两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在两个月内不能解决的,须经居民、股东大会或居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第九条 居务公开监督委员会要自觉接受农村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社区党总支部的领导,处理事情要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不能滥用职权,处事不公、故意扰乱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行对民主理财有异议的问题,镇农村管理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限期处理,或经居民、股东大会或居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表决通过后执行第十条 居务公开监督委员会和股份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理财监督活动的,社区党总支部可提议居民、股东大会或居民、股东代表大会罢免第十一条 居民对公布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怀疑时,可由10人(含10人)的居民联名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联名委托书委托居务公开监督委员会或镇农村管理机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监督委员会和股份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负责将查阅审核的情况和结果在居务公开栏上公布。
若居民对公布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聘请中介机构按规定查账,相关费用必须要经居民、股东大会或居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 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对账目有异议的地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复印或带走财务资料,不得借审查财务之机,隐匿、删改、毁损财务资料,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财务信息,若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三条 居委会及其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在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后,主要负责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一个“群众来访接待”日,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赤花社区居民委员会 2017年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