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司法考试合同法之转移使用权的合同.docx
7页司法考试协议法之转移使用权的协议 租赁协议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协议 融资租赁协议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应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协议 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导致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补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补偿责任 1,租赁协议:有偿,诺成,双务,不要式 出租人义务:适租,否则构成主线违约 维修,否则可在租金中抵消 权利瑕疵担保:否则可减少或不付租金 承租人义务:合法使用,妥善保管,天赋严禁,严禁转租,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 权利:占有,使用,收益,买卖不破租赁,生前共同居住人的继续履行请求权 转租:因无权被解除的,出租人对次承租人不负违约责任 差价应作为不妥得利返还 2,使用借贷协议:标的屋为消耗物,无偿协议 3,融资租赁协议 ——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负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 ——出租人不负维修义务 ——出租人不负租赁物侵权责任 ——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要式协议 如无约定,期满归出租人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协议,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半年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拟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补偿责任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协议并规定补偿损失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规定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补偿责任 承租人经出租人批准,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批准,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规定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补偿损失。
承租人经出租人批准,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协议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导致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补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批准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协议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拟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承租人无合法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规定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协议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规定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协议的效力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所有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规定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所有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协议。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拟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但出租人解除协议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告知承租人 >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协议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协议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协议租赁该房屋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协议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融资租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协议,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协议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协议,未经承租人批准,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协议内容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融资租赁协议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所有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拟定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拟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导致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规定支付所有租金;也可以解除协议,收回租赁物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协议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规定部分返还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拟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规定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协议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未定租期,房重规定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假如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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