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心脏支架断裂赔偿45万.docx
4页心脏支架断裂赔偿45万-案例分析基本案情:患者因“间断胸痛11小时,持续疼痛2小时”到被告医院住院 治疗,入院诊断: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冠脉综合症, 心功能I级;2、高血压冠状动脉造影:前降支中段70%-80%弥漫性狭窄,回旋支中段40% 节段性狭窄,第三钝缘支近段60%局限性狭窄,右冠状动脉之右室后 支90%节段性狭窄手术:右室后支植入一枚药物支架,在前降支植入两枚药物洗脱 支架术后半年开始因间断心前疼痛,反复于被告医院及中国人民解放 军某医院住院治疗术后约4年余,确诊支架断裂(左前降支)审理中查明,支架来源合格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损害后果为心功能不全3级,属2级伤残被鉴定人心脏支架断裂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虑患 者自身的疾病因素,不能确定具体的比例医学专家认为:支架断裂与心脏损害无明确的因果关系本案审理过程中,请北京安贞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及阜外医院的 不同专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论证均认为支架断裂与患者的心脏损害 无明确的因果关系法院认为:支架断裂与患者心脏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学意见不能排除支架断裂原因作用力对患者病情造成影响的 可能性,求证被告是否负法律责任的原因。
当某种程度的盖然性得以 明确,从常识上来看达到了能够判断为有因果关系的程度,就可以认 定因果关系裁判结果:认定支架断裂与患者心功能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法院判决被告医疗器械生产商、被告医院连带赔偿共计451708 元作者分析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不一致:医疗事故评价的是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诊疗行为与患 者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和参与度,分四级司法鉴定评价的是诊疗行为的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和参与度,分十级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在程序上和责任认定的标准上均不一 致医学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一致:医学专家论证的因果关系,是循证医学下的一种确定的因果关 系法院认为因果关系,是民事侵权案件中的盖然的因果关系不支持产品惩罚性赔偿: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三个必要条件:1、医疗产品存在缺陷;2、生 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3、举证产品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 系本案产品来源合格,生产者、销售者不知产品存在缺陷,不满足 惩罚性赔偿的要件支架断裂构成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产品存在缺陷、有损害事实发生、产品 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支架存在缺陷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本案中,支架植入体内之后没有使用年限的要求,而患者体内植 入的支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断裂,不具备合理期待的安全,该支 架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是否符合法定标准无法证实一般应进行鉴定,但对植入体内的支架质量无法进行检测,患者 举证证明支架不符合法定标准客观上不可能推定产品不符合法定标准从公平角度出发,患者因支架断裂受到损害,而被告通过支架获 利,应由被告就其产品不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不能举证支架 断裂是患者自身原因造成综上,考虑支架存在缺陷2、 有损害事实发生根据鉴定意见,确定患者目前心功能不全属于3级,构成伤残二 级有损害事实发生3、 有因果关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支架断裂与心功能不全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患者自身疾病的严重性也是导致其心脏损害的重要原因综上,考虑支架断裂构成产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