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流程.doc
4页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流程一、绩效工资总量的有关计算1、根据院下达本单位 2010—2011 年绩效工资总量,扣抵(减去)2010 年 1 月以来至正式实施前由工资基金支付的省定津补贴和单位自筹发放的各种补贴、奖金等属于绩效工资构成部分后,计算本单位可使用的绩效工资实际总量2、根据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职级构成情况,按照闽人发[2010]147 号附表 1 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参考表的标准,计算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使用量3、可使用的绩效工资总量—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使用量=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量二、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的制定、初审(一)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的制定1、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上根据在职人员现行工资职级按照《关于省属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10]147 号附表 1 规定执行2、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根据(1)《关于福建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闽人发[2010]135 号);(2)《关于省属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10]147 号);(3)《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实施绩效工资暂行办法(试行)》(闽农科政[2011]150);(4)《福建省农业科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业绩奖励办法(试行)》(闽农科政[2011]151 )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科研、管理和技能人员业绩考评办法以及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二)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的初审1、为保证各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制定、审议、报审和报备等各环节顺利进行,要求各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初稿)在正式提交职代会或班干部职工大会审议和班子集体研究前送院人事处初审2、对各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初审的具体要求:(1)绩效工资总量控制在人均 3.1 万元(初审时应提供制定分配标准、办法的数据测算依据);(2)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应体现本单位各类各级岗位人员的业绩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及工作量参考值等分配的依据;(3)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分配不得超过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人均数的1.5—3 倍 (三)要求各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初稿)于 2011 年 8 月 5日前送院人事处初审三、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上报、审批和报备1、各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初稿)经院人事处初审,提交本单位职代会或班干部职工大会审议和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形成正式上报方案2、各单位正式上报的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经院核准并报省人事、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正式生效3、要求各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正式实施方案于 2011 年 8 月 20 日前基本完成报批和报备四、正式实施方案经核准、报备,即可 兑现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1、各单位根据院制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使用支付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对 2010 年 1 月至正式实施绩效工资前本单位在职人员由工资基金支付的省定津补贴和单位自筹发放的各种补贴、奖金等属于绩效工资构成的金额总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自查、申报和扣抵后,凭院核发《2010—2011 年度绩效工资总量使用支付情况登记表》支付绩效工资2、各单位根据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工资职级,按闽人发[2010]147 号附表 2 的标准,从 2010 年 1 月起兑现生活补贴,并扣抵 2011年春节退休人员预发 3000 元3、各单位根据在职人员工资职级,按闽人发[2010]147 号附表 1标准,兑现 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增资4、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规定的分配方式和发放办法, 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5、要求各单位于 2011 年 8 月 30 日前基本完成本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兑现和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增资工作五、方案格式或基本内容(一)绩效工资总量计算绩效工资总量、基础性绩效工资使用量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量的计算二)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1、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具体办法2、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依据的三类岗位业绩考评办法。
四)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和时间1、绩效工资政策规定从 2010 年 1 月执行2、各单位正式实施绩效工资涉及补发问题时,应对 2010 年 1 月至正式实施绩效工资前由工资基金支付省定津补贴和单位自筹发放补贴形式支付相当绩效工资使用量进行扣抵其中,2010 年度由工资基金支付的省定津补贴和单位自筹发放的各种补贴、奖金等属于绩效工资构成的使用数量未达到年人均 3.1 万元标准的单位,可在当年总量差额内补发;达到年人均 3.1 万元的单位,实际只能从 2011 年度起执行五)退休人员生活补贴1、根据退休人员本人现发放基本退休费待遇标准所对应的工资系列、职务 (岗位、技 术 等级),按照省属事 业单 位退休人员补贴参考标准(闽人发[2010]147 号附件 2)执行2、按照政策规定从 2010 年 1 月执行六)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的制定、审议、核准和报备等相关程序规定(七)其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