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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法律效力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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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豆浆
  • 文档编号:31731523
  • 上传时间:2018-02-09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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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基金(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法律效力分析首先分析公司超出经营范围而从事经营的情况,进而分析基金(合伙企业)超出经营范围的效力,最后结合相关省市的经营范围做以简要介绍一)公司超出经营范围而从事经营的,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关系:其一,公司和相对人即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此为私法上的关系;其二,公司和有关机关的关系,此为公法上的关系因而,对于公司超范围经营的法律后果,就从私法后果和公法后果两个方面进行分析1、私法上的法律后果(1) 《合同法解释(一) 》第 10 条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 《合同法》第 50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该条规定的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法人内部规定的权限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3)新《公司法》已于 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新旧《公司法》最显著的差异就是:旧《公司法》第 11 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而新《公司法》则取消了此条规定。

      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的,就不再是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不应受到处罚公司的经营范围只是公司的商事权利能力,而不是公司民事权利能力的全部,在经营范围之外,公司作为普通民事主体,依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而依然可以签订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应就该合同本身作判断,而和公司对经营范围的“超出”本身没有任何关联2、公法上的法律后果关于公司超范围经营在公法上的后果,相关的立法主要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05 年 10 月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在 2005 年 12 月做了相应的修正即取消了对公司超范围经营进行处罚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其对外所签订的合同不因这种违反而无效2)基金(合伙企业)超出经营范围的效力1、私法上的法律后果(1) (2)同上述公司一致,(3) 《合伙企业法》关于经营范围的规定:第九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应当或必须在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2、公法上的法律后果关于合伙企业超范围经营在公法上的后果,相关的立法主要有《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而在这两部法律中并没有对合伙企业超范围经营进行处罚的规定综上所述,合伙企业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其对外所签订的合同不因这种违反而无效3)相关省市关于基金经营范围的核定做以简要介绍1、天津:“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从经营范围内容上看并没有限制债权投资2、上海市浦东新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 3、北京市:“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基金型企业均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4、浙江/苏州:“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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