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警察学院学籍管理规定.doc
5页江西警察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赣警院字[2014] 7号根据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规定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 时间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 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院有权拒 绝办理入学手续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 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 移交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 不宜在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 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 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 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学生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 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学生按学年缴纳学费,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 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提出缓交或减免学费的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办 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注册后符合助学贷款条件的,应当办理助学贷款手续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 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采用百分制或五等制,满60 分为及格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为160-170分,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即获 得规定的学分和相应的学分绩点,具体由《江西警察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规定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必须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数或学分未达到留级、 退学标准的,在毕业前可以参加毕业补考毕业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直接参 加毕业补考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授课,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前一个学期或前几学期的 考核结果只作平时成绩,待最后一个学期的考核结果出来后再计算总评成绩各 学期考核结果按什么比例计入总评成绩由教务处与相关教学系部共同决定,并在 该课程授课的第一学期向学生公布专科学生通过全国髙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全国英语应用能力A级或B 级考试的,本科学生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均视 为计算机、英语等课程及格,不按补考对待,并按实际成绩计入档案。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 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 生参加省级以上警普体竞赛获得前六名的,相应课程经教学系部同意,教务处审 核,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可以免考,成绩按良好记录第八条 学生参加省级以上科技体育艺术活动获得个人前六名或三等奖以 上的,经个人书面申请,教学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可取 得相应的选修课程学分,相应的选修课程免学免考第九条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 课程,并按规定缴纳学习费用,成绩合格的,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课程合 格证明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 本院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 由学院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一条无故缺考的,缺考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零分第十二条学生考试作弊和无故缺考的,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资 格经教育表现较好,并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查,可参加毕业 补考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违反本规定,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由教务 处或学院成立的专门机构负责查处,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教学院长审定;应当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所有处分决定均由学院发文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四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转专业:(一) 因学生身体原因不适合所录取专业;(二) 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三) 其他特殊情况,不转专业学生无法继续学习的;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 整学生所学专业第十五条 学生只能申请转入同一学历层次、同一批次录取、同科类(文科 或理科)的专业第十六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院不受理其转专业的申请:(一) 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二)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三) 在本院学习期间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入某个专业的人数较多,而该专业容纳的人数有限 时,学院可组织考试,择优批准第十八条 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 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 由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或者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 学历层次的;(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 应予退学的;(五) 无其他正当理由的第十九条 其他学校的学生要求转入我院学习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院该专业的招生条件;(二) 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三) 一年级的在校学生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才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 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二十一条转专业、转学学生的学籍管理一) 转专业、转学学生自转入学期起,其学籍管理按其转入专业的要求进 行管理,必须修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二) 转专业、转学之前的课程成绩与转入专业课程内容相同或近似,可以 认定,按原成绩计入成绩档案三) 按照本条第二项认定以后,转专业、转学学生仍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规定的课程,因转入专业不再开课而没有成绩的,应当通过自修,并参加学院组 织的考试,考试成绩按本规定进行管理第四节留级与升级第二十二条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规定课程,经考核未达到留级和退 学标准的准予升级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院期间(不包括毕业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 级:(一) 不实行学分制的本、专科学生经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4门以上者;(二) 实行学分制的本科学生在前三个学年结束时,累计学分分别未达到 28学分、56学分、84学分者。
第二十四条 凡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的考核结果原则上均作 为升留级和退学的依据,但《汽车驾驶》、任意选修课,以及学期总学时不到20 课时的课程除外第二十五条 学生留级每学年办理一次非毕业学年第一学期达到留级标准 的,第二学期准予跟班试读第二十六条 留级意见由教务处提出,报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批准第二十七条 学生得到留级通知以后,应在一周内到下一年级学习,逾期不 到下一年级学习者,按退学处理第二十八条 留级学生转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如无相同专业,学生本 人可申请选择相近专业学习不申请又不服从学院安排者,按退学处理第二十九条留级学生应参加所转入班级的各项活动,按所转入班级的教学 计划学习所有课程,但留级前考核成绩在60分或及格以上的课程可申请免考 免考按学院规定程序办理第三十条留级学生按所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第五节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三年制专科生、四年制本科生在院修 学最长年限(含休学)分别为五年、六年第三十二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休学的,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查, 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可以休学一) 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的;(二) 因经济困难不能缴纳学费;(三) 其他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休学的。
符合上述条件,学生本人不申请休学,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所在系提出 休学建议,教务处审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学生必须休学第三十三条休学按学期计算,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每休学一次为两 个学期,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不得超过两次第三十四条 在校学生(含未报到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内第三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 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教 务处审查认为可以复学的,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方可复学第三十七条 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学 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院可以取消其复学资格第六节退学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经补考,在校期间(不包括毕业学年),不实行学分制的本、专科学 生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6门以上的,实行学分制的本科学生在前三个学年结束 时,累计学分分别未达到18学分、36学分、54学分的;(二) 经过一次留级后,再次达到留级标准的;(三) 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四) 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 合格的;(五)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的;(六) 无正当事由在每学期的学籍注册期限内不注册的;(七) 本人有正当理由申请退学的。
因上述(一)、(二)两项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交费退学留级试读一年 试读期满累计学分超过退学规定标准,恢复其学籍,否则应予退学第三十九条对学生的退学的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 生,由学院制作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时,可送达其家长或其他联系 人,视同送达,退学决定同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第四十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 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 各门成绩及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毕业学期,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 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后二年内,学生每学期都可 申请参加补考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但总补考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成绩合格 的由学院换发毕业证书第四十三条 本科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审核批准,颁发学位证书第四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第四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或学习不满一年的,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查实,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 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 学院核实后报教育厅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八节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 科学生和公安民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学生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江西警察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的 其他学籍管理事宜,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