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动车报废标准出台小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doc
8页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该规定已经 2012 年 8 月 24 日商务部第 68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 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10 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12 年;租赁载客汽车使用 15 年规定全文如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3 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8 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10 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12 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 15 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 10 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 12 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 15 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 13 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 10 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 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 15 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 20 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 9 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 12 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 10 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 15 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 15 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 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 10 年,集装箱半挂车 20 年,其他半挂车使用 15 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 12 年,其他摩托车使用 13 年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 6 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 10 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 11 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 2 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 1 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 15 年;(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第七条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共 2 页][1][2]下一页aqdveto 二手摩托车跑车 www.mtc168.bi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