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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司收购中目标董事的忠实义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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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gg****m
  • 文档编号:233039105
  • 上传时间: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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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公司收购中目标董事的忠实义务公司收购在现代公司的活动中已经出现的越来越频繁在公司收购 中,尤其是敌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成功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通常都会被 撤换,因此,包括公司的董事在内的管理层具有天然的抵御性在一场收 购中,公司的董事因其手中的权力、其所掌握的大量的信息以及其运用在 经营管理上的专业的知识和能力对形势做出的判断,对整一个收购的进行 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一次收购的最终结果又对公司以及股东的利益有 着巨大的影响公司董事忠实义务制度存在的价值在于平衡利益相关者之 间的利益,明确在公司收购中董事的忠实义务并对其进行法律上的规制十 分有必要董事忠实义务是指在董事执行公司业务时所承担的,以公司利益作为 自己行为的最高准则,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义务本文认为,公司 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义务主要有:合理开展反收购措施;不得欺诈、误 导股东;不得收受贿赂或好处一、合理开展反收购措施的义务目标公司的反收购权是指目标公司为了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维护股 东、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依法享有的防御收购行为发生或挫败已发生 的收购行为的权利①在敌意收购中,目标公司的董事处于一种非常微妙的地位目标公司 的董事无疑是敌意收购的最大利益受损者,一次成功的敌意收购,往往意 味着,目标公司经营者将丧失工作或名誉扫地。

      然而,目标公司的经营者 拥有经营公司的权力,这些权力可使其采取各种措施去挫败敌意收购者②由于公司收购本身,作为一种对公司经营状况的最有效的外部监督机 制,对企业的优胜劣汰和经济的整体发展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使部分董 事因为不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或是工作态度懈怠而丢掉工作,更使其他的 董事们引以为戒,在自己的岗位上更加的勤勉和努力从这些角度看,公 司收购这一措施本身是能起到良好的作用的所以,各国的法律虽然一般 都赋予了公司反收购的权利,但是对于董事行使该权利的空间一般也都有 所限制依照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董事承担诚信义务以保护处 于弱势地位和信息缺乏的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面临公司收购的目标公 司董事履行其义务和行事其权力,都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为出发点 ③具体来说,也就是董事在实施反收购措施时要以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最大 化作为其措施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准,为股东之后的决策提供信息和建议, 并且当决定转让公司的控制权时,应尽力为股东争取最为有利的收购条 件而对于董事所采用的反收购的措施是否合理,是否为股东的最佳利益 而为,一般认为应根据董事的诚信义务和商业判断规则加以判断在美国 特拉华州的公司收购的判例中,Unocal 一案是十分经典的,这一个案例的 判决中,明确了反收购中目标董事的行为的判断标准。

      在该案的判决中, 最高法院采用了两分式的推理判断标准首先,法院肯定董事会可以采取 反收购措施;其次,这些反收购措施是否能得到法院的保护要满足两个条 件第一,董事会要证明,经过诚信而合理的调查表明,收购对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造成了威胁;第二,董事会所采取的反收购措施要想受到经营判 断规则的保护,董事会还需证明,所采取的反收购措施与收购给公司和股东利益所造成的威胁是相当的或合比例的④同时,在具体的判断过程中,判断反收购的措施与收购是否是成比例 的这一点上,还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比如,收购人发起收购时开 出的收购价格是否能代表公司的实际价值;或者,即使收购价格十分优厚, 那么收购人的信用情况如何,收购协议是否存在日后无法履行的风险;以 及收购对公司、股东、以及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人的影响;收购是否合法, 收购的性质等而在Relvon 一案中,法院从肯定公司事务包括反收购措施在内都应 由董事会来加以管理与负责出发,强调了收购场合董事负担的“被提升了 的注意义务”,并提出,当公司被出售成为董事会所追求的目标或者无法 逆转的事实时,董事会的义务将变得十分特殊而又十分简单:将公司拍卖 给出价最高的收购者。

      ⑤二、不得欺诈、误导股东的义务在公司收购的大战中,目标公司的董事一方面可能由于自保的目的, 拒绝接受原本十分可行的收购计划,并在披露信息提供建议的时候向股东 作出误导性的陈述;另一方面,目标董事又可能由于自身利益得到了满足, 而对于原本损害股东利益的收购出价提出接受的建议公司的董事因其掌 握的信息和自身的专业知识,尤其是在与中小股东进行对比后,其分析和 建议往往能得到股东的认可在以上两种的任一情形下,董事都违反忠实义务,并使股东的利益受 到了损害,那么法律就应赋予利益受损害的股东提起诉讼的权利董事的 忠实义务主要是对其的“德”方面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当董事受到了 很大的利益诱惑时,要求其从内心真意出发坚决抵制利益的诱惑,并一心 一意为公司和股东们的利益着想并不是十分现实可行的为避免董事谋个 人利益而损害股东利益,就应该从制度上进行规制因为“无救济,则 无权利”,为使实体法赋予少数股股东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就必须在程 序法上规定相应的司法救济三、 不得收受贿赂或是好处的义务这一点毋庸置疑是董事在其位所必须尽到的义务只是,在公司收购 中,由于涉及的金额、资产标的非常大,因此,当收购人意欲买通目标董 事为自己的收购计划说话时,其贿赂的金往往十分具有诱惑力。

      而对于这 一点的规制,主要应以目标股东事后的诉讼来解决从董事义务的规制来看,建立好股东的直接诉讼制度以及派生诉讼制 度,明确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并将这些制度落实,使利益受到侵害的股 东能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对于规制董事的职务行为,促使其诚信、忠实 的完成职务行为将起到很大的作用四、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完善我国在《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中对董事的忠实义务均有所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较为笼统抽 象,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并且在有行为标准的基础上缺乏了评判的标 准这些立法上的不足无疑会给董事职业行为的规制带来不利的一面,因 此,法律法规上的完善对今后公司经营能力的提高,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保护都十分重要首先,完善忠实义务制度,须同时设置积极性、消极性规定,以“双 管齐下”,正面指导与反面督促结合,最大程度保护公司利益我国无明 确完善的忠实义务积极性规定,这就加大了公司、股东监督董事的难度 ⑥因此,我国应在立法中加入对董事的忠实义务的正面指导性的规定,以 与禁止性的规定相结合更好的做到规制的作用其次,关于竞业禁止,《公司法》法第149条第5款规定了董事的竞 业禁止义务,但是对于董事违反该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的却并不 清楚,这对于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是十分不利的。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国的公司法和相关立法对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方面的规定还有待改善,应尽快对相关条文作出明确的补充和解释,以真 正明确董事义务的范围、内涵以及相关的判断标准,并辅之以完善的股东 诉讼制度作为公司和股东权益保障的坚实后盾,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促 进董事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推动从单个的公司实体到我国宏观经济实 现不断发展与进步参考文献:①雷兴虎:《论目标公司的反收购权》,载于《公司收购:法律也实践》,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6月版,第271页②杜枢:《美国对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的规制:商业判断规则之运 用》,《商业研究》2003年4月,总第264期陆文山项剑:《论目标公司应对措施有效性的界限》,载于《公司 收购:法律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6月版,第282页栾苴:《从UNOCAL到RELVON再到PARAMOUNT:特州收购判例的体 系化解读》,载于《公司收购:法律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年6月版,第440页栾苴:《从UNOCAL到RELVON再到PARAMOUNT:特州收购判例的体 系化解读》,载于《公司收购:法律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年6月版,第441页。

      蒋伟平:《对公司法中的董事忠实义务制度浅析》,《法制与经济》2008年12月(总第1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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